汉服抄袭引起争议,无底线“挂人”需担责
近年来,以继承、创新、展示中华传统服饰为主的汉服文化风靡全国,传承汉服文化逐渐成为当代青年的一种文化态度和生活爱好。据统计,2021年汉服爱好者已达600万人,“汉服潮”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展现出青年一代特有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但随着汉服热度逐渐升温,一些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汉服爱好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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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红(化名)与小兰(化名)均为某汉服交流平台的用户。2020年,小红发现小兰在汉服交流平台上多次发布信息,指责小红在进行汉服设计时抄袭他人作品,并对小红进行侮辱,还将小红的姓名挂在网上,引发其他网友对小红的围攻,造成小红精神抑郁。小红认为,小兰的言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而某汉服交流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小兰和某汉服交流平台,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小兰称,小红设计的汉服图样多次使用他人作品,小红本人已承认并道歉,为引起其他汉服爱好者关注和警惕,自己才在平台发帖“挂人”,其所获取小红姓名是网上公开的信息,不构成侵权。
某汉服交流平台称,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小红未提交小兰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小红的真实身份信息,未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故平台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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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小红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
(一)名誉权
根据小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小兰在平台指责小红抄袭他人汉服作品,系以作品之间客观对比为依据,且小红在和小兰交流过程中亦承认部分事实,因此小兰相关言论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形,不构成诽谤。但是,在认为小红构成抄袭且故意回避事实后,小兰发表的言论中带有“抄袭狗”等词汇,已超出正常揭露、批评的范畴,导致小红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小红的名誉权。
(二)隐私权
自然人的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本案中,小兰擅自将小红的姓名在互联网上披露,侵扰小红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小红的隐私权。尽管小红的姓名已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并不当然引起在汉服交流平台的匿名信息被实名化的结果,小兰以披露小红自行公开的姓名作为免责事由,不能成立。
(三)健康权
本案中,在小红已公开发表声明,表达对网络言论攻击的恐惧,甚至表示心情严重抑郁,有轻生想法时,小兰仍对小红进行挖苦,并在此后言论中披露小红的姓名,持续对小红的精神进行刺激。现有证据证明,上述言论造成小红精神疾病加重,引发严重后果,侵害小红的健康权。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
小兰在平台所发表的侵权言论,并非属于某汉服交流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畴,平台不具有主动审查的能力和责任。此外,小红在发现小兰利用平台发表侵权言论后,并未通知平台采取措施,而是径行提起诉讼。因此,某汉服交流平台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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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小兰就侵害小红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向小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小兰、小红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期,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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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赵长新)
舆论监督有边界 “挂人”泄愤不可取
“挂人”是网络用语,指在网络上公开他人姓名等个人信息,通常目的是为了揭示某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促进公众知情而适度、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体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毫无节制、非理性甚至恶意进行发泄,形成“网络暴力”,将会对个人隐私、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正因如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进行舆论监督也要具备手段、程度的合法、合理性。如果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擅自将已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公开,导致他人隐私被侵害,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小兰以侮辱性语言攻击小红的抄袭行为并公开小红的姓名,已经超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网络用户匿名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小兰将小红的真实姓名对外披露后,负面信息与真实身份形成关联,导致小红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汉服热”不断升温 遵守法律很重要
汉服爱好者应当理性表达言论,正确行使批评权,与其他爱好者平等交流,文明健康使用网络。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汉服交流平台应当进一步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有害信息的甄别、处置能力,加强平台内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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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通知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本文转载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李金哲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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