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被通知走人?法院:需支付30日工资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理一起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用人单位需按照仲裁裁决,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19年1月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月20日,某公司向王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于1月24日收悉。王某以要求某公司支付高温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了王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的仲裁请求,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裁判
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不应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对此,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仲裁裁决裁定某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无不当,故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照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每延迟1日应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使其有一定心理准备,能够有一个另谋职业的期限与规划;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便于安排工作交接与过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声明:本文来源“北京一中院”,转载自“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童启鑫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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