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材料遗失,如何找回少算的17年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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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
由于历史、政策
档案资料遗失等因素
工龄认定争议纠纷时有发生
下文请看河南省西峡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连续工龄认定案
基本案情
1978年5月,祝某经人介绍在新疆一牧场参加工作。1987年因工作调动至西峡县一建材厂上班,后于2003年到西峡县某材料公司上班,2021年8月,祝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西峡县人社局、企保局以祝某没有原始招工材料等原始证据为由,表示不能确认其连续工龄,只能按照始于1995年的社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工龄、办理退休手续。祝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78年5月至2021年8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养老保险年限认定是人社局和企保局共同审查的职权范围,核定连续工龄涉及行政相对人退休养老保障待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案中祝某提交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等多份材料所载明信息,时间上相衔接并具有连续性,能够互相印证祝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5月,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西峡县人社局和企保局对祝某连续工龄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祝某工龄认定为1978年5月,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法官说法
虽然祝某的工作涉及工龄认定的档案材料部分遗失,但其提交的材料所载明信息相衔接并具连续性,能够互相印证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78年5月。西峡县人社局、企保局没有对祝某1987年4月调回至西峡县建材厂之前的工作经历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祝某所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直接对祝某提交的档案信息证明资料不予采信,并于2021年9月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祝某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95年1月,以此办理了祝某的退休手续。西峡县人社局、企保局确认祝某工龄起始时间的行为违背了行政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其坚持必须有原始招工材料等原始证据方能确认祝某连续工龄的理由,不应采纳。因此,西峡县人社局、企保局作出的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祝某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95年1月的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核定工龄是劳动用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石,也是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障及失业保险金核算、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等关键性指标,在劳动关系及行政管理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养老保险机构不宜增加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应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实行一站式服务,主动对其工作经历调查取证,进而依据客观事实作出准确的工龄认定决定。
声明:本文来源“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南都晨报”,转载自“豫法阳光”“南阳政法”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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