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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被刻在男方家的墓碑上,离婚后女方不干了

有些地方存在这样的风俗,后人会给逝者立墓碑,墓碑刻上后人名字,代表逝者后继有人,也寄托了后人对逝者的思念,没想到,这样的风俗却引发了一起纠纷……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都安法院)审结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一女子离婚后因不满其名字刻于男方家墓碑上,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刘某与石某伟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儿子小石。二人成婚后,石某伟的祖父老石、祖母吴氏、继祖母卢氏相继去世。2018年,石某伟的堂兄石某宁立碑安葬吴氏,将刘某、小石的姓名分别以孙媳、曾孙辈的名义雕刻于墓碑之上。


刘某与石某伟离婚后,刘某、小石(离婚后小石由刘某直接抚养)认为石某宁私自将二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对其姓名权的侵犯,遂向都安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宁立即停止对二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换立新碑,清除二人姓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得再做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每人1.5万元,合计3万元整。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小石与石某宁之间存在石家祖族关系,石某宁基于此将二人姓名篆刻于其祖母墓碑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者侮辱、丑化其姓名、名誉之主观恶意。在刘某、小石知晓案涉墓碑碑文刻有自己的名字并提出异议后,石某宁已及时予以清除。此外,案涉墓碑位于当地偏僻山里,没有专门道路通行,附近亦没有居民家宅,外人一般不会主动关顾,加之碑文内容也不足以使公众对刘某、小石的社会评价降低。


据此,不能认定刘某、小石确有姓名权、名誉权被损害的结果。


开庭前,石某宁已将二人的姓名自墓碑上清除,达到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且石某宁已在法庭上赔礼道歉,刘某对此予以接受。


法院判决


都安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小石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事发后,石某宁已经将石碑上刻有刘某、小石的地方凿掉,无法辨认,已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石某宁确实侵犯了刘某、小石的姓名权,但是无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刘某、小石要求石某宁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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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河池中院”“都安法院”,转载自“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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