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第八调研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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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八调研组(调研组组长:田立文,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调研组成员:南英,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述元,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郑鄂,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玉顺,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阎庆文,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潮,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执笔人:王雨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展现出重要价值,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八调研组的调研发现,该制度在落实过程中面临量刑建议采纳率偏低、审判中心作用发挥不足、当事人程序参与保障不到位等挑战。如何平衡利弊、完善制度设计,是当前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期特此编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八调研组撰写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供读者参考。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文|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八调研组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契合我国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符合刑事司法发展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但调研中也发现当前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着量刑建议采纳率较低、审判中心作用发挥不够、当事人参与协商制度与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不到位、精准量刑建议与庭审实质化的兼容衔接不足等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对此,需要转变观念,凝聚共识,加强与相关机关协作配合,依法做到应用尽用,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健运行,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与参与主体之间的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共绘刑事司法同心圆。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建议 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效和重大意义
二、调研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调整、不予采纳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效果释放所产生的问题
(二)少数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中心作用发挥得不够好所产生的问题
(三)当事人参与协商制度与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不到位产生的问题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凝聚共识,加强与相关机关协作配合,依法做到应用尽用,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健运行
(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与效果
(三)自觉加强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各司其职共绘刑事司法同心圆
引 言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改革指明了方向。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正,在立法上正式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从改革试点到全面施行,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形成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效和重大意义
全国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运行平稳有序,案件数量、适用比例稳步上升。2020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265.4万件350.7万人,占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79.7%,2020年至2022年的适用率依次为73.1%、80.1%、85.9%,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从福建法院来看,2019年至2022年,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14.5904万件18.9725万人,占同期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的74%,2019年至2022年的适用率依次为52.4%、77.1%、85.5%、87.5%。从广东法院来看,2019年至2022年,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30.7923万件35.3608万人,占同期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的68.6%,2019年至2022年的适用率依次为39.1%、77.8%、82.8%、81.2%。整体上而言,福建法院和广东法院近两年的适用率已经稳定在80%以上,逐步形成制度规范,审判质效稳步提升。认罪认罚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一,主动适应犯罪结构变化。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十年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并保持低位运行。同时,由于危险驾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轻微刑事案件占比大幅增加,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连续多年保持在80%以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适应了我国刑事犯罪轻刑化的结构变化,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充分彰显了在推进国家治理中的制度优势。
第二,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轻微犯罪被追诉人,依法从宽处理,确保轻罪轻刑、罚当其罪,从而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助于更好发挥刑罚教育矫治功能,让轻刑罪犯更好改造、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9年至2022年,福建法院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9.18%,同期其他刑事案件上诉率为23.16%;广东法院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3.9%,同期其他刑事案件上诉率约为20%,更好地实现了被告人服判息诉。同时,将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因素,激励和引导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有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例如,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使集资参与人得以挽损1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第三,更加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近年来,犯罪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明显增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难度变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从轻量刑激励和引导被追诉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既切实保障了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又有利于查证案件细节,收集客观证据,对促进案件顺利侦破、起诉和审判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程序从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有力抓手。福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有6.7028万件,占比45.94%;适用简易程序的有4.4856万件,占比30.74%;适用普通程序的有3.4020万件,占比23.32%,速裁和简易程序占比合计达76.68%。广东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有9.6291万件,占比31.27%;适用简易程序的有15.0851万件,占比48.98%;适用普通程序的有6.3781万件,占比19.75%,速裁和简易程序占比合计达80.2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的繁简分流作用非常明显。通过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简化或者省略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实现了简案快审,有效缓解了办案压力,缩短了审理周期,显著提升了刑事诉讼效率。例如,2018年10月以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6.57%,其中速裁程序占比83.9%,在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设立刑事速裁法庭,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侦快诉快判”机制,实现部分危险驾驶罪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全流程办案期限在10天以内。
第五,更好实现人权司法保障。鼓励、保障真正有罪的被追诉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更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案件分流的程序条件,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同时注意听取被害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有效参与,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切实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不捕率和缓刑适用率显著高于整体刑事案件。2019年至2022年,福建法院认罪认罚案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为89.41%,其中非监禁刑适用率为39.05%。广东法院认罪认罚案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为82.37%,其中非监禁刑适用率为32.51%。
司法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契合我国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符合刑事司法发展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法有效实施,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新的贡献,为全球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二、调研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调研中也发现当前该制度的适用中仍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调整、不予采纳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效果释放所产生的问题
从数据上看,2022年全国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8.7%,但该采纳率包括了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后检察院重新提出的量刑建议。调整前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79.83%。调研中,参与访谈的法官、检察官均反映,有相当一部分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的宣告刑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重,且除走私案件外,重刑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不高。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出现法院判决宣告的刑期加重了与被告人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承诺刑期的情况。这不仅导致被告人预期落空,部分被告人反悔上诉,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释放得不完全不充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因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前期“承诺”落空,影响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效果。个中原因如下:
第一,法官司法观念方面的原因。调研发现,有的法官简单地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导,法院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进而在办理案件中不重视实质审查。有的法官则认为,量刑建议特别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对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决权产生了实质影响,从而对确定刑量刑建议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在量刑建议的采纳方面与检察机关存在“较劲”现象。也有极少数法官因顾虑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审查量刑建议时存在偏重倾向,以此规避可能存在的责任风险。上述观点反映出,实践中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认识还存在观念偏差和理念误区。
第二,法检两家缺乏沟通的原因。其一,从宽幅度及同向量刑情节的运用方面。《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虽然明确了根据认罪认罚及时性和稳定性确定从宽幅度,即“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但是对于从宽幅度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仍需进一步细化,才更具有操作性,更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其他应当考虑的影响从宽幅度的因素,如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对案件侦破价值等是否从宽以及具体从宽幅度未加以规定,法检两家在这些问题上认识常常不一致。此外,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同向量刑情节的关系以及如何计算等问题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其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理解不同而易产生执行层面上的分歧、分化。何为“明显不当”?人民法院拟判处的刑罚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差值多少或者相差刑期的比例为多少才认定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困扰很多一线法官的具体问题。其三,实践中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41条“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落实得不够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协商式司法,除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协商外,还应当包括审判机关与公诉机关之间的沟通,而部分地区法检两家未能建立常态化以及具体、可操作的沟通机制。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落实“非必要不调整”法律精神上还有差距,例如有个别法官在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未与检察机关沟通就径行作出了判决,因此导致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影响了案件办理效果。
第三,量刑情节变动方面的原因。量刑建议调整较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是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发生变化。量刑情节具有动态性,其一,量刑情节需要经过庭审的质证予以确认。其二,审判阶段的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量刑情节发生变动常常使得最后宣告刑期与量刑建议不尽一致。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后认定的事实,作出量刑裁决,这是党中央作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办好刑事案件的具体要求。
第四,量刑建议质量方面的原因。其一,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瑕疵。调研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在现有证据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情况下,对于案卷中有线索指向但现有证据需要补强的其他疑似犯罪事实采取了不再追诉的做法。该案件移送审判机关审理后,经审查后则认为遗漏了犯罪事实,需要退回公诉机关补强证据后进行追诉。其二,定罪方面存在争议。实践中,有少数案件,法检两家对案件定性存在争议,例如,对同一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认为构成某一较轻罪名的犯罪,以此提起了公诉,到审理环节后,经审理后,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另一更重的罪名,因此产生争议。其三,量刑方面不够精准。在调研中发现,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少数案件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遗漏被告人前科、累犯等量刑情节;二是适用缓刑、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未开展调查评估;三是对案件财产刑量刑建议不够精准,量刑建议的尺度不够统一;有的在出具量刑建议时未听取被害人意见;有的存在为片面追求考核率迁就被追诉人的不合理诉求;有的案件被告人主观上表示自愿接受处罚,但是客观上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或者退赃退赔不到位,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其四,共同犯罪和类案方面统筹考虑不够。在少数的认罪认罚案件中,个别检察机关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忽略了对共同犯罪中的另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审查,还有的将共同犯罪案件的不同被告人的案件交由不同的检察官办理,导致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之间存在较大差别,遭到了部分当事人“同案不同诉”“类案不同诉”的诟病。
第五,程序衔接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精准量刑建议与庭审实质化的兼容衔接不足,导致程序部分环节回流、司法资源节约效果不尽明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如前所述,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在庭审查明相关定罪量刑事实后,难免出现拟判刑期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法官需要先通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不能径行判决,造成程序拖延。若被告人不认可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不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还需要进行程序转换,将已经进行的法庭辩论甚至法庭调查重新再来一次。
(二)少数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中心作用发挥得不够好所产生的问题
第一,部分案件实质审查不够到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存在“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的办案倾向。办案时对被告人供述是否避重就轻、是否属于功利性认罪认罚以及认罚不缴罚等审查不到位,不对共同犯罪共犯人的关联案件一并审查,把不该从宽处罚的从宽处罚。也有部分认罪认罚案件变相、隐性地降低了证据审查要求,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二,部分案件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过度依赖。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办理人疏于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因为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忽视了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认定,导致客观证据的调查和收集不到位。一旦被告人在庭审阶段反悔翻供,案件审理容易陷入被动局面,个别案件因此不得不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更有个别案件经补侦补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不宣判无罪。
第三,少数案件因追求诉讼效率弱化了庭审的实质审查作用。由于认罪认罚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大多采用批量集中审理的方式,庭审时间相对较短,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庭审举证、质证功能,导致审判机关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例如,在速裁程序中,因办案期限短,存在片面追求诉讼效率,导致庭审实质化保障不足的现象。
(三)当事人参与协商制度与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不到位产生的问题
作为一种协商型的司法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触犯轻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社会公众之间搭建起“社会和解”的桥梁,让各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协商,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有益探索。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从一开始就重在让专门机关、各方当事人参与认罪认罚的全过程,使各方当事人能够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实质性地影响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然而,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知悉性、自愿性、真实性保障不足。实践中,由于控辩双方在协商制度中地位不同、力量不平衡,导致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无法平等协商。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再询问被追诉人是否同意,然后签署具结书,将量刑协商程序单方变成了通知程序,造成了对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缺失。同时,由于有相当一部分被追诉人文化水平不高,特别是法律方面知识有限,对自己的认罪认罚行为的性质、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误解,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和效果。
第二,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有效性不足。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缺位,使得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不足。例如,有些地区由于值班律师人数、力量、专业性不够,部分值班律师存在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的现象,有值班律师仅以“见证人”身份参与签订具结书,未起到实质帮助作用,甚至存在批量补签具结书的情形。另一方面,审前达成的量刑建议协商,缺乏证据开示,律师难以有效履行职责、发挥辩护作用。例如,在实地调研中,参加座谈的某市律师反映,该地区存在检察机关仅当场告知量刑建议结果,导致律师难以有效参与协商的情况。以上问题将导致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有效性不足,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到位。
第三,追赃挽损效果不够显著,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普遍存在“重认罪、轻认罚”的办案倾向,不重视追赃挽损,未能协同发力全力查明财产去向、督促退赔,引发了被害人一方的不满,尤其是重罪案件被害人因赔偿、追赃不到位明确反对适用从宽处罚。同时,量刑协商过程中,有不少案件量刑建议协商过程听取被害人意见流于形式的现象,有少数案件甚至根本没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导致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被边缘化,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权益缺位,被害人没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得到应有的获得感。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对策建议
在践行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更好满足社会多元司法需求、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期盼为导向,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一)转变观念,凝聚共识,加强与相关机关协作配合,依法做到应用尽用,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健运行
第一,转变固有观念,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广大法官而言,要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新时代下适应犯罪结构变化的审判方式改革,更是完善新时代刑事诉讼制度对司法职权进行更加科学的调整和配置的举措,符合司法规律和社会治理规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是行使求刑权的一种表现,并未改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经过庭审查明事实后,符合量刑规范化要求,没有明显不当的,要依法予以采纳,做到既尊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又尊重法院的量刑裁决权。片面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导,而忽视实质审查的,同样是失职失责的表现,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同时,畸轻或者畸重的量刑都是偏离量刑公正要求的,一味从重并非规避审判责任的万能“护身符”,必须要做到不偏不倚。司法实践中,法官要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定位、价值取向、适用原则、发展方向。就个案而言,人民法院在通知变更量刑建议之前,应进一步考虑,拟判处的刑期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相比,是否更加依法规范、释法说理是否更加充分、拟判刑罚是否更加准确、是否更加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以确保人民检察院正确指控的罪名和合理的量刑建议得到应有采纳。
第二,加强完善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机制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诸多关键环节,诸如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等,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的,因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需要以审查起诉环节作为重要依托。因此,法院应当协助检察院等前端机关在审前最大限度减少因量刑标准等方面不统一造成的对量刑建议变更、不予采纳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加强完善对下指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文件的基础上,以省(市)为单位,法检两家就认罪认罚常见罪名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量刑实施细则,细化常见罪名量刑标准以及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流程,明确从宽的具体幅度和明显不当的标准,统一量刑方法与裁量幅度,形成法检共同遵循的量刑规则。要与检察机关统一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案件罪名的量刑尺度,减少量刑分歧,切实克服重刑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不高的困难。此外,地方法检两家应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形成定期沟通机制,实现个案办理和类型化案件常态化协商。
第三,科学设置幅度刑量刑建议和附条件量刑建议的适用条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前所述,由于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与被告人进行认罪协商,量刑建议的终局性应当在刑事判决中最大程度地得到体现。在没有把握确保确定刑量刑建议终局性时,宁可不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而是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以确保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以免影响司法权威。当然,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幅度差不宜过大,以免影响被追诉人对量刑结果的可预期性。以往试点的经验表明,当检察机关未能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时,其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和裁判效果总体也能呈现良性态势。早在2016年之前,各试点地区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基本上维持在90%以上,部分基层检察院甚至出现了提出率和采纳率的“双百”现象。此外,实践中量刑建议调整较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发生变化。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能够预期的量刑情节变化,建议检察机关探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中提出多项或附条件的量刑建议,供法院在审判环节根据情节变化选择采纳。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无法确定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退赔意愿但赔偿款暂时无法到位的,可以约定,若在判决前退赔多少钱,建议判处多少刑罚等。这样既可以避免后期不必要地调整量刑建议,增加工作量,影响司法权威,也可以实现进一步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赔退赃等效果。
(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与效果
第一,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原则,确保每一起认罪认罚案件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与英美辩诉交易不同,辩诉交易制度将被告人是否认罪作为程序繁简分流的主要依据,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求被告人认罪,而且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但绝不能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均应当全过程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和程序公正原则,不轻信口供,尤其注意识别口供与其他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之间的供证关系,综合全案证据作出认定,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当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就其防错功能而言,重在防止错误定罪,要切实防止把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变成“疑罪从轻”,决不能出现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放松对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的审查把关,甚至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疑罪降格认定处理。
第二,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弥补被害人”是认罪认罚的应有之义。一是将是否赔偿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害人的意见和态度是司法机关作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一些人身伤害案件中,若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决定从宽幅度时要慎重把握。要协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好被追诉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对有条件、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而不积极赔偿的,慎重或者不适用从宽。二是妥善处理“拒绝赔偿”或者“漫天要价”的情况。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向被害人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引导被害人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可以因地制宜地推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即被追诉人及其亲属因故暂时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但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履行赔偿义务,缴存足额赔偿保证金并办理提存公证,能够较好地填补被害人损害的,一般不影响制度适用和从宽处理,保障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三是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尽量减轻被害人对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而引起的对立情绪。
第三,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知悉性、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判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要通过当庭询问核实、审查相关诉讼文书材料等方式,审查侦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是否书面告知被追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知悉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否在被追诉人存疑时进行了释明,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且附卷随案移送,确保被追诉人是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认罪认罚。要注意通过庭前阅卷、当庭核实、观看讯问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存在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第四,依法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动机进行审查。要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出于真诚悔罪,还是出于解除羁押换取自由的功利性动机,供述是否避重就轻,是否认罪不缴罚等,从而把不真实的认罪认罚分辨出来,对不该从宽处罚的依法判处。
第五,依法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要保障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追诉人,要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人。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隐瞒剥夺、限制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是否存在在被追诉人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具结见证的情形。对于被追诉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要充分听取并认真核实辩护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发表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坚决克服“认罪认罚万事大吉”的倾向。要保障辩护人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避免因辩护人作无罪、罪轻辩护而影响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罚。
(三)自觉加强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各司其职共绘刑事司法同心圆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是司法改革成功的根本保证。如前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侦诉辩审各个环节,涉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因此,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单靠某一家无法解决,需要依靠党委政法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第一,建议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对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加强指导。在中央层面,对不同法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梳理、补充、修改、解释,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在地方层面,也需要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各有关方面、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例如,地方党委政法委牵头调度,指导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量刑标准。
第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是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建立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之间的转化、衔接工作机制。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服务中,建立以委托辩护人为主,指定辩护人为辅,值班律师为补充,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之间的转化机制。建立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机制,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既可以解决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有效性,也可以解决值班律师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二是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优化值班律师法律服务。建议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管理规定,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由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未办理过刑事案件的律师除经过专题培训的以外,原则上不担任刑事案件的值班律师。同时,要建立健全值班律师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纳入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值班律师服务质量。三是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前端沟通,因地制宜探索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如福州市公检法会签《福州市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快速办理工作规范(试行)》,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集中办理符合速裁适用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48小时完成刑事诉讼流程。再如深圳坪山法院创建轻罪快审法庭,在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庭审,实现侦诉审流程无缝衔接,侦查和审判耗时减少四分之三,起诉耗时减少二分之一。这些都可以参考借鉴。四是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工作衔接,建立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三级定向沟通机制。办案实践中,可以通过工作专题推进会、多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解决类案量刑统一、分案的共同犯罪量刑平衡、社会评估调查、被追诉人财产调查、认罪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