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辑专栏】《判解研究》总第100辑 | 目 录
判解研究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
主编:王利明
执行主编:姚辉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周期:每年出版四辑
理论研究需要沉淀,不览百家言,岂成一家说;
司法实践需要积累,未历千端案,怎有秦镜悬。
精意覃思,踵事增华,我们前行虽缓,但希冀掷地有声、余音绕梁。
《判解研究》编辑部期待与您共同构筑理论与实务的平台,为法治事业贡献学术之力。
01
发刊词(2000年)
Law
本刊名曰《判解研究》。“判”者,指判例,即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解” 者,乃司法解释之谓。关于这个概念的选用,有开宗明义的必要:中国现今的学理和实务中,惯用“案例”一词,案例的表现方式及场会亦多彩纷呈。但在我们看来,案例与判例实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应予界定。简而言之,判例强调裁判的内容,其重心在于法律对所处理事件的判断和处理;而案例,则似乎更着眼于案件本身。本刊将言论对象限于“判例”,表明研究及编辑的重点在于裁判的判决,追求的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究、诠释、归纳、演绎。因此我们不会太在乎所涉及案件的新闻效应,更不会去渲染案件情节的曲折和事实的离奇。
本刊所谓的“判”也并非指判例法。尽管近些年来学界一直有人在呼吁建立中国的判例法制度,但迄今为止,我们采用的仍旧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而且,在可预见的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鉴于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司法体制、法官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也不可能很快创建起判例法制度。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研究的判例,就不可能是判例法意义上的具有法律拘束力、应当遵循的“先例”。必须声明,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否定单个的判例对司法裁判的意义。恰恰相反,在我们看来,好的判例,其本身就是同类事实裁判的样板,即使在制定法主义的国家,也仍然应当成为其后同类事件处理时所效法的对象。更重要的是,司法本身就是正义的表现,在以司法公正的理念塑造我们社会的行为规范时,总结判例的规律、树立判例的模范,这正是保障司法公正所必需的。司法公正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活生生地体现于每个具体的裁判中。审判人员在严格遵循既定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进行裁判、在裁判中准确认定证据、努力发现事实、判决和裁定正确适用实体法、裁判的结果具有充分的理由支持,等等,这些都可说是司法公正的指标体系。要真正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必须从单个具体的判例入手。西方的谚语说:“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此言不谬。
除判例外,本刊的另一关注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在中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法律的渊源。司法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所必需的过程,也是填补法律漏洞、保障法院严格执法的手段。在中国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的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法律,致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非常突出。其结果是在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极大困难的同时,也给其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而对此种状况,较为可行的对策之一就是加强司法解释,使法律规则得以具体、 明确;使法律缺陷得以弥补,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的裁判活动加以拘束,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实现法的安全价值。同时,加强司法解释,也是法律不断完善的途径。因为社会发展对法律规则的完善所提出的要求,很大程度上需透过诉讼反映出来,从而使得灵活的司法解释可以透过对具体案件的适用而使法律所应有的价值得以验证。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适用则为法律规则的制订提供可靠的实证经验。
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深入进行。改革中已经或将要出台的各项措施,其出发点都是严格保障司法公正。而判解与司法改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不仅是因为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在判决上,还在于判解的改革本身就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诸如判决书的公开、对生效的裁判文书的社会监督及评论、要求判决书充分说理等等,都既是判解改革的方式,同时也能有效地推动司法改革。本刊愿在判解这块尚未充分开垦的土地上辛勤耕耘。
理论必须实证。理论研究者应当加强实证的分析。在法学研究者们的努力下,中国应该也必定会有自己的民法解释学、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和其他各种判解理论。我们认为,判解是联结理论与实务的桥梁,通过判解研究,可以有效地实现理论研究者的学术活动与裁判者的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我们坚信这样的发展方向符合中国司法改革的需要,也必将推进中国的法学。
基于上述考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部合作推出本刊。内设法学专论、理论前沿、判例评析、名案同顾、热点透视、法条释解、司法解释之窗、国外判例选介等栏目,力图多视角、全方位地追踪和展示中国的判例、司法解释及有关判例研究的全藐。
刊物在新的千禧年诞生,对我们来说,这个巧合既显示着吉祥和希望,也预示了风险和挑战。一个崭新的世纪正在我们面前展开,无数的创造和梦想有待开掘,我们背负着理想和信心踏上征途,与大家共同步入中国的法治之路。
文章来源|《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总第1辑)
02
刊物简介
Law
《判解研究》系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担任主编、姚辉教授担任执行主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判解研究》编辑部编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面向海内网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法律专业丛书。
本丛书自2000年创办以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知名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的负责人组成编辑委员会,依托民商法基地(该专业全国唯一重点科研基地)强大的科研力量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一大批既具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对中国的判解展开深入扎实的研究。创办二十年来,编辑同仁“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以架构理论与实践之桥梁,提升中国学术研究品味为宗旨,励精图治,将本丛书办成了一份在全国尤其是司法实务界有着广泛影响的连续性出版物,也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一个重要的学术品牌。从二零零零年创办至今,采取每季一辑的形式(2004年至2009年间曾改版为双月一辑)。2000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专门为本丛书题词:“加强判解研究,推动司法改革”,对本丛书在推动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学理论繁荣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予以了高度肯定。
《判解研究》总第100辑
目 录百辑序语
王利明:百辑为序 再启华章
专论
刘贵祥: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品味民法
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
谢鸿飞:中国民法学的自主性:基础、现状和前瞻
法学专论
杨立新:后让与担保与抵押权的竞存——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抵押权=?
崔建远:以案说法:合同的成立、有效与不当得利
刘凯湘: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在起草过程中的争议与条文理解
李永军:民法典第585条至第588条关于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法官论坛
马强: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与解决
梁展欣:论民法规范的参照适用
黄海涛:进退之规:关联合同间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三维图景
百辑编辑寄语
编辑后语
图文编辑|张宏帅、吕晓薇
目录来源|《判解研究》总第10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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