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暂行办法
临沂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开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安置条件、处于失业状态、自愿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为安置对象,由政府出资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统筹管理。其中人社部门负责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分级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筹规划,选择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及国有企业中开发岗位,用以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五条 根据省市做好涉军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下达的计划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确定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数量。主要包括:
(一)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基层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市政管理、综治协助、公共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岗位;
(二)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民政和助残服务、社区服务、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社会救助、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保护等岗位;
(三)服务于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岗位。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级做好涉军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下达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计划和使用专项公益性岗位单位的用岗需求,编制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计划,使用单位按照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计划,上报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等内容,经本级做好涉军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研究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七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公开招聘,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八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安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摸底,将摸底信息及时通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对信息进行比对后,与民政部门确定拟安置人员;
(二)岗位开发。人社部门负责所需岗位的开发,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安排;
(三)提出申请。已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选岗与聘用。各级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现场报名受理材料,现场报名选岗(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人数多于招聘人数的,需采取考试或考评的方式,排序选岗。不服从的视为自动放弃。
退役士兵选择岗位后需签字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择岗位。报名选岗应由本人参加,不允许任何人代替;确因合理原因不能到场报名选岗的,经本人签字办理委托手续后,按规定报名选岗。
报名选岗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7年临沂市市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名)及3张2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
3、《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未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相关失业证明材料。
(五)资格审查
民政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报名选岗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建立台账。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由人社部门统一办理。
(六)岗位聘用
审查合格的报名人数小于等于招聘人数的,由用人单位办理招聘手续;报名人数多于招聘人数的,采取考试或考评的方式,排序选岗,超出的人员,按考试或考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其它空缺岗位,选满为止。成绩并列者,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优先;破产改制原因相同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励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者,授予奖项时间在前者优先。
(七)公示聘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选,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双向管理”机制。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机制,由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的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停发相关补贴待遇。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3、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超过三次的;
6、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对开发安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和岗位综合补贴。所需的各项社保费用及岗位综合补贴由财政部门拨付用人单位,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后,实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在岗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纳入正常管理,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督导。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公益性岗位资金的预算安排;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专项公益性岗位资金的汇总申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仅限于用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电〔2017〕44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按上级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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