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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热点||“武汉归鄠人员逃离医院”造谣背后的个人信息问题

TAODA LAWYER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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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艳,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二零一七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安市律协金融证券与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金融商事法律服务,不良资产清收。


谢艳


手机:18066559901

邮箱:xyconey@163.com

本文共计2283字

预计阅读8分钟

千年古都,皇帝老子选的地儿,依然未能阻挡疫情蔓延。鼠年不拜年,大家伙儿都是严防死守,窝在家屯粮过冬,看电视、玩手机,盯着全国新型冠状肺炎确诊病例的增长数据,内心惶恐不安。真正让人不安的是真相的缺失,自媒体传播速度实在太快、范围太广,一条有关疫情的消息,瞬间可以被传送几千甚至几万人。然而,同样一条信息、一条朋友圈也在大年初一让几乎所有的户县人和西安人惴惴不安……

(随后网传该患者逃离医院)

同样一条朋友圈消息,被多次转发,同时被曝光的还有该人的身份证原件拍照照片,身份证号码和家庭地址清晰可见。

(本文对原图已做处理)

该患者在医院就诊治疗的正面照片(本文对原图已做处理)

真相


鄠邑区人民医院(原户县北关医院)发布情况说明:患者吴建章自1月23日入院后,一直接受治疗,病情稳定,从未离院。同时经三级专家组会诊:暂不支持疑似病例。

1月28日,西安网警巡查执法新浪微博发布警情通报—“武汉归鄠人员逃离医院”造谣者被行政拘留。

令人难过的是,无辜的人个人信息被传遍了鄠邑区人民、西安人民的很多微信群,甚至有很多不明真相的人开始辱骂、用词不堪入耳,什么“出逃”害人、传播“毒源”、“败类”……对患者吴某本人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造谣者虽被处理,但给患者个人造成的伤害如何弥补?

网络上有句话,个人觉得很正确,“朋友圈里呈现的疫情,比真实的疫情严重得多”。为什么?因为互联网、自媒体就是实实在在的放大镜。

“武汉归鄠人员逃离医院”谣言事件中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令人琢磨。网络上流传公民身份证原件照片,对公民个人的生活将造成重大影响,个人信息泄露,若他人冒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将给被泄露信息的公民个人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或其他难以避免的麻烦,比如被冒用信息办卡,现网上很多审查不严格,只要有身份证照片和号码就可以“被贷款”;工商登记中,代办注册,有复印件就可以“被股东”,各种“被冒名”不胜枚举、千奇百怪、防不胜防。

患者吴某的身份证照片背后有明显的医院处方背景,照片上有光影,是持手机拍摄的,朋友圈传播的照片均是从一部粉色外壳的手机上拍照而来,那这张身份证照片从何处流出?该患者就诊照片是正面照,看起来患者很配合,其与拍照的人员应该相识,那么这张照片最初是谁拍摄的?拍摄时间是否是此次疫情时就诊的照片?还是经过剪辑的?患者的照片是谁传播出去的?朋友、亲戚?医护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安全法》第41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42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疫情当下,不信谣、不传谣,是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信息公开是避免恐慌的最好办法。但是信息公开不是制造恐慌,而是为了全民警觉。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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