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香港法庭民商事案件禁制令(二): 玛瑞瓦禁令专题

郭俊野 郭俊野大律师 2023-08-25


香港法庭民商事案件禁制令(二)

玛瑞瓦禁令专题


【摘要】上一篇文章中,我对香港法庭民商事案件中经常会用到的禁制令作出了简要的概括性介绍(点此查看原文),本文是这一系列的第二篇文章,是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玛瑞瓦禁令作出的专题介绍。我会在这篇文章中对玛瑞瓦禁令的缘起作出简介,对其内容和基本特征作出介绍,并且就实体申请标准和基本的程序性事项作出简要的阐述。对于这一主题感兴趣的读者,欢迎继续关注这一系列的后续文章。


一、玛瑞瓦禁令的缘起



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 创设于一宗英国的海事诉讼案件中,在其出现前,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取得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以前,并无有效的强制性措施阻止债务人动用甚至是转移己方的资产。这就使得在很多情况下,即便债权人诉诸司法救济、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却也只能手握一纸空文,因为债务人可能早就已经将可以被执行的财产转移或是耗用殆尽。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1975] 2 Lloyd's Rep 509 案中,涉案船只的承租人并未依照双方的约定向船主方支付足额的租赁费用,船主方最终向法院就相关费用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船主方认为承租人在伦敦银行中的资金很有可能会被转移,因此便向法院单方面(ex parte)提出了禁制令的申请,尝试禁止承租人动用相关资金,直至法院对该案作出最终的裁判。


英国上诉法庭丹宁大法官(Lord Denning MR)在听取了原告人的陈述后指出:




“If it appears that the debt is due and owing, and there is a danger that the debtor may dispose of his assets so as to defeat it before judgment, the court has jurisdiction in a proper case to grant an interlocutory judgment so as to prevent him disposing of those assets.”


判决意涵:如果债务看起来的确存在和已经到期,并且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债务人有转移资产、而最终判决有成为一纸空文的风险,那么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有权颁发临时性的判令,用来防止债务人处置相关资产。



根据这一案例,即便某一案件尚未有最终的判决,法院亦有权通过临时性判令的方式,禁止债务人处置自己的资产,以对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而自此案以后,该禁令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大量的应用,并依照该案被命名为“玛瑞瓦禁令”。


丹宁大法官在里面

图片为本文作者所摄


二、玛瑞瓦禁令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在香港,根据司法机构第11.2号《实务指示》,玛瑞瓦禁令一旦获得批准,其内容通常会包括:


第一,限制被告处置特定或者是不特定的资产即禁令的最核心内容,法庭在此作出命令,对被告人处置其资产的行为作出限制。


第二,要求被告披露资产:即要求被告人向原告人披露其资产,而由于被告人必须通过誓章/誓词的方式对其资产作出披露,因而如果被告人并未如实履行其披露义务,便临触犯藐视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的风险。


第三,命令的例外:在此,命令会对资产的一些例外情形作出规定,例如,一般禁令中会对被告人的日常项作出例外的许可等。


第四,命令的效力:即在命令中对于命令对被告人的约束力作出强调,禁止被告人亲身或通过其他方式、其他人等作出违反禁令的行为。


第五,对第三方的约束:即对禁令可能对第三方(如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产生的约束作出规定,明确如果第三方被告知相关禁令的内容,则其同样不得违反禁令的规定,否则第三方同样可能面临触犯藐视法庭罪的风险。


而从不同的角度去对玛瑞瓦禁令做一个审视,可以简单归纳的几个特征是:


第一,玛瑞瓦禁令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从属于主诉讼。  这一点其实并不难理解,因为正如在Mareva案中所述之情形一样,创设这一禁令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案件判决作出后,由于诉讼一方(绝大部分是被告一方)已经转移、处置资产,而最终逃避了法院判决的执行,使得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在这个方面,玛瑞瓦禁令实际上类似于内地的“诉讼保全”制度。



第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玛瑞瓦禁令本身是“对人不对物”的。也就是说,如果受到禁令限制的一方违反禁令去转移、处置了相关资产,在并无其他特别情况之下,相关的资产转让行为并不会被当然认定为无效。但是,违反禁令的一方则会因此而面临触犯藐视法庭罪的风险,可能会被罚款甚至是判处监禁。


第三,玛瑞瓦禁令可以同时约束诉讼以外的第三方,例如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登记处等。当然,前提是相关的第三方必须获告知相关禁令的内容、范围等。实践中,如上文所述,因为当事人资产多会与相关第三方存在联系,因此通常禁令中亦会对与第三方有关之事项作出规定。


第四,禁令的申请是单方面的。也就是说在申请的过程中,法庭只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并不会要求(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并不会“给机会”、并不会告知)被申请人出席聆讯。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也是,被申请人只有在收到通知禁令已经发出、生效后,才知道相关申请和禁令的存在。当然,这也和玛瑞瓦禁令本身的权益保护目的密切相关,因为假若被申请人知悉相关申请的存在,那么在禁令发出前,资产被转移的风险便会大大增加。


第五,就玛瑞瓦禁令的适用范围而言,其既可以是包括法院所在地的被告资产的本地玛瑞瓦禁令(Domestic Mareva Injunction),也可以是涵盖被告人全球范围内资产的全球玛瑞瓦禁令(Worldwide Mareva Injunction)。受到后者约束的一方,无论在全球范围内何处违反相关禁令对财产作出转移、处置,都会面临触犯藐视法庭罪的风险。


第六,尽管玛瑞瓦禁令多数被运用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前,但是就禁令本身的适用而言,其并不限定在这一时间范围之内。换句话讲,玛瑞瓦禁令既可以在判决作出前给出,也同时可以在判决之后给出。与此同时,一项在判决之前作出的禁令,同样可以在判决之后继续保持效力,用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香港西环

图片为本文作者所摄



三、申请玛瑞瓦禁令需要满足哪些标准



在香港,法庭颁发禁令的权力源自于《高等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21L 和第21M条,以及《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4A章)第29号命令中的有关规定。


针对如何申请玛瑞瓦禁令而言,从原则上讲,申请人取得玛瑞瓦禁令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第一,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在主诉讼中对被申请人一方有一个好的有理据的案情(good arguable case);


第二,申请人需要向法庭证明,被申请人有耗散、转移资产的真实风险(real risk of dissipation of assets);


第三,而在上述两个方面获得满足的情况下,案情需要满足的另一个条件是,不发出禁令对申请人的伤害大于发出禁令对被告造成的不便(balance of convenience);及


第四,申请人必须就案情做出全面和真实的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就上述四项基本要求而言,如果申请人不能够满足其中任何一项要求,法院便不会批准禁令。此外,如果在批准了禁令之后发现申请人实际上违反了批准禁令的条件,则禁令亦有可能会被撤销。


而与此同时,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同时需要向法院做出一系列的承诺(undertaking),包括如果禁令对被告或第三人造成损失,而法院认为申请人应该承担此种损失,则申请人会遵从法院就相关损失而作出的任何的命令。此外,如果有必要,法院甚至会要求申请人在作出禁令申请的时候,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一点是对被告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障。


西环坚尼地城海旁

图片为本文作者所摄



四、申请玛瑞瓦禁令的基本程序



而就玛瑞瓦禁令申请的基本程序事项而言,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就事实问题提供宗教誓章(Affidavit)/非宗教誓词(Affirmation),以及相应的证据对其申请作出支持。


在申请文件提交到法院后,法院会对相关申请进行聆讯。在聆讯过程中,法官会听取申请人代表律师的陈述,对申请人所阐述的案情作出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禁令。


而是否禁令会获得批准,则核心需要判断申请人所阐述的案情是否满足上述第三部分中所描述的几个基本条件。如果法官最终决定批准禁令申请,则禁令会即时生效。


如上文所述,由于玛瑞瓦禁令的申请是由原告人单方面作出的,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并不会通知被告人相关聆讯程序。但是假若法院最终决定颁发玛瑞瓦禁令,与此同时,法官会确定一个日期作为提讯日(Return Day)。在提讯日前,禁令持续有效,但是申请人一方需要向被告人送达相关禁令文书,以及提讯日传票。也就是说,被告人会在这个阶段被通知相关禁令程序的存在,并同时获得机会就相关事项作出答辩。


而在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和被告人在提讯日均可以出席聆讯,向法官陈述各自的主张,最终决定是否继续禁令或变更/撤销相关禁令。可以看出的是,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玛瑞瓦禁令是“先冻结而后给机会申辩”。


西环薄扶林道

图片为本文作者所摄


实务总结

玛瑞瓦禁令的申请可以有效地保障申请人一方最终的胜诉判决不会因为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资产而无法获得履行。同时,在民商事诉讼程序中,获得这一法庭命令,无疑亦可以为申请人一方占得先机。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玛瑞瓦禁令的实施可能对被申请人一方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作出申请的同时,申请人需要严格履行其全面和诚实的披露义务,也需要对禁令所涉及的范围作出审慎的考虑,以免由于对被告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与信息,仅供与读者分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本文中提供的资料与信息,亦受限于相关规定与法律、判例等不时的更新与修改。如果需要取得相关的法律意见,需要咨询法律顾问。


本文作者往期文章:香港法庭民商事案件禁制令(一):简介与概述
香港法院管辖权(一):确立香港法院民诉管辖权的三种方式香港法院管辖权(二):在香港境内送达法院传票确立法庭的当然管辖权香港法院管辖权(三):如何确立香港法院民诉案件的域外管辖权香港法院管辖权(四): 自愿服从管辖权的内涵与相关规定香港法院管辖权(五): 管辖权异议与非便利公堂原则的内涵和适用在香港法庭申请简易判决:适用域外法律行不行?感谢您的关注


作者介绍





扫描二维码

关注郭俊野大律师的公众号

更新跨境诉讼与仲裁最新知识


本文编辑:卢奕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