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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颐酒店遇袭案为何变成介绍卖淫案?

2016-11-08 怀念鲁迅的法纳菌 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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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备受关注的“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中,涉事男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李某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


此外,公诉人认为,李某某拖拽受害人弯弯的行为并未造成弯弯轻伤及以上后果,其也未持械袭击弯弯,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目光回到案件发生时,今年4月初,女子弯弯(化名)返回北京798地区和颐酒店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李某某拖拽。此事件的视频在网络中广泛传播,成为热点事件。事件发生后,北京警方将涉案男子抓获。


据警方介绍,李某某经常在酒店内发放招嫖小卡片,并介绍卖淫。事发当天,李某某误以为女子弯弯也是“同行”,来此“抢生意”,因此才拖拽了弯弯。


检方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朝阳区酒仙桥798“和颐酒店”内,李某某先后以600元、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鄂某某在该酒店房间内向金先生、刘先生进行卖淫。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介绍卖淫与组织卖淫有时难以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当一些风险发生的时候,并不是多穿一些,呼救声大一些,随身携带自保小工具就能避免,总有一些事情,当我们变成受害者一方的时候,我们是无法自保的。


只有当我们对暴力犯罪零容忍,自发地制止和举报,事情才会有所改善。


只有当我们遇到犯罪不再冷漠,而是尽自己所能去阻止,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更好。


一百年前,鲁迅曾经在杂文集《热风》中写道: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



法纳君与您共勉。



附介绍卖淫案件的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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