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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说法丨抓沼蛙也构成犯罪吗?——清城2名男子捕捉7只沼蛙获刑!

清城检察 清城检察
2024-10-12


近日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9日(禁猎期),罗某因怀疑女儿有疳积,想起曾听村里的老人说吃沼蛙可以治疗疳积,于是在当天深夜约上陈某,一起去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村委会附近的农田捕蛙。2人利用手电筒、捕网等工具很快便捕得7只沼水蛙,正收拾东西想走,不料竟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的7只活体蛙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沼水蛙,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罗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人最终分别获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注意!这些乡村常见动物不能乱抓,除了沼水蛙、金钱蛙、黑斑蛙等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蛙类,常见的白鹭、缅甸陆龟、蜥虎等,虽然并非珍、濒危野生动物,但也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公民不得随意捕猎,否则构成犯罪,这些都是“三有”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


检察机关呼吁公众

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

提高法律意识,以这类案件为警钟

切忌踩越法律底线

爱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

共同守护人类与动物共生的美丽家园


END


撰稿:黄洁明、朱艳平

编辑:刘泳春

责编:唐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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