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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说法丨抓沼蛙也构成犯罪吗?——清城2名男子捕捉7只沼蛙获刑!
近日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案情回顾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罗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人最终分别获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注意!这些乡村常见动物不能乱抓,除了沼水蛙、金钱蛙、黑斑蛙等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蛙类,常见的白鹭、缅甸陆龟、蜥虎等,虽然并非珍、濒危野生动物,但也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公民不得随意捕猎,否则构成犯罪,这些都是“三有”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
检察机关呼吁公众
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
提高法律意识,以这类案件为警钟
切忌踩越法律底线
爱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
共同守护人类与动物共生的美丽家园
END
撰稿:黄洁明、朱艳平
编辑:刘泳春
责编:唐春梅
投稿邮箱:fazhiwangq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