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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隐秘角落”

清城检察
2024-10-11





虚假诉讼被称为潜藏于司法领域的“毒瘤”,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为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某某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检例第87号),就是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加强法律监督的典型。














李某某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201510月以来,李某某以其开设的江苏省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冯某某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虚写借条。在借款人无法给付时,又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李某某等并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房产6处、车辆7辆被查封。



2019125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诉,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91月至10月四次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人犯罪事实后,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111日,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李某某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虽然“套路贷”不等于虚假诉讼,但可能隐藏着虚假诉讼。“套路贷”是对以民间借贷为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实的不法行为的泛称。所谓“套路”,泛指设置陷阱、巧立名目等非正常手段。“套路贷”行为人放贷后,除了采用敲诈勒索、软暴力追讨债务外,还会欺骗或者胁迫借款人签订名不符实的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等,利用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可见,这一系列行为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

虚假诉讼行为既严重侵害公民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设立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认为犯罪,并规定,实施此类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ND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泳春

责编:刘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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