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举报奖励办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打击整治
养老诈骗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养老诈骗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和各部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的主动性,根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定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县公安、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举报养老诈骗行为。以上部门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在第一时间移送到县专项办。
第三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尽量采用实名制,并如实登记联系电话、住址。凡属匿名举报的,应留下举报人具体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 奖励兑现由县专项办负责,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
(二)被予以刑事处罚的,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举报奖励的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养老诈骗行为有处罚结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二)举报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统一事实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九条 执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结束后该办法自行废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打击整治
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举报电话:110
举报平台:12337
来源:连山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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