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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大家谈|非法捕捞不可为,检察履职护生态

清城检察
2024-10-1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远检察 Author 清远检察


百年伟业开启新时代,法律监督踏上新征程。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清远检察”特开设“新时代法律监督大家谈”专栏,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主题,谈思路、话举措、谋新篇,凝心聚力同奋斗,务实笃行促发展,奋力开创清远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建设现代化新清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收看清远检察机关“新时代法律监督大家谈”。

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帖子,小明接到朋友的电话,说最近三、四月份,时不时下雨,在清远市某河段附近会有很多的鱼,已经准备好了电鱼专业的武器,想邀请小明一同前往电鱼,小明觉得这电鱼挺好玩的,既能满足精神上的愉悦,同时呢,晚饭也有着落了,但他又害怕,在河里电鱼会不会违法呀,于是小明把他的困惑发到了网上,想征求一下广大网友的意见。

评论区的网友众说纷纭,有人说:电鱼很有意思,带上我一起去可以吗?还有人说:千万不要去电鱼,不仅违法还危险。

那小明到底能不能去电鱼呢?




问:检察官,小明能不能参加此次电鱼行动?

答:不能。因为3月份到6月份,为期四个月,是清远的禁渔期,而且使用电鱼机是属于使用电鱼等禁用方法进行捕捞,是被禁止的。

按照规定,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另外,有需要在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要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问:如果小明参加此次电鱼行动,有可能会有什么后果呢?

答:如果小明参加此次电鱼行动,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小明如果参加此次电鱼行动,有可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检察机关对于非法捕捞行为是如何进行法律监督的?

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上积极融合履职。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损害了渔业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就行为人非法捕捞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修复受损渔业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2021年来,清城区检察院共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29件43人,其中就包括“7.10非法捕捞水产品专案”,对25名被告人利用电拖网渔船在北江河清城区石角镇河段,用电鱼方式非法捕鱼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现在刚好已经3月份了,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如电鱼、毒鱼、炸鱼等)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清远检察

编辑:曾艳芳

责编:刘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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