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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办案故事(第16期)丨大数据精准拦截机动车驾驶员“带病”上路

清城检察 清城检察
2024-10-13

“郭某某曾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驾驶证应当被吊销,然而他现在还可以持证上路。”日前,清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时发现了这一问题。那么,是否还存在类似情况呢?为了不让更多的驾驶员“带病”上路,清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灵活运用大数据思维,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现有案件进行全面排查,从行政处罚信息与判决信息的对比碰撞中挖掘未被及时吊销驾驶证的线索,及时堵住监管漏洞。



1

个案办理:行刑衔接不畅


清城区检察院在办理郭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发现,交警部门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乃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后,仍未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事后检察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督促交警部门依法处理。检察机关注意到某地市发生一起由于交警部门未及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为避免在辖区内出现类似的情况,消除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



2

类案监督:精准锁定监督线索


为了更好监督交警部门及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让醉酒驾驶行为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进一步提升醉驾综合治理效果,切实推动危险驾驶等案件诉源治理,清城区检察院着眼民生小切口,通过“数字检察+行刑反向衔接”的思维,以该类案件作为切入点,与专职办理危驾案件的检察官、交警部门多次协商沟通,并拓展到交通肇事中涉醉酒驾驶的案件中,通过抓取清城区检察院2018年以来办理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数据,与交警部门2018年以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人员名单进行比对、碰撞,发现交警部门未及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名单线索7条。



3

综合治理成效:守护道路安全


经过“数据碰撞+调查核实”后,清城区检察院通过向交警部门强化沟通链接,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交警部门依法对未及时吊销机动车驾驶人员作出处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跟进,完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常态化联络对接机制,统筹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完善危险驾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随卷附上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机制。同步,检察机关与清城区人民法院主动联系,推动与交警部门、法院畅通交通肇事案件判决结果通报送达机制,以方便交警部门及时根据交通肇事案件判决结果开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关工作。


大数据手段不仅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及精准度,有力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让驾驶人更深刻认识到醉驾的法律后果,有效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有力推进醉驾治理工作。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运用大数据为刑事检察业务赋能,提升监督质效的同时,让行为人罚当其罪,达到警示教育与预防违法犯罪的社会治理效果。



检察官提醒您




酒驾代价高,喝酒莫开车。醉驾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中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危险驾驶的情形之一。根据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交通事故,但是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ND



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曾艳芳

责编:刘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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