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明德刑事程序讲坛第4期圆满举行
2022年12月11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明德刑事程序讲坛第4期顺利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以“司法机械主义的现象与原因分析”为题开展主题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计划教授担任主持。
主持人 刘计划教授
第一部分司法机械主义的提出
讲座伊始,张建伟教授以“郑人买履”和“刻舟求剑”两个成语的解读为导入,提出了司法机械主义的概念,并藉由与哲学意义上的机械主义相比较,深入阐释了该概念的内涵与特征。
一、司法机械主义的内涵
张建伟教授认为,政治学、法学有很多的“主义”。所谓的“主义”的含义,即是对于事物或原理的基本主张。司法机械主义,或称机械司法主义,它表现为司法刻板、缺乏灵活性,虽然遵守法制,而不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有所变通。在这一层面上,机械司法和僵化司法的含义相去无几。当下我们经常在法学研究者的著作或者是司法实践部门当中听到的“机械司法”,其实在哲学上是有据可考的。
哲学意义上的“机械主义”是指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它的主旨是将物质归结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原子,认为原子是世界的本源,原子的属性就是物质的属性,因而其哲学观点具有机械性。显然,此含义与司法中的机械主义相距甚远。
不过,哲学上的机械主义还包含形而上学。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也被称为机械唯物主义。这种机械唯物主义发展出了第二种思想意识形态,即以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解释自然界和认识论问题。总体而言,机械唯物主义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机械性。它用机械力学来解释一切,认为一切物质的运动都是外力推动的机械运动,甚至认为人也是机械。二是形而上学。它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认识和解释世界和事物,不把世界和事物理解为历史发展着的过程。三是不彻底性。它不能把对自然界的唯物主义观点贯彻到社会领域。显然,形而上学与跟我们当下的机械司法、僵化司法具有精神上的类似性。
二、司法机械主义的特征
接下来,张建伟教授借用民国时期著名学者阮毅成先生的观点指明机械司法的四个特征:第一是谨愿。谨愿与乡愿词义相近,孔子曾说:“乡愿,德之贼也。”乡愿,即为不分是非的老好人。在机械司法中,谨愿表现为墨守成文,不知活用。第二是偏倚。偏倚意指除了法律条文之外,不知尚有其他学问。第三是保守。保守意指对于现行的法令,不解善恶,惟知遵守。第四是凝结。凝结意指头脑当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学习进步的可能。
第二部分司法机械主义现象的历史回溯
在这一部分,张建伟教授通过对古代、中世纪、当代司法制度史的考察,回溯了从古至今出现的司法机械主义现象。
一、古代早期的司法机械主义现象
张建伟教授首先例举了古代的神判制度。如水审制度,具有形式性和僵化性,不同地区依据将人扔进水里之后或下沉或上浮的现象,判断该人是否有罪。这种原始的审判方式具有机械主义的特征,是司法机械主义最早的朝鲜形式。
在古罗马时代,司法高度形式化和仪式化的特点,这种形式化、仪式化是司法机械主义的反映。例如,古罗马时代的诉讼法由严格的规则组成,诉讼当事人均需要严守法律上的文句,如用语稍有错误,不论理由如何充足,一定会败诉,这就非常机械地在进行诉讼。
二、中世纪的司法机械主义现象
欧洲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是司法机械主义现象的集中体现。
法定证据制度的机械性表现在,每一个证据都有法律预先规定的分量和意义。法院和调查机关的任务是对于它们所遇到的作为证据的每一事实,都要机械适用法律规定的尺度,并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而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去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例如,旧俄罗斯法学理论中,“坦白”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就成为完善的证据:(1)自动的坦白;(2)在审判机关里对法官进行的坦白;(3)坦白完全符合“已经过去的行为”;(4)“所陈述的行为情况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不能使人有所怀疑。”
法定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形式证据理论,可以细化为积极理论与消极理论。积极理论要求法院在有法定证据的情况下必须作出有罪判决而不得作出无罪判决;消极理论则要求法院在欠缺法律预定的必要证据的情况下不得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这种积极与消极的二分法,对于后世实质真实主义的划分起到先导作用。
由于法定证据制度过于僵化,窒息了法官的理性与良性,无法从实质上追求司法公正,因此,在法国大革命中经过杜波尔倡导,这种形式证据制度被实质证据制度取而代之,人类刑事司法向理性主义迈进了一大步。
三、当代的司法机械主义现象
在当代,司法机械主义现象仍然存在,但是,如大规模限制司法理性的形式主义的制度已经不多见。司法机械主义往往在个案中出现。例如,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内蒙玉米案、天津大妈气枪案、泉州仿真枪案、四厘米枪型钥匙扣案等均具有司法机械主义的特点。
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地区也有机械司法的现象。台湾地区媒体还提出“恐龙法官”的概念,用以暗指某一法官虽然拥有审判权,但是由于思维与现实脱节,作出的裁判据结果与普遍的社会正义观背道而驰。发生于台湾地区的两起性侵幼女案,便是司法机械主义现象的典型例证。在这两起案件中,由于“恐龙法官”机械司法,罔顾社会现实,一昧遵守法律,作出的判决结果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最终成为“白玫瑰运动”兴起的导火索。
张建伟教授进一步指出,司法机械主义不仅表现在适用法律的机械化,也表现在事实认定的扁平化。以于欢辱母杀人案、商贩杀害城管案为例,如果对案件事实进行不当的剪裁,无法认识到事实的纵深性,就会难以避免落入机械司法的窠臼之中,对案件作出错误的处理。
除此之外,当代司法机械主义现象还体现在,对于信息技术、科学证据的迷信上。例如,通过司法经验、大数据总结出的证据规格,如果运用不当,就会导致对信息技术的高度依赖,司法人员的自主性丧失,司法机械主义也就顺势而生。科学证据采信过程中对知识等级制度的一味盲从,也会导致司法人员机械采信地位较高的鉴定机构所得出的鉴定意见。
第三部分司法机械主义现象的原因分析
在这一部分,张建伟教授通过仔细分析司法史中出现的机械主义现象,精辟总结了现象产生的五个成因。
一、法学教育
首先,机械司法主义现象产生的原因与法律教育有关。例如,应法考之需,法学院往往采行法条主义教育。在这种“速食面式”的教育方式下,学生只知法律条文表面含义,而不知条文背后的深藏意蕴。由此训练出来的学生,便如阮毅成先生所言,成为谨愿、偏倚、保守、凝结之士,其共同特点是,虽能忠实于条文,却昧于国是。对此,张建伟教授藉由阮毅成先生的观点,指出法学教育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忽视思想原则、世界趋势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科学的教育,应给予学生思想的启导、民情的体解。
二、司法体制
其次,机械司法主义现象与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制有关。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制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判机关上下级之间实质关系的行政化泯去了司法官应有的个性特征;二是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不承认法官属于独立使审判的个体,建立起严格的法官统属结构;三是法官与检察官、与行政机关的官员一样,被配置在层级的结构中。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导致司法场域中形式主义作风盛行,司法官缺乏自主性,不顾后果地盲目听从上司的命令,由此导致机械司法、僵化司法的现象普遍发生。
三、司法惯性
再次,机械司法主义现象与司法惯性有关。在司法场域中,法官、检察官习惯于领导把关、集体负责、上定尺度,不习惯自由裁量,不善于法律推理,法理素养不足。这些司法惯性强固了僵化司法、机械司法的根基。
四、司法责任
然后,机械司法主义现象与司法责任泛化有关。司法机械主义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其能够为司法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需求的满足。现行不合理的司法考评制度,导致司法机关的“公司化”管理。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法官、检察官异化为“司法工匠”,从而失去独立得司法人格特质,带上强烈的机械司法的色彩。
五、司法素质
最后,机械司法还与司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关。目前有些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精神,容易形成专业偏见,并且存在不思进取,视野狭窄,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这些均是导致机械司法主义的成因。
第四部分司法机械主义的防治措施
在这一部分,张建伟教授针对司法机械主义现象的成因,从司法系统内外两个维度,提出了富有洞见和创新价值的防治措施。
一、外在因素
从外在因素来讲,司法机械主义的防治应当做到如下方面:第一,完善相关法制。我国现阶段法律层面的僵化是导致司法机械主义的诱因之一,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法律制度和指标化控制的做法,法律扩大赋予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让已有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行使,确保司法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第二,改良法律教育。在法律教育中,除基本功训练外,应当重视部门法原理的学习,提高部门法理论的实践魅力;注重司法实践对于原理性知识的应用,避免出现一知半解、邯郸学步的现象。第三,借助媒体舆论校正机械司法。张建伟教授指出,在出现“恐龙法官”、机械司法的现象之后,应当借助媒体舆论加以匡正。一些成功的案件为此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内在因素
从内在因素来看,司法机械主义的防治应当做到如下方面:第一,祛除体制弊端。在现行分级制度下,下级法官为了获得晋升,刻意迎合有权决定其仕途沉浮的上级的意志,从而导致了僵化和机械司法的现象。对此,应当将每一个法官看做是一个独立负责的可予信赖的主体,实现司法权的真正下放。第二,选任优良司法人员。优良司法人员的要求之一是具有准确的判断力,判断力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事实判断力,二是法律判断力。在员额制法官遴选的过程中,应当优先让具有良好判断力的法官入额,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避免机器人切啊,实现“活人的司法”,防止司法机械主义的现象发生。第三,国民参与司法。人民通过陪审制或参审制,为司法带来社会上关于正义的观念,以普通判断力来认定事实,使司法机关能够与社会上的正义观念相连接,防治司法机械主义现象。第四,重塑司法人格。首先,不应动用过于细密的考评制度的恫吓效应来限制司法人员的人格自主性,应当以科学的合理的人事制度满足司法人员对于安全感的需求,诸如司法豁免权。其次,应当释放司法人员的司法理性,培育而非束缚办案人员的先天理性与后天理性。最后,应当重提司法人员的个人良心。当每一个司法官成为判断主体,除了外在的约束以外,需要依靠良知或者良心的内在约束来保障司法公正。第五,提高人文素养。张建伟教授指出,司法人员具有维护人及其存在的尊严的职责。法官具有一定的人文素养才能富有韧性,才能具有尊重人及其存在的尊严和价值的意识。为此,应当着力培养法官的人文素养,避免司法判决脱离人情、天理,从而消除机械司法的现象。
互动环节
在互动交流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申育冰、硕士生杜琛、赵家祥、博士生匡旭东、何西等五位同学依次针对“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学术研究中的司法机械主义现象”“检察听证改革”“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改革”“英美证据规则的本土引入”等问题向张建伟教授提问,均得到了张建伟教授的耐心解答。
提问同学
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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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赵家祥、韩延智
编辑:马振华
审校:欧书沁
指导老师: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