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推介 | 胡云腾:树德法官和他的裁判文书说理
作者简介
胡云腾,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二级大法官。
文章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近几年来,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学术交流、研讨的热地,一些陈年旧作也不时被人重发在网络上,聊补一些网友精神世界的怀旧情绪。我多年前为《审判业务专家是怎样炼成的》一书所写的序言2022年年初也被人重发到网上,该书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蔡小雪同志退休后所著,我在序言中除赞扬小雪法官的审判经验外,还讲到了与小雪法官工作和交往的一些往事。树德博士看到后颇感兴趣,此时他新著《裁判文书说理原论》刚刚“杀青”,便请我为他的这本新著写序,我问他写什么样的序言,他说按照蔡小雪著作序言的风格写序就很满意了。我与树德博士都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博士学位,同为刑法学专业,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共事近20年,其中一起在研究室工作也有若干年。多年前,我也曾关注裁判文书说理问题,故既不便推辞,也不想推辞。
树德博士当年以湖南高考文科名列前茅成绩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接着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取得学位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至今。从当年的莘莘学子到今日的资深法官,可谓岁月不居、造化育人。我以为,对于一个能坚持继续学习的法官来说,法院也是学校,而最高人民法院不啻为学习法律研究法学条件最好的学校,无疑也是水平最高的司法学府。树德博士是坚持继续学习的典型,他边工作、边研究、边做学问,很少把时间花在休闲和交往上,日积月累、卓然有成,发表、出版了大量法学研究和案例研究成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职人员中发表学术成果最多的中青年法官之一,很早就成为一名学者型法官。我还在担任研究室主任时,有一天树德博士来到我的办公室,送一本书给我,并说这是他最新出版的专著。我早听说树德博士是一名“多产”法官,不时有新作问世,便随口说道:“你写了那么多书,咋还没有人家写的一本书有名啊?”言下之意,他写的书与那些法学名著还有差距,也有点告诫他不要“翘尾巴”的意思。树德博士听后嘿嘿一笑,说自己还要努力,并称平日只有写书撰文的爱好,对其他没啥兴趣,打牌下棋都不会。我觉得,在大多数读书人参加工作后就不大读书更不大写书的工作氛围中,当个读书人、写书人是寂寞的,也是执着的,而树德博士却乐此不疲。
树德博士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工作了很长一段时间,参与了很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形成过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便是其一,并执笔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项任务并不顺利轻松,因为问题复杂、争议颇多、经验不足、无先例可循。从调研起草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花了较长时间,做了大量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讨论时,委员还提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我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审判委员会发言就是我的本职工作,觉得发言多就是工作卖力的表现,故常常是发言最多的委员之一。对于树德博士起草的文稿,我当然也不会客气和保留,提了不少意见和建议,有些意见还比较犀利,如果查阅审判委员会当天的讨论记录,我可能不幸又成为提意见最多的委员。可喜可贺的是,这个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文件中,算是比较顺利通过的。从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亦获得了广泛好评,树德博士作为起草人,作出的贡献是独特的。
难能可贵的是,树德博士总结起草司法文件及相关工作经验,博采法学、法律界相关研究成果精华,深入研究思考,写成《裁判文书说理原论》一书,这是裁判文书说理领域具有代表意义的新成果,或许也会成为树德博士众多学术研究著作中的代表性著作,首先应当予以点赞和祝贺!本书取名“原论”,蕴含的是既有原创性理论,又有基本原理之意,体现了树德博士锐意创新裁判文书说理基础理论的追求。以我之见,本书的特色主要有:
一是涉猎广泛、汇通中外。树德博士收集、阅览了国内外大量相关立法、司法文件和学术研究成果,采用综合研判的方式,对域外的裁判文书说理情况进行了富有深度的评介,资料相当丰富,不乏新的见解。还以德国为例,将中、德两国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特点和效果等进行了研究,使人颇受启发。其对一些国家、地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中关于裁判文书制作及其说理规定的评介,开阔视野。书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裁判文书说理方面的规定和资料的系统梳理,展示了人民法院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方面作出的长期努力。裁判文书说理不是法官乃至法院工作层面的小事情,而是涉及国家宪法、法律实施乃至法治建设的大问题。
二是体现了理论研究与工作研究的有机结合。裁判文书说理既是一个理念和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和工作问题,是让法官重视和掌握的司法理念、审判技能和工作要求。故理论研究只有密切联系司法实际,才能给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法官群体才会爱看。树德博士在本书中,既结合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件规定和相关案例娓娓道来,又把司法审判活动如何理解与适用诉讼制度、法律原则、刑事理论与实务问题、民商事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结合起来分别进行阐述,把法官在主持审判活动、进行裁判说理和制作裁判文书时所遇到的相关问题,都纳入讨论和研究的范围,其内容远远超过了裁判文书说理的范畴,可以说既是研究裁判文书说理的专著,也是论述相关审判理论的一部作品。读者从中不仅可以读到其有关裁判文书说理的观点意见,也可以看到其对相关法学理论和司法制度的见解和看法,这种既围绕裁判文书说理展开论述,又不限于论述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思路,体现了树德博士对法学理论前沿问题的了解和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熟悉,对于读者全面、深度了解裁判文书说理及其相关问题,富有启发。
三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理论知识进行了类型化构思。本书逻辑体系的突出特点,可能也是本书的最大特色,是将裁判文书说理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划分为概念论、比较论、本体论、方法论、制度论和具象论等板块,并在每一个板块分别进行了富有概念创新、知识创新和体系创新的论述。尽管这种板块式的分类论述只是树德博士的一家之言,不一定就能立起裁判文书说理的理论大厦,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学、法律界其他研究者的颔首认同,但无疑是树德博士构建裁判文书说理的知识结构和理论体系的一个大胆尝试。这种尝试有助于将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并吸引更多的法学、法律人关注、研究裁判文书说理问题。对于丰富裁判文书说理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进而深化裁判文书研究和审判理论研究,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四是为深入推进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机制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参考。裁判文书说理涉及彰显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关乎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谓小中有大、意义重大。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的文件多次强调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把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作为司法改革项目,并要求将天理、国法、人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件的处理之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必须针对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推进相关制度机制改革。树德博士在书中虽然未就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行专门论述,但在书中不少地方也谈到了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见解就是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意见建议。我在未退休之前,研究过法院诉讼文书的样式问题和裁判文书说理问题,还主编了一本《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深感不仅法院的诉讼文书存在制作不规范和说理不到位问题,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同样存在制作不规范和说理不到位问题。因此,国家有必要从加强法律实施体系建设、规范法律文书样式、强化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着眼,出台一部法律文书法,专门就执法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的种类、样式、内容、说理、效力、制作和执行等方面作出规定,供执法司法机关遵循,以提高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强化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我也想讲一点本书意犹未尽和值得商榷之处,例如,在我看来,裁判文书说理只是裁判说理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是裁判活动说理,裁判文书说理和裁判活动说理密不可分、相得益彰。如何发挥这两方面的作用,还值得深入研究。又如,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在实践中也有必说之理、可说之理和不可说之理之分,有的理虽然明摆在那里,但为了保护隐私、维护尊严、保障当事人权益及保守秘密等,说理就可以简略或者变通。我曾经见过一个被告人酒后奸杀其母的案子,一审法院判其死刑后,其兄、姐居然为其求情,二审法院驳回时并没有详细述说道理,而是采取高度抽象、概括的语言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极其严重、不容宽恕的程度,此类案件的说理是少说胜于多说。还有如被害人的过错,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就有死者为大或为尊者讳言的传统,尤其对于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过错,说理时一定要掌握好分寸,只能简说或者点到为止,不宜多说。再如,书中个别板块的内容也不够均衡,其中本体论就像全书的一个“大肚子”,显得过多,有些列入本体论的章节,也可以视为方法论的内容,如援引文件和学术观点说理等,与方法论似乎更近。当然,以上这些问题只是见仁见智的个人看法,也不一定正确。
写到这里,本该收笔了。可是,这个话题不仅让我意犹未尽,而且使我产生了想说点什么的冲动,所以想接着树德博士的话,谈谈我对裁判文书说理包括裁判活动说理的一些看法,算是先睹树德博士新著后的“借题发挥”,主要想表达以下观点和看法。
第一,裁判说理说的是当事人之理。从理的来源上讲,裁判说理说的是当事人之理,不是法官或法院之理。当事人是案件纠纷的当事人,案件纠纷的发生起因、发展情形和最终结果,均是其行为造成的,故孰对孰错自在其中,当事人对其行为负责,自然对其行为中的裁判之理拥有所有权,至少是拥有占有权。常言道,发生纠纷的哪一方占理、哪一方不占理,讲的就是当事人有没有理。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说的也是当事人之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人以为理是法官写进裁判文书的,以为裁判说的理就是法官之理或者法院之理,这是不全面的。裁判说理主要是法官用当事人的理来论证裁判结论的理由,或是支持胜诉当事人的理由或者否定败诉当事人的理由。即裁判之理的内容,还是来自当事人,来自案件纠纷本身。
第二,裁判说理重在保障当事人说理。就当事人而言,在诉讼活动中说理是法定权利,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当事人依法拥有举证权、辩护权等诉权,这些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能在诉讼中把自己所占的理、拥有的理向法庭说清楚。在我看来,当事人的说理权是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比一般的言论自由还金贵,因为说理权涉及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的处置,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权。国家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诉权,重在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说理权,让当事人把理说出来,说完说透,是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关键。我当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推行的“最后一问”制度,[1]就是出于尊重当事人诉权的考虑。从功利角度讲,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行使说理权利,不仅有体现以审判为中心及让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意蕴,而且也是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诉讼义务的必然要求。在各类诉讼中,一方面,都要明确“谁说理,谁举证”的责任,刑事案件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检察机关负责,故证明犯罪的说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另一方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证明无罪、罪轻的权利。相应地,其也有权利、有义务向法庭提出无罪和罪轻的理由。至于民事诉讼,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说理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理不说,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一旦败诉了,也只能由当事人承担败诉之责。
第三,裁判说理是司法职权和义务。从法官角度看,裁判说理既是法官依法拥有的一项审判权力,也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一项审判义务。正因为既是审判权力又是审判义务,所以审判法官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就是不依法履职,拒不说理、说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给法官惹来麻烦。民间至今还有人称诉讼为“讨个说法”“讨个公道”的说法,讨不到的还会上诉、申诉等,这里的“讨公道”和“讨说法”,除要讨个实体处理结果外,还要讨个“理儿”,所以法官不能拒绝说理。事实上,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把裁判说理纳入裁判权的范围,明确为一项工作任务和审判职责,要求法官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在裁判过程中提出的诉求、主张的道理作出回应,不得置之不理。相应地,将裁判说理纳入审判权范围,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说理意识,提高裁判说理地位,提升裁判说理水平。从学理上讲,将裁判说理视同审判职权,符合审判权是判断权的属性。因为裁判说理就是评理,即评判哪一方当事人有理、哪一方无理,也是对当事人所说之理作出判断。我们在裁判文书中经常能够看到“对这个问题,本院评判如下”之类的表述,这就是典型的评理,也是典型的说理。
第四,裁判说理是口头说理和书面说理的统一。裁判说理既包括裁判文书说理,也包括裁判活动说理,前者是书面说理,后者是口头说理。两者都很重要,不可偏废。在我看来,裁判文书说理主要是文来文往,遣词造句未免谨慎。何况,有的当事人只关心判决主文,不一定认真看裁判文书说理,故裁判文书说理好不一定就能取得好的效果。而裁判活动说理由于交流方式灵活,口头语言更加生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当面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说理,相当于“人来人往”,且必然在说理过程中会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能够观察到当事人的反映,故这种互动式说理的效果,一定好于单向式的裁判文书说理。在我看来,裁判活动说理已经当面把道理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说过了,当事人业已明白了自己有理无理,法官便会省去闭庭后搜肠刮肚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工作量。就这个问题,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我的观点。当时,北京有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看到此文后,对我主张裁判活动说理的观点很是认同。还把文章内容编辑加工后,改造成为指导法官裁判说理的意见,要求全院法官参照遵循。这件事给我的启示是,裁判说理不仅要因案件不同而异,而且要因法院的层级不同而异。高层级法院的裁判说理要强化文书说理,低层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由于多数是调解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和事实清楚的当庭裁判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并不复杂,故裁判说理应当重在当面向当事人进行口头说理。
第五,不断拓展裁判说理的内涵。裁判说理要说哪些理,至今还有不同的见解。我曾经综合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将裁判说理分为事理、法理、学理、情理和文理,并讲了五理的地位和意义。其中,事理就是事情的来龙去脉和本来面目,决定案件纠纷的是非曲直,故是说理的基础和关键,无论是裁判活动说理,还是裁判文书说理,主要说的都是事理。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讲的就是这个意思。法理就是法律根据,找到案件纠纷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告诉当事人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款,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就是说法理。学理就是法学理论观点,与事理和法理关系密切。在事理和法理还不足以说服当事人时,运用学理来论证裁判公正,有时就很重要。在法学、法律界,有人把法理当作法学理论,甚至当作法理学的法理,这未免过了。法理学的法理固然泛于案件处理过程中,但泛在不等于泛化。把裁判说理都说成法理,未免把法理庸俗化。至于情理,人们都很熟悉,就是人之常情、社情民意。古人说的“天理、国法、人情”中的“人情”,说的就是情理。最后是文理,就是说理的逻辑思路、语言表述和遣词造句等,也可以说是裁判说理的文字功夫,是说理能力即语言表达、文字应用和说理内容的统一,故是说理的重要方面。当然,裁判说理的五理只是一个大概分类,可能还有宣示政策的说理、彰显核心价值观的说理等,但都可以纳入五理之中,不必另述。树德博士在书中也提到了我讲的五理问题,但他并不完全赞同我的说法,如认为文理不是裁判之理等。
第六,裁判说理重在因案说理。在裁判说理的方法论上,我没有什么研究,回想我主持审理和参与讨论的若干典型案例,感到裁判说理似乎没有什么现成的模式或方法,能够做到因案说理、灵活说理、突出重点、抓住要点、简明扼要或一语中的,就是上佳的说理。如果说有什么共性,大体上有以下几点:一要根据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法官不能完全不顾裁判文书样式的约束信马由缰说理;二要立足案件纠纷的具体情况,准确、客观说清案件纠纷的全貌,说理也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三要根据当事人争议的各类问题,分别理出先后顺序,尔后一一评论判断;四要围绕裁判主文,构建论证实体裁判公正的四梁八柱;五要按照服判息诉的需要,尽量让当事人和关注者感受到实体裁判公正和裁判逻辑的无懈可击。另从五理的论说上,大体上说事理一般是采取客观介述娓娓道来的方式,让人感到法官认定的案情真实可信;说法理一般要采取明确引用的方式,必要时加以解释或释明;说学理一般要采取引用通说和共识的方式,让人感受到理论即真理的力量,不易说晦涩的学术观点或一家之言;说情理一般要说普罗大众的看法和情感,能够通达人性的内心深处,让普通人颔首称是;说文理要语言质朴平实,语言华丽卖弄文采反而不美。另外,还要处理好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说理的关系,当事人说理恰当的,即可采用;说理啰唆的,加以提炼概括;说理有对有错的,有所取舍;说理不到位的,可以补充;当事人没有说出来的理,法官可以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以发挥;等等。总之,最好的说理方法是联系案件实际,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力戒固定范式和面面俱到。
第七,正确把握裁判说理的标准。裁判说理到位不到位、充分不充分乃至透彻不透彻,要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但这个标准不在文章中,也不在文件中,而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感受中,在具体案件中,故裁判说理充分并无一个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标准。前已指出,由于案件纠纷的过程和情节不同,收集在案的事实证据状况不同,案件中存在的争议不同,以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说理的认知和感受不同等,故裁判说理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有的案件裁判说理需要条分缕析、详细道来,有的只要言简意赅、一语中的。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贺某奎编辑人类基因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争议极大,裁判说理必须尽可能详备。相反,发案数量排名第一的“醉酒驾驶案”,只要驾驶员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公检法三机关联发文件规定的浓度,行为人即构成犯罪,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既是定罪证据,也是最有力的说理理由。习近平总书记从释法说理工作要求的角度,对裁判说理进行了深刻论述,为我们正确理解裁判说理的标准指明了方向,他指出:“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负皆明、心服口服。”这里的“清”“明”“透”3字,体现了法理情的说理标准,可谓画龙点睛之笔。即说事理要以“讲清楚”为标准,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息息相通;说法理要以“讲明白”为标准,要用当事人易懂的语言讲明白法律依据和含义;说情理要以“讲透彻”为标准,要讲直达人心、能够引起当事人共鸣的常理常情。另外,无论说事理还是说法理,抑或说情理,都要坚持目标导向,经得起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检验;要让胜诉的当事人胜得清清楚楚,败诉当事人败得明明白白,使其不仅口服,而且心服。
第八,健全、完善裁判说理的保障和配套机制。前文已指出,裁判说理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涉及司法体制机制、诉讼程序、法官素质、说理能力和技术支持等多方面。要从根本上解决裁判说理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裁判说理制度机制改革,加强配套保障机制建设。一要建立裁判说理的责任豁免机制,非故意歪曲事理、法理等错误说理不受谴责和追究,以鼓励当事人、司法人员敢于说理、畅所欲言,依法行使自由说理的权利和权力。二要建立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正确说理的程序机制,用好合议庭合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将裁判说理纳入讨论内容,遇到说理难题时,还可以听取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集中集体智慧用于裁判说理,这也是多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一些大案要案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影响性案件时,保障裁判说理正确稳妥及实现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统一的成功经验。三要建立裁判说理的社会供给机制和法学理论观点服务司法裁判的成果转化机制,不仅要适时通过网络媒体“众筹”裁判说理的群众智慧,而且要适时将有指导价值的理论创新成果及时运用于裁判说理,如哪些理论观点可以用于裁判说理,在什么案件及什么情形下可以采用等,从而加强理论与实务的互动,解决裁判说理学理支撑不足的短板。四要加强涉诉人员裁判说理的能力、素质养成,通过线上线下开展研讨培训,不仅让制作裁判文书的审判人员重视并善于说理,还要让涉诉的当事人重视并善于说理,参与诉讼的辩护人、代理人重视并善于说理,以及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重视并善于说理,如此方能从根本上、整体上提高裁判说理的质量和水平。
以上是我读了树德博士新著后的“借题发挥”,权作抛砖引玉,是为序。
注释:
[1] “最后一问”是我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倡导的工作要求,主旨是法官在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时,特别是在开庭过程中,一要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不要打断;二要在当事人表示话说完以后,法官还要问一句“您还有问题吗”;三要直到当事人说“没有了”为止。该要求实行以后,当事人和代理人非常欢迎,在实现案结事了、化解信访矛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磅新荐
《裁判文书说理原论》
刘
树
德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审判员(法官)。兼任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90~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政治系、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1~2003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发表论文《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刑事司法语境下的“同案同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等150余篇;出版专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获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司法改革:小问题与大方向》(获首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二等奖)、《实践刑法学》、《政治刑法学》、《无理不成“书”:裁判文书说理23讲》等30余部;合著《刑法分则专题研究》《规则如何提炼》《贪污贿赂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侵犯财产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等10余部。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将裁判文书说理作为重要内容予以纳入。本书展开系统深入、总分兼顾的论述,无疑会积极促进裁判文书说理、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利明
刘树德法官致力裁判文书的理论研究,为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了法理根据。本书对裁判文书说理作了体系性论述,对推进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建构与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提升具有独特价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裁判文书说理是涉及国家宪法、法律实施乃至法治建设的大问题,刘树德法官新著是裁判文书说理领域具有代表意义的新成果,既有利于裁判文书说理规范化建设和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质量,也会对丰富裁判文书说理的知识话语体系进而深化裁判文书、审判理论研究产生重要且积极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二级大法官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胡云腾
刘树德法官以其独特的站位和资源,孜孜不倦地在裁判文书领域耕耘而成的佳作《裁判文书说理原论》,既对理论工作者有诸多启迪,更对裁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宗智
刘树德法官积累多年、戮力耕耘,著成《裁判文书说理原论》之鸿篇,熔“概念论”“本体论”“方法论”“制度论”“具象论”为一炉,将理论企图与司法实务操作精巧地结合在一起,显现出了一个实务家的眼量和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舒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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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论
——文件·学理表达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件表达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学理表达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再界定
第二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一)
——民事裁判文书结构·说理模式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两种模式
二、德国民事裁判文书结构·说理模式
(一)说理受众
(二)说理的框架与技术标准
三、申论:裁判文书说理的辅助机制与法学支撑
(一)诉讼代理、诉讼费用和法律援助制度
(二)审级制度、法官特殊保护机制
第三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二)
——“裁判依据/裁判理由”之辨
一、问题的提出
二、“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
(一)什么是裁判依据
(二)什么是裁判理由
(三)“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的关系框定
三、宪法条款与指导性案例的“理由·依据”定位
(一)裁判文书中宪法条款的效力定位:裁判理由抑或是裁判依据
(二)裁判文书中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裁判理由抑或是裁判依据
第四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三)
——审查判断证据说理
一、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问题归整
(一) 要素不全:遗漏重要说理要素,不能全面反映证据认定的过程
(二)争点不明:采用简单归纳说理方式,论证难以实现理想效果
(三)逻辑不清:证据认证过程欠缺推理逻辑或逻辑模糊
(四)繁简不当:说理论述资源分配不合理,难以反映案件特点与争点
(五)论证不足:对关键证据或争议证据的认定过程论证不充分
二、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规诫提炼
(一)完整阐述证据说理要素
(二)围绕诉讼争点进行说理
(三)厘清证据说理的逻辑
(四)遵循繁简适度的说理原则
(五)充分论证证据的认定过程
第五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四)
——民事证据裁判说理
一、证据说理的具象化展示——第107号指导性案例
二、证据裁判说理的内涵延展
(一)当事人不当处分行为的必要限制
(二)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三)当事人证据权利的强化
(四)裁判者职权探知的强化
三、新规背景下证据裁判说理的逻辑进路
(一)厘清庭审说理与裁判文书说理的关系
(二)围绕具体化争点说理
(三)强化自由裁量权说理
第六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五)
——间接证据裁判说理
一、间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一)间接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示例
(二)间接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示例
二、间接证据裁判说理的“一阶规则”
(一)单个间接证据的可采信认定
(二)印证证明关系和状态
(三)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达到证明标准
(五)遵循推理逻辑
(六)符合经验法则
三、间接证据裁判说理的“二阶规则”
(一)严格适用证明责任
(二)适当行使释明权
(三)开示自由心证
第七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六)
——刑事事实认定说理
一、刑事事实说理不清的实践扫描
(一)刑事事实说理不清的实践样态
(二)事实说理不清的具体影响
(三)事实说理不清的溯因假定
二、刑事事实说理的裁判行为基础
(一)筛选庭审证据阶段
(二)确认定案根据阶段
(三)建构判决事实阶段
三、刑事事实说理的裁判逻辑基础
(一)事实裁判的程序逻辑
(二)事实裁判的证据逻辑
(三)事实裁判的建构逻辑
四、刑事事实说理“三环九步法”的构建
(一)庭审证据争议解决环节的事实说理
(二)定案根据争议解决环节的事实说理
(三)判决事实争议解决环节的事实说理
五、申论:价值判断在刑事事实说理中的适用空间
(一)证据审查时需考量价值判断
(二)事实建构时宜远离价值判断
(三)阐明事理时可融入价值判断
第八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七)
——运用道德话语说理
一、“道德话语”的言说内容
二、“道德话语”的言说处所
三、“道德话语”的言说功能
四、“道德话语”的言说规诫
第九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八)
——援引文件说理
一、刑事裁判文书援引文件的类型
二、刑事裁判文书援引文件的问题表现
三、刑事裁判文书援引文件的规制建言
第十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九)
——运用立法资料说理
一、立法资料的性质与类型
二、运用立法资料说理的方式
三、运用立法资料说理的规范化要求
(一)运用立法资料的前提
(二)资料择取的要求
四、结语
第十一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十)
——援引法律学说说理
一、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说理的问题扫描
(一)内容上:繁简失衡,援引阐释的适度性把握不当
(二)方法上:不当援引,过度依赖法律专家意见
(三)程序上:缺乏有效回应,忽视当事人的学说主张
二、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说理不当的原因解析
(一)立法因素:法律学说的非正式法源属性的制约
(二)理论因素:通说机制未建立导致司法适用无所适从
(三)主体因素:法律学说供给与司法需求张力致法官趋利避害
(四)方法因素:法律学说的不当运用影响司法裁判的个案效果
三、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说理的正当性确证
(一)从“对立”到“转向”
(二)法律学说的实践性
(三)法律实践更迭新的法律学说
(四)法律学说的实践功能
四、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说理的规则建构
(一)坚持“四原则”
(二)聚焦“三重点”
(三)贯通“四程序”
第十二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本体论(十一)
——援引指导性案例说理
一、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扫描
(一)援引率低
(二)援引不规范
(三)“消极”应对诉讼参与人的援引
二、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引发的叙事转变
(一)“说服力”叙事理念的转化
(二)“演绎+类比式”叙事逻辑的转换
(三)具体情境下叙事重心的分流
三、主动援引型裁判文书的叙事模式构建
(一)法条重申型案例的观点印证强效化叙事模式
(二)法律阐释型案例的法律解释权威化叙事模式
(三)规则创设型案例的法律续造理据化叙事模式
四、被动援引型裁判文书的叙事模式构建
(一)援引赞同语境下的逆向回应叙事模式
(二)援引否定语境下的逆向回应叙事模式
(三)援引否定回应后的主动援引互交型叙事模式
第十三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论(一)
——刑事裁判说理的犯罪论视域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与犯罪论体系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与犯罪论逻辑
三、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与犯罪论命题
第十四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论(二)
——刑事裁判说理的类比运用
一、刑事“类推话语”的争鸣
二、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类推解释”
三、作为法律推理的“类比推理”
四、作为法律适用的“类推制度”
第十五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论(一)
——说理制度体系的重塑
一、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程序理性
二、裁判文书说理内部机制的完善
(一)具体阐释裁判文书说理的内涵和特征
(二)明确细化裁判文书说理正义价值及说理标准的规定
(三)全面具体地规定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
(四)解释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模式
(五)明晰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架构
三、裁判文书说理外部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公开机制
(二)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权利保障制度
(三)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考核激励制度
(四)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制度
四、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体系的结构层级与效力设定
第十六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论(二)
——说理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裁判文书说理责任的制度理性
二、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的现状
三、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的“双核”
四、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的保障
五、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的设计
(一)关于说理公开责任的制度条文及简要说明
(二)关于说理权利保障的制度条文及简要说明
(三)关于说理目标、标准的制度条文及简要说明
(四)关于说理考核激励措施条文及简要说明
(五)关于说理内外部评价体系的制度条文及简要说明
第十七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论(三)
——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的构建
一、少数意见公开的样本分析
二、少数意见公开的改革语境
(一)少数意见公开之于合议制度的规范价值
(二)少数意见公开之于审判委员会运行的规范价值
(三)少数意见公开之于推进法律体系完善的反思价值
三、少数意见公开的操作规制
(一)总体原则:目标指引与传统理念的平衡
(二)裁判文书中少数意见公开的“进”路
(三)裁判文书中少数意见公开的“退”路
第十八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具象论(一)
——量刑说理的类案运用
一、量刑类案参照的逻辑基础
(一)量刑三段论推理的必然选择
(二)自由裁量中法官刑罚观念的平衡参照
(三)刑量尺度“普遍性”的合理来源
二、量刑中大样本类案参照的功能衔接
(一)差异化判决合理性的判断
(二)类案规律的积累和修正
(三)与网络技术结合的方式及限度
三、量刑参考机制的再构建
(一)“类案”发现
(二)量刑参考幅度的划定
(三)量刑参考的说理规范
第十九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具象论(二)
——刑法总则“但书”适用的说理
一、“但书”适用的理论争点
(一)立法沿革
(二)理论争辩
(三)内涵界定
二、“但书”适用说理的实证分析
(一)“但书”规定适用的整体描述
(二)“但书”规定适用的说理分析
三、“但书”适用说理的规则构建
(一)前提判断:是否存在“但书”规定的适用空间
(二)逻辑位阶:社会危害性让位于刑事违法性
(三)“二阶”说理:情节要素的整体评价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
第二十章 裁判文书说理的具象论(三)
——被害人过错适用的说理
一、被害人过错说理要素量化分析
(一)说理要素存在的问题
(二)说理要素问题的成因
二、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理论基础的反思
(一)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视野中的意志自由
(二)定罪责任和量刑责任的划分
三、被害人过错说理要素拟定
(一)客观型
(二)主观型
代跋:裁判文书样式结构调整三问
后 记
本文转载自“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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