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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童建明: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法学 Author 童建明

童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诞生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于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体现于新时代公正司法工作的历史成就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根本保证、目标追求、基本要求、实现途径和组织保障等重大问题,形成了科学的公正司法观,为新时代推进公正司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科学特质体现为,坚持“两个结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中国道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思维,坚持胸怀天下。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公正司法观  全面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司法体制改革

目     次

一、引言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时代背景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主要内容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科学特质

五、结语


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分析、解决新时代推进公正司法问题,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公正司法、实现什么样的公正司法以及怎样实现公正司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为新时代推进公正司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拓展,司法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形势、肩负新的时代使命。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认真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对于司法机关在错综复杂中守正创新、在矛盾风险中胜利前进,不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水平,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时代背景

       伟大时代孕育伟大思想。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诞生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于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伟大实践中,体现在公正司法的历史成就中,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诞生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初步积累了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思想和法制原则,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党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谋划部署和实践探索达到新的历史高度。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发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动员令,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法治贯通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个方面。2020年11月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其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提炼为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党的二十大首次专章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一般原理分析、谋划、推动新时代公正司法工作,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篇,可以概括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形成于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中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以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司法。改革开放不久,党就围绕重建司法规范、恢复司法秩序、改革审判方式等部署推进司法改革,有效提升了司法公正和效率。2003年5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聚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司法管理和司法保障等方面,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和检察监督体制等35项改革任务。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此后不久,中央政法委制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60项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司法改革部署制定改革规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有力推进。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改革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持续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2019年5月,中办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部署健全员额管理制度等100项改革任务。2020年3月,中办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部署健全员额遴选、退出机制等22项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大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持续将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聚焦公正司法主题,坚持以司法改革促进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创新提出并统筹谋划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深化了对法治和政治、德治、改革等关系问题的理论认识,推动了对公正司法制度机制的改革探索,丰富并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为坚定不移向纵深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体现在新时代公正司法的历史成就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时代公正司法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之理论品格和实践伟力。


       一是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加强。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每年专门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19年,党中央专门制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级司法机关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既从政治上着眼,旗帜鲜明讲政治,又从法治上着力,全面履行检察、审判等司法职能,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新时代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平安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各类犯罪,为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通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工作,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2012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从14.2万人降至5.6万人,年均下降8.85%,占检察机关审结总人数的比例由9.58%下降至2.88%,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22年度全国群众安全感达到98%以上,比2012年提高了近11个百分点,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三是中国特色司法为民道路日益成熟定型。各级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依法办理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涉民生案件,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综合运用司法审判、调解、和解、听证、接访、司法救助等方式及网络、电话、信件等载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方便群众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司法公信力更加可感可信。深化司法体制及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司法活动更加规范高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案件信息、司法程序、司法结果、司法数据等能公开尽公开,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常态化参加司法活动并开展监督,司法活动更加阳光透明。据有关统计调查显示,检察公信力社会评价总得分由2014年的80.9分逐年攀升至2023年的92.5分,其中普通群众评价得分由2014年的77.8分逐年攀升至2023年的92.8分。


       五是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纠正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玉环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错案件底线。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法等规定,依法加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力度,畅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积极推进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全面落实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综上,公正司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谋划、部署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战略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同步向纵深推进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深厚的实践沃土,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机制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最新原创性成果,为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基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告诉我们,任何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都有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时代的迫切需要、理论的深厚积淀、实践的反复探索,以及思想、理论体系代表人物的智慧、胆略、担当和情怀,这些都是必备条件。正是具备这些条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更加彰显出强大的真理力量和实践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公正司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思想观点体系,必须全面系统、融会贯通地深刻理解领悟。


  (一)关于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


  把公平正义视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标志性特征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并进一步阐明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指出“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作了深刻阐释:


       一是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这从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层面指明了公平正义之于司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古往今来,公正始终都是人们对司法应有伦理品质的最主要界定。确保司法的公正,进而通过公正的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天职,也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具体到司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更加凝炼地指出了公平正义对于司法活动的重大意义。因此,必须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精辟而深刻地阐明了公正司法之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多种方式。相比其他方式,司法具有终局性,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因此,权利的最终救济、纠纷的最终解决,都在司法环节完成。只要司法是公正的,被损害的社会公正就可以经由司法得到矫正和补救,并恢复到应有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公正司法所具有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并深刻指出了这道防线被冲破所导致的巨大危害:“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三是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从正反两方面阐释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辩证关系。司法对社会行为具有规范指引和导向作用,即根据法律规范对社会行为进行最终评价并予以补救或矫治,进而引导在法律规范许可或不禁止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如果司法是公正的,规范指引和导向就是正确的、正向的,就会引领、推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是不公正的,就会严重破坏社会公正,甚至还会纵容、放大社会不公,冲破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来说明司法不公的危害:“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二)关于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在中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这深刻阐明了公正司法的根本政治要求和政治前提。对于如何在公正司法中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三项原则:一是议大事、抓大事、谋全局;二是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单位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三是不替代、不干预,党的领导“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公正司法,关键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这两个重大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一重要论述鲜明驳斥了所谓的“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我们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对司法工作来说,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依法办案就是落实党的政策。推进公正司法,就要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融为一体,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这一重要论述深刻表明,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党鲜明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司法权的运行规律看,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防止不当干扰、利益驱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潜在问题,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一贯主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党的十五大强调“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提出要“保证”或“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主张和宪法原则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强支撑。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和政治优势,也是与西方国家所谓“司法独立”的本质区别。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来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国家政治制度的“普世”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推进公正司法,既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要通过公正司法赢得民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捍卫党的领导。如果否定、取消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搞西方所谓的“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就会变质,司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


          (三)关于公正司法的目标追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深刻揭示了公正司法为了谁、依靠谁的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清晰指明了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目标追求。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观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追求,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进一步把握:


       一是办案要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新的更高水平的要求,不仅要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求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实体公正围绕案件处理结果,聚焦怎么获得证据、查明真相、适用法律、作出裁决,根本是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人民和法律的检验。程序公正既要求司法公开、民主、经济、规范,确保更好实现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本身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平等保护司法参与者合法权利。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辩证统一、缺一不可,不能相互割裂、孤立看待。离开程序公正,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容易引发非法取证乃至冤错案件,带来新的不公正;离开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容易演变为“程序空转”,司法公正流于形式。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办案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既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又要依法适用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公正,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二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确保公正。司法公正作为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正的一把标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既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又通过无数个案的公正体现出司法的整体公正。群众往往通过某些具体个案,尤其是事关自身利益的个案来评判司法是否公正乃至社会是否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用“100–1=0”的道理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相统一。


        三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司法公不公正、有没有保障人民权益,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人民群众只有认为司法是公正的,才会接受司法裁判、信任司法机关。这就要求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否则即便司法机关“自认为”做到了公正司法、实现了司法公正,也难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因此,司法办案要聚焦维护公平正义,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讲,就是既要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也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把严格司法与柔性司法结合起来,还要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采取公开听证等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努力让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关于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司法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这揭示了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这揭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紧迫性;“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既明确了司法公信力的判断标准,也揭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方法路径。


        一是坚持严格执法司法。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判断是非曲直,不折不扣把法律实施到位,是执法司法的基本要求。但是,从司法实践看,执法司法不严问题不仅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某些脱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法律威慑力不够,健康的经济秩序难以真正建立起来。这里面反映的就是执法不严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执法监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来解决。”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坚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执法司法,杜绝搞变通、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二是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作为一个整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严格是司法的基本要求,文明是司法的基本职业素养,规范是司法的基本准则。推进公正司法,必须与推进严格、规范、文明司法有机贯通起来,整体把握、一体落实,不能有所偏废,努力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司法目的与司法手段有机统一起来,真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办理每一起案件都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三是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我国是个人情社会……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司法权运行和法律适用,必然影响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不能搞成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身教重于言教。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改变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要完善和落实回避等制度,杜绝司法潜规则,“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四是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希望了解司法职能,还希望了解司法办案的具体情形;不仅希望了解案件的程序性信息,还希望了解作出决定的依据;不仅希望参与司法办案过程,还希望监督司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五是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这是导致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领导、指导与干预、插手司法工作的界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中央专门制定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三个规定”。要持之以恒抓好落实,真正做到“逢问必录”、越往后越严,建立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的“隔离带”“防火墙”。


  (五)关于公正司法的实现途径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促进公正司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关于改革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改革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改革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于改革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关于改革成效的评判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关于改革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关于改革的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这些重要论述全面深刻阐明了司法体制为什么改革、改什么、怎样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操作指南。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引领下,司法机关重点推进了以下几项重大改革:


       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等多项具体改革任务。2016年10月,党中央部署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将试点在全国推开;2018年3月,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等职能全部转隶,司法职权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调整。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二是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首次部署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意见,部署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2017年10月、2020年3月,中办两次印发意见,分别就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中央2023年7月印发《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纲要(2023—2027年)》,中办2023年4月印发《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实施纲要(2023—2027年)》,进一步细化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改革举措。要按照党中央部署,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以严格的责任落实倒逼公正司法。


       三是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这是解决司法不严、不公、不廉问题的基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要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201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2021年6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要认真学思践悟,既要完善权责清晰、全程覆盖、有效管用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也要推动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还要完善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各个司法岗位、各个司法环节的司法标准、司法规则,明确司法过程中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等标准要求,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以实际行动做到公正司法。


       四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抓好贯彻落实,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21条意见。此后,此项改革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开展顶层设计并推进实施。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33条实施意见,同年6月,又出台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等“三项规程”并部署开展试点,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将“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重要任务。


       五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作说明时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13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17年6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这一制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大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018年10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9年4月修订的《检察官法》分别确立公益诉讼检察职权。此后,英烈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十多部单行立法不断扩大检察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可以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把“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第一类项目。


  (六)关于公正司法的组织保障


       公正司法关键在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这为加强新时代司法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是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政治灵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司法人员长期面对各种风险挑战和社会阴暗面,只有始终用坚定的理想信念铸魂补钙,才能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司法机关应当巩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深刻领悟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实践优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全面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政法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高政法干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司法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裁决,政治性、专业性极强。如果没有对政治属性的准确把握,没有对法治精神的笃信,没有对法律职业的热爱,没有对法律知识的纯熟,就不可能依法作出正确合适的判断、裁决,司法公正就无以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提高职业素养,关键要牢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精神真谛,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提高专业水平,关键要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聚焦公正司法的能力短板,“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


       三是培育司法职业良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对司法人员来说,职业良知就是基本的善恶观、是非观。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基本的道德评判、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才能让公平正义直抵人心。一方面,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重要论述精神,心中时刻装着群众、想着人民,通过司法办案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另一方面,要牢记“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的要求,把司法职业良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养成崇善向上、嫉恶如仇的职业品格,树立公平如度、清廉如水的浩然正气。


       四是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司法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严明纪律”,强调“要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用纪律规范行为、用纪律约束干警、用纪律保护干部,引导广大干警把遵守纪律铭刻在灵魂中、熔铸在血液里,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司法人员掌握权力大,面临诱惑多,廉政风险高,在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必须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扫黑除恶斗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揭露出来的司法队伍问题让人触目惊心,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定要警醒起来,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


       五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推进公正司法方面更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观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确保司法权依法规范行使,促进公正司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科学特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体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篇,具有鲜明的理论性、时代性、原创性、科学性、实践性。要在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核心要义基础上,进一步深刻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科学特质。


          (一)坚持“两个结合”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毛泽东同志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曾说过:“马克思这些老祖宗的书,必须读,他们的基本原理必须遵守,这是第一。但是,任何国家的共产党,任何国家的思想界,都要创造新的理论,写出新的著作,产生自己的理论家,来为当前的政治服务,单靠老祖宗是不行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将“两个结合”方法论运用于司法领域而形成并完善的最新理论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司法实际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为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构想,是追求人类平等、公权力受制约、私权利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科学理论,也是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上强国之路的指导思想。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可能为具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预先规划出清晰的蓝图。就如何在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作了艰辛探索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都贯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时代,如何积极适应、跟上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并有力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司法理论和实践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进一步运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一般原理思考和指引中国的司法实践,推进新时代公正司法,成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又一成功标志。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的文化基因和精神内核。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鸦片战争后的戊戌变法、清末修律,都试图全盘移植西方法治模式,无一例外均告失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积极传承并弘扬其中的民为邦本、奉法强国、以和为贵、明德慎刑、执法如山等司法理念,更加契合新时代司法理论和实践需求,是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


          (二)坚持人民至上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求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坚定维护人民利益。一是从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认为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司法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二是从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从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强调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把司法工作质效的评价标准交由人民掌握,让人民群众评判司法、认同司法、信赖司法。四是从公正司法的改革创新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司法突出问题入手,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并“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充分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始终贯穿着人民至上、司法为民的时代主题,彰显了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民本情怀和民生关切,是充满人民情怀的维护人民权益的理论体系。


          (三)坚持中国道路


     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路。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公正司法,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是适合中国国情、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到公正司法的唯一正确道路。新时代,在带领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正司法、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宣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确保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指出“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四)坚持问题导向


       问题就是时代的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鲜明政治品格。“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把这一科学方法运用于统筹谋划、推进公正司法的全过程,聚焦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公正司法的重大问题,既促进了公正司法的实践活动,又深化了公正司法的理论认识。比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这些重要论述,都体现出强烈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充分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始终聚焦司法实践遇到的新问题、司法改革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痛心疾首的问题,是为解决如何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问题而构建起来的科学理论体系。


  (五)坚持系统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系统思维,始终坚持运用系统思维分析问题、研究工作、提出思路、促进改革、推动发展。对于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把系统思维这一科学方法运用到公正司法领域,强调要正确处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正司法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推动司法与相关系统有机统一、协同推进,共同形成法治建设合力。


       关于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精辟指明了二者的辩证关系,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中,以引领社会风尚。


       关于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人心安定,社会才能稳定。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要完善和落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


       关于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这些重要观点,集中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事关公正司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智慧结晶,充分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是科学统筹协调司法与相关系统相互关系,促进司法与相关系统有机融合,共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成熟理论,为我们在开展法治建设、推进公正司法过程中更好处理与司法相关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引。


  (六)坚持胸怀天下


       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党,也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坚持胸怀天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求我们拓展眼光视野,深刻洞察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潮流,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推动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在谋划和推进公正司法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同时也多次强调要对世界各国实现公正司法的做法和经验保持开放态度,“积极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这些都充分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是具有本土意识、世界眼光的开放理论,为我们在立足本国实际、坚守自身司法特色的同时,借鉴吸收世界各国经验提供了路径指引。


结 语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党和国家事业确立的既定目标、宏伟蓝图,必然要以“公正司法梦”融入“法治梦”,助推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新时代推进公正司法,更需要科学思想的正确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深刻回答了中国推进公正司法向哪里走、走什么路、怎么走的重大问题,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司法理论和实践新境界,是新时代推进公正司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推动新时代公正司法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丰富,努力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助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力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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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剑锋

审校:罗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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