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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十年婆婆遗产引纠纷,离婚冷静期内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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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
在安徽合肥,一起离婚案件演变成了复杂的遗产争夺战。这桩案件不仅涉及婚姻法,还牵扯到继承法的诸多问题,着实令人深思。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充满戏剧性的案例。
2008年,王女士和李先生通过相亲认识并很快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初期,两人生活甜蜜,李先生在企业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王女士则是一名教师。
然而好景不长,从2013年开始,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经常发生争执。
矛盾激化的导火索是李先生的工作调动。2014年,李先生被公司外派到外地工作,两人开始了聚少离多的生活。
起初还能互相体谅,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淡漠。
到了2015年,王女士和李先生正式开始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双方的关系更是降到冰点。李先生的母亲多次劝和,但收效甚微。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漫长的十年分居期间,王女士确实很少与公婆来往,但她表示这并非完全出于自愿。
“我也想尽到一个儿媳的责任,但每次想去看望婆婆,李先生都会找各种理由阻拦。”王女士在法庭上这样陈述,“他总说现在关系这样,见面会让老人难过。久而久之,我也就不好意思去了。”
2024年初,经过深思熟虑,两人终于决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1月15日,他们向法院提交了离婚申请,进入离婚冷静期。按理说,这本该是一个相对平静的过渡期,但命运却跟这对夫妻开了一个莫大的玩笑。
就在离婚冷静期的第20天,李先生的母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了一套位于合肥市中心的房产,市值高达500万元。按照遗嘱,这套房产由李先生继承。
得知这一消息后,王女士立即提出要求分割这笔遗产。她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此这笔继承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这十年里,你连我母亲的面都没见过几次,现在倒是来分遗产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事情很快升级为一场法律战。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这笔遗产是否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王女士是否有权分得这笔遗产。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也要考虑具体情况。
“王女士与李先生分居长达十年,期间对公婆不管不顾,完全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
让她分享遗产显然有违情理。”
而王女士的律师则强调,分居期间王女士确实想要探望婆婆,但都被李先生阻拦。
“不能因为对方阻止当事人尽义务,反过来又以未尽义务为由剥夺其合法权益。”王女士的律师还提供了几份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女士曾多次表达想要探望婆婆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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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关于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的关系。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应当在继承遗产时酌情扣减其应继份。但本案中,王女士未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比较特殊,存在被阻挠的客观因素。
还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便夫妻分居,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能完全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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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件看法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一个较为平衡的判决: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院没有简单地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处理,而是判决王女士获得房产价值的20%即100万元,李先生获得80%即400万元。
这个判决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 “这判决也太离谱了,分居十年了还能分到遗产?” “法院已经很照顾男方了,按理说应该对半分的。” “其实这个判决挺合理的,既考虑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实际情况。”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婚姻中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即便感情不和,也要本着理性的态度处理问题。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不能简单地站在道德制高点指责任何一方,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都可能面临类似的困境。不论是继承权还是夫妻财产分割,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你认为这个判决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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