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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法明传[2024]173号:关于加快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附下载链接)
2025.1.1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应用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附下载链接)
突然意外坠落!2人身亡!
中美友好合作故事——十万名中国弃婴长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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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回答】红字发票是否交购买方?税局给出权威标准!
点击关注老白→
老白税税念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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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问:
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的,
应与《信息表》保持一致
,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不需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需交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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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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