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老白税税念】公众号整理的:关于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汇总,特分享与大家一起学习、参考!关注老白税税念,老白与诸君共勉!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4.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但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老白备注:这里不拥有量化的资产,只作为分红依据,就是我们常说的干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5.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两个方面来判断: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6.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若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 》7.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8.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9.大陆个人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或基金转让差价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情形判断并执行:①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