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勇|合作研究的社会学转向:中国意蕴与研究范畴
合作研究的社会学转向:
中国意蕴与研究范畴
摘 要:合作问题是社会科学面临的最大迷思之一,破解这一迷思急需社会学的参与。合作研究的社会学转向要求重视合作的社会属性,开展社会合作研究,在促进社会学元理论和中层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对“中国之治”进行客观诠释。社会合作议题具有独特的中国意蕴,这是因为和合思想是中华民族特质的重要内容,形成社会合作局面更是当代中国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发展状态。因此必须厘清社会合作的概念内涵、元问题和基本理论问题等研究范畴,为深入开展社会合作研究奠定理论基石。
作者简介:王道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与体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ASH005)、2019年中央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支持项目“中国特色的社会合作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载《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作为科学迷思的合作问题
2005年7月,世界权威学术期刊《科学》为纪念其创刊125周年,组织全球优秀科学家共同提出了25个影响未来科学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大议题(Highlighted Questions)。选择标准为这些议题必须是“驱动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决定未来科学研究方向”的科学难题。在最终选出的25个重大议题中,有23个是纯粹的自然科学问题,只有两个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科学问题,一个问题是“世界到底能够承载多少人口”,即马尔萨斯人口论的证伪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人类的合作行为如何演进”。在同期的《科学》杂志上,彭尼斯进一步解释说,人类合作演进的问题是一个需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共同努力研究的课题,最终需要探索出“到底是什么因素在促成我们的合作精神”。2006年4月,另一世界权威学术期刊《自然》杂志再次提出这一问题,该杂志援引时任英国皇家学会主席罗伯特·梅的观点指出:“在演化生物学领域或者更一般地说,在社会科学领域,最为重要而又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在人类社会以及其他动物群体中,合作行为是如何演化、如何维持的。”
《科学》杂志在提出这些议题时曾做过一个乐观的预测——在全球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些重大议题很有可能在2030年前找到答案。可以看到,自2005年被列为重大科学难题以来,演化生物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管理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对人类合作这一议题进行了持续广泛的探讨。无论是有关人类合作行为的神经元基础和强化合作倾向的动力(亲缘选择等)的研究,还是关于个人特征差异(如即时折现偏好差异)与合作倾向关系的分析,或者是关于制度环境、机制设计与合作演进关系的探究,甚至是对经济社会结构与合作演进关系的宏观思考,专业性的成果不断涌现。但是遗憾的是,这一议题的最终答案至今却依然若隐若现。究其缘由,主要是对人类社会的合作行为的研究遇到两大难题:一是人类永远是无知的,由于人类做不到全知全能,也就无法做出完全理性的判断,演化生物学和经济学合作博弈研究的前提假设就如同建立在沙滩之上,不太牢固。另一个难题就是经济学家所讲的“囚徒困境”,或者是政治学家和公共管理学家所称的“合作困境”,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的冲突如何解决。
由于科学知识具有相对性,因此人类的无知是永恒存在的,任何合作行为的研究都是预设在一定时期、一定场景和一定知识的指导下开展的,第一个难题可以通过设定一定的理论语境而得以相对缓解。因此,合作包括其中的社会合作研究的主要挑战就在后者,即个体是在何种机理作用下构成一个理性的集体人?无数理性的个体为何会为了一个集体的形成和延续而努力?英国人类学家罗宾·邓巴曾提出,每个人与之维持持久关系的其他人,其数量通常只有150人,最多也不过200人,这一数量限制就是邓巴数(Dunbar's Number)。邓巴数的存在表明,人类社会个体交往存在规模局限,大规模的、持续的群体合作有着天然的障碍。现有各学科的理论研究所能够提供的解决思路主要有三类:一是借助公共惩罚,如霍布斯要求人们移交权利给作为“必要之恶”的利维坦——政府;二是借助市场化的私人惩罚,美国桑塔费学派将这种惩罚称作“利他性惩罚”;三是依靠利他情怀,即非营利的自发性组织的出现和扩散,可以为缺乏公共权威的社会提供一个替代性强迫机制。但是在自我治理理论兴起后,人们又认识到,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以及萨拉蒙所说的“志愿失灵”的共同存在,使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反社会惩罚(Antisocial Punishment)行为,这种“惩罚比自己贡献的更多的人”的行为,惩罚和抑制了倾向合作者,成为合作行为生成和延续的绊脚石。不仅如此,相关的跨文化研究表明,反社会惩罚行为广泛存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普遍性。于是各学科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再度陷入困境,研究又回到了问题的原初起点。
合作研究的社会学转向
由于合作演进问题至今都没有形成一个全解,因此应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寻找新的突破口。其中的重心就是要考虑研究范式的转换,即思考是否要进行研究视角的彻底变换,并且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具体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等。由于经济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都已经对个体和群体层面的合作问题进行过长期研究并且深陷于这一迷思之中,从社会学角度探讨合作尤其是其中的社会合作问题将会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思路。
合作研究的社会学转向要求进一步探索的主题应当更加聚焦。譬如,应当区分个体合作与群体合作,区分经济合作、政治合作、文化合作和与社会合作等,这是因为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合作行为可能遵循的是迥然相异的合作逻辑,有着各自的合作运作机制,并且因此形成不同的合作模式。自学科兴起伊始至今,社会学中占主导地位的认识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是整体主义。因此,社会学考虑合作问题主要是分析集体合作,即不是个体合作而是群体合作,而且是群体合作中的一种类型——能够增进社会福祉、推动社会进步的社会合作。政治学尤其是公共管理学有时虽然也会使用“社会合作”这一概念,但学科的特色决定了政治学家尤其是公共治理学家大多是将“社会合作”与“多元共治”等概念等同,将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混而为一,过于强调“合作”而相对忽视“社会”这一概念,合作的社会属性难以突显,“社会合作”这一概念也就丧失了自身的独特内涵。
从宏观来讲,伴随着现代性的持续拓展,尤其是人类进入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后,社会学通过专注于社会合作研究,积极参与解决合作演进这一重大科学难题意义深远。
首先是社会学元理论层面的意义。社会科学理论有元理论和本理论之分。其中,元理论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探讨学科理论的自身结构,处理该学科中有关“真”、“客观性”、“验证性”和“社会现象本性”等问题,处理研究中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因此,社会学元理论是关于社会学的社会学研究,是在学术界和生活世界中为社会学这门学科“立法”的理论探讨。它主要论证的是,与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相比,社会学这门学科为什么有存在的价值?正如布迪厄所说的:“社会学的社会学是社会学认识论的一个基础向度。它尚未能成为专业,但它确实又是任何有远见的社会学实践的必要前提。”在现实世界中,秩序是一切价值和行为得以存在的前提,有些学者以为“没有社会秩序,社会就不可能运转”,较为极端者甚至宣称:“宁可要不公正的秩序,也不容忍混乱。”因此,秩序议题是社会科学共同面对的基础性命题。伴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流行,“竞争形成秩序”这一思想的受众和实践主体持续增多,因而在秩序阐析传统中长期占据“显学”的位置。但无论是从理论溯源还是日常实践感知来看,人们都意识到“竞争”这一概念无法承担起“秩序的唯一源起”这一角色。社会学通过对“合作形成秩序”进行理论呈现,从而在秩序问题上提供社会合作取向的权威解释,并且让这种新解释为生活世界中的政府和民众所接纳、传播和利用,对于社会学学科存在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论证功能。
其次是中层理论创新的潜力。提出“中层理论”这一概念的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认为,中层理论处于操作性经验假设与宏观理论之间,具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这是因为,“系统的一般理论远离特定的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已不能解释我们观察到的现象;而对于特定事件的详尽而系统的描述又缺乏整体的概括性”,中层理论恰好能弥补两者的缺陷。在社会学基本议题中,关于社会关系、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社会流动等的理论分析都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甚至影响深远的理论学说。不说西方社会学,仅就改革开放以来而言,中国社会学就提出了社会运行理论、社会转型理论等宏观理论,也出现了小城镇理论、社会公正论等中层理论,但社会学却长期对社会合作问题意兴阑珊,甚至弃之如敝履。现今的中国,需要充分重视基于社会学学科特色的理论研究议题,“重视对中国现代化实践的整体性的学理总结,重视中国实践对现代性扩展的影响和概念的重构,并以此为核心加强与既有现代性与发展理论的对话”。如果我们不赞成布迪厄基于关系主义认识论对中层理论概念的批判,认为在宏观和微观、结构与行动、概念与事实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中层理论”,那么,对社会合作行为和状态进行理性抽象和系统认知,可以更好地认识社会结构的全貌和社会变迁的逻辑,从而促进新的社会学中层理论如社会合作论的生成。
最后是对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的理论关照。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研究了数十个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政治秩序变迁后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政治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如果贫穷的国家出现动乱,那并非因为它们贫穷,而是因为它们想致富。”这就是关于社会秩序与社会进步的互动关系的“亨廷顿悖论”——进步越快,社会越容易失速。2019年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一个新论断,即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实现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而且出现了“世所罕见的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也就是说,在过去的数十年间,我国初步实现了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快速发展与长期稳定的动态平衡,这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合作状态,是“中国之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已经通过实践行动在事实上打破了“亨廷顿悖论”,成为少数的例外者。但是面向未来,长期处于后发赶超状态的当代中国,仍将一直处于“时空压缩”式的发展进程之中。尤其是,当代中国是一个总人口规模多于近代以来崛起的所有大国人口总和,也多于现今美国、日本和所有欧洲国家人口总和的“巨型”社会,仍将长期处于一个个体化与再组织化并行、传统风险与后现代全球化风险共生的发展状态。正如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所指出的:“全球化使得人类无法再通过所谓的理性来认知人类历史发展的方向,控制人类社会发展的路径”,“全球化本身就意味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所有试图一劳永逸的静态控制都成为了徒劳”。以上这一历史方位决定,当代中国不仅要维护好现有的社会合作秩序,还要努力在高度不确定的社会中创造出确定性,从而在更高层面上实现更高质量的社会合作状态。从社会学角度推动社会合作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各种“社会不合作”状态,如社会冷漠、社会隔离、社会冲突和战争等,防止各种群体合作状态出现“萎缩”和“坍塌”,进而更好地探讨“中国之治”出现的学理基因,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提升秩序治理质量的应然之途。
社会合作议题的中国意蕴
在中国的实践场景中,社会合作议题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广泛的现实素材。可以说,社会合作议题具有独特的中国意蕴,这为合作研究的社会学转向提供了坚固的文化根基和现实基础。
1.从文化根基来看,在中华民族特质中,“和合”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合思想是中国文化传统和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内核。
中国文化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对群体互动的高度重视。梁漱溟在论及世界文明时曾经指出,人类存在三种主要的文明形式,即西方文明、儒家文明和印度文明。其中,西方文明主要是在处置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以意欲向前作为根本精神”,着力于向外用力;印度文明主要是在处置人与其内心的关系,“以意欲反身向后要求为其根本精神”,着力于向内用力;而儒家文明则主要是在处置人与人的关系,“以意欲自为调和折中为其根本精神”,重在追求人际和谐。钱穆先生论及民族性时曾进一步总结认为,“中国儒家的人生,不偏向外,也不偏向内。不偏向心,也不偏向物”,“沿着一条中间路线而前进”。这种民族性格“悬至善为人生之目标”,必然使中华文化对社会合作有一种天然的亲和感。
在人际关系中强调“和合”贯穿于中华民族的发展进程。从现有史料中可以看到,在甲骨文中就有“和”“合”二字。殷周之时,“和”与“合”是单一概念,尚未连用。《易经》和《尚书》中都有“和”字,意为和谐、和善。“和合”连在一起,构成一词,最早出于《国语》。《国语·郑语》有言:“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意思是商契能够融合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这五教,从而得以安抚保全百姓。此后,“和合”一直被广泛运用并不断得到阐释,成为儒、道、释概括自身宗旨和原则的一个综合性概念。
经过数千年的不断发展,和合思想中蕴含的社会合作理念日益丰富,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其一,和合是一种社会合作型的价值取向。“和合”是一种常见的价值观念提法,比如“和为贵”、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等。《论语·颜渊》所称“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礼记·中庸》提出的“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以及《庄子·天道》所提的“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这些思想都已经沉淀至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和思维方式层面,成为中国人的一种人生态度,即与世求和平、与物求和谐、与人求和睦、与心求和乐。其二,和合更是一种社会合作型的治理理念。从儒家的“仁者爱人”到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再到法家《管子·幼官》所说的,“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习,习故能偕,偕习以悉,莫之能伤也”,诸子百家大多对“和合”在社会秩序维系中所发挥的社会团结功能寄予厚望,后来司马迁在《史记·循吏列传》中将之总结为“施教导民,上下和合”。此后,儒家文化不仅在伦理上进行倡导,而且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如《唐律·捕亡律》载:“邻里有强盗或杀人案发生,见呼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杖九十。”可见,中国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都认为,和合是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合是社会和谐安定的调节剂,更是家庭、社会、国家融为一体的聚合剂。其三,和合最终是一种社会合作型的社会状态。“和”是圣贤们所追求的一种圣治境界。对于这种圣治,《尚书·尧典》将之概括为“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孟子·梁惠王上》的记载是:“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则百姓亲睦”,《史记·循吏列传》的描述是,“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后来张载在《正蒙·诚明》中总结说:“和乐,道之端乎!和则可大,乐则可久。”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从小康社会到最终的大同社会构想,理想中的美好社会都处于一种典型的群体关系和谐的社会合作状态。
2.从现实基础来看,在当代中国,在各个层面形成社会合作局面,正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所不断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状态。
从既往的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合作一直是群众路线在基层社区层面的重要制度呈现。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60年代浙江形成了后来著名的“枫桥经验”,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治安联防队,以及全国上下持续数十年开展防治血吸虫病的“送瘟神”行动,所有这些都是我国社会合作行动的典型样本。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出现了上海的“市民议事厅”、浙江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北京的“石景山老街坊”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实践探索,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和社区群防群治等基层治理经验,都具有明显的群体间通过协调或协商共同达成更高利益目标的社会合作色彩。时至今日,这种“守望相助”的社会合作思想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各种社会合作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基础性社会制度,成为一种习以为常、不以为意的国民生活制度。
从整体社会秩序维系来看,社会合作理念已经全面融入中央政策体系。这里仅试举几例。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并要求“建立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体制机制”。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至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时,“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这些有代表性的中央文件中出现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等提法,都是对典型的社会合作状态的描述,是希图通过多主体多层次多面向的社会合作,为实现人民幸福安康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
从群体互动角度来看,社会合作已经在国家层面成为社会和谐的指导性理念。这一点可以在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和国家所作的一系列相关讲话中呈现出来。譬如,在民族交往上,要“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在阶层关系上,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遵循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在国家交往上,“要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营造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要“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间交往等各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夯实民意基础,筑牢社会根基”。面对国际范围内的矛盾冲突,“协商合作才是正道。只要平等相待、互谅互让,就没有破解不了的难题”,要“坚持‘拉手’而不是‘松手’,坚持‘拆墙’而不是‘筑墙’”。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要“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所以这些思想都是在倡导以社会合作行动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通过扶助弱势群体、开展国际医疗合作等,促使各阶层间、民族间和国家间形成和维系良好的社会合作状态。
社会合作议题的研究范畴
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结构性命题概念,范畴在一个学科及其研究主题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学开展社会合作研究需要围绕一些基本范畴来推进,其中最为重要也最为迫切需要进行深入探析的基本范畴包括社会合作的概念内涵、元问题和基本理论问题等。
首先,关于社会合作的概念内涵。概念内涵的界定是开展研究的起点。社会合作作为群体合作的一种类型,应有其清晰的研究边界。其一,社会合作是一种群体性合作。群体性是社会合作的基本特性,这种群体包括原生群体如家庭,利益群体如拆迁群体,社会阶层如贫困群体和中产群体等,甚至是超越民族国家而存在的庞大群体如反战群体,等等。其二,社会合作是在社会领域内开展的合作,是对群体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和价值关系进行调整和再均衡,其目标是增进社会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具体包括生活质量的提升、社会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持、社会结构的优化等。其三,社会合作是一种有规律的合作行动和合作状态,在价值层面,受到特定的价值观如社会合作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的指导;在制度层面,由系统的合作制度表征呈现出来;在符号层面,有特定的符号、标识和话语归属于这种社会合作。
其次,关于社会合作的元问题。任何一个议题都会有一个处于主导地位的问题,这一问题制约和规范着该研究议题下的所有其他问题,这就是该议题的元问题。正如波普尔提出的:“科学和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愈来愈深化的问题,愈来愈能启发新问题的问题。”自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提出“社会何以可能”(How is Society Possible)这一世纪命题之后,社会学研究的元问题发问模式即已确定。可以认为,社会合作议题的元问题是“社会合作何以可能”。对“社会合作何以可能”这一元问题进行全面的学术史探究,在知识考古的过程中明确基本的研究脉络,提供了对社会合作元问题进行分析的基本构架。譬如,作为西方社会学始祖之一的法国学者涂尔干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在进行现代化转型的西方社会充满信心,并予以热情的论证。涂尔干认为,超越了利益考量而在意识层面形成的稳定的集体意识,是解开现代社会社会合作生成这把锁的真正钥匙。在涂尔干看来,作为一种独立于个人意识而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集体意识是“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涂尔干坚信,在现代性转型过程中,集体意识的核心——“职业伦理”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社会事实,在职业大分工的背景下必将承担起社会重组的使命。于是,“职业伦理”的概念内涵、职业伦理促进社会合作状态的作用机理,以及现代社会中的伦理培育等,就成为进一步厘清“社会合作何以可能”这一元问题基本轮廓的主要着力之处。
再次,关于社会合作的基本理论问题。基本理论问题直接从元问题中派生而来。围绕对“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解释,延续出一些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基本理论问题。
譬如,关于社会合作中的集体意识问题。与涂尔干类似,一些学者认为,集体意识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实。不同层面的集体超越了利益的考量,在各个层面上都逐步沉淀形成共同秉持的集体意识。在遵循着共同的集体意识的不同集体之间,社会合作必能生成和维系。譬如,社会学家韦伯对理性资本主义精神分析,以及对儒教、道教、印度教等其他宗教的社会学讨论,都是在力图说服人们,在宏大历史进程中“清教伦理”这一现代西方社会形成的最重要、最广泛的集体意识,如何推进整个西方社会以合作的方式不断发展进步。而哈贝马斯则进一步提出,到了晚期资本主义时期,社会危机不是来自集体利益的对立,而主要来自“文化伦理”层面。鲍曼更晚近些的研究表明,与那些激烈争吵、你死我活的竞争、讨价还价和相互吹捧的世界不同,社会共同体的基本特质是拥有“共同理解”。此外,在现代社会中,基于制度规范和法治意识等而形成的“制度伦理”尤其是“法律伦理”等,作为一种社会成员和各类集体的共同信仰,发挥着规范和约束各种集体行为的作用。所有这些讨论都提醒我们,既要关注不同时代的集体意识的具体呈现形式如清教伦理、法律伦理等,也要关注当代社会集体意识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在群体层面的外显部分要关注一个或若干个主要社会群体的“社会表情”变化,在群体心理层面要关注群体“获得感”的沉淀,等等。
再如,关于社会合作中的集体利益问题。马克思认为,利益是一切社会经济行为的基础性动力。集体利益最集中的呈现是阶级利益,虽然阶级意识极具影响力,但最终是集体利益从根源上决定着阶级和国家层面的社会合作能否顺利开展。马克思进而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及以前的各种社会中,所谓的“共同利益”是同“被支配”阶级所追求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异己的”,因此只存在“虚构的集体”,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合作,有的只是剥削与压制的方式在不断地变换。此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如卢卡奇对“阶级意识”和“物化”现象的分析,法兰克福学派的弗罗姆对“消费异化”问题的讨论,马尔库塞对“虚假需求”、“单向度社会”以及“没有反对派的社会”的忧虑,甚至是鲍德里亚对后现代消费社会中消费控制问题的剖析,以及卡斯特对网络社会中“第四世界”的分析,无不昭示着资本主义正在运用各种新型手段,如控制消费、物化个人以及数字鸿沟等有意识地消解人们的反抗。而与此并行的是,一些持改良主义态度的西方社会学家对马克思的基本论断进行了反驳,如科塞等论证了社会冲突具有正功能,米尔斯等人论证西方社会在“二战”之后已经实现了中产化,吉登斯则论证西方社会已经从“解放政治”转向“生活政治”,他们都认为西方国家已经从不同层面缓和了集体利益尤其是阶级利益的冲突。虽然学者们对特定社会形态下的集体利益问题的理解迥然相异,但围绕集体利益进行长期讨论而形成的概念集群,为较为系统地认识集体利益对社会合作的助推或消蚀等功能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于是,从社会合作生成和延续的过程角度看,“利益固化—利益协商—利益让渡—利益置换”这一集体利益变迁过程,就成为社会合作研究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基本理论问题。
应当说,以上这三个基本范畴能否得到充分探析,直接决定着有关社会合作的实证研究是否有科学的理论基石。而从社会合作角度开展的一些实证研究,如提升民生制度建设质量、基层社区治理方式创新和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应对等,不仅拓展了这些传统课题的研究视域,而且也有助于主流的政策话语和生活话语对“社会合作”这一学术话语的消化和接纳,从而使社会合作理念、视角和观点全面融入社会学研究和国家民族的发展进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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