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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霞|迈向“负责任地创新治理”——当代社会技术治理的失灵症候与疗治可能

刘翠霞 社会科学杂志 2022-06-09

摘  要

当代社会的技术治理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依据,以“把治理客体当作物”为原则,以“技术专家角色扩展”为保障,以行政效能最大化为鹄的,大大提升了公共治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准化水平。但是,由于治理主体责任伦理的缺失、治理过程实践惯性的阻滞,技术治理面临技术发展与体制改革的异步、技术监控与隐私保护的失衡、技术赋能与技术索权的冲突、行政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摩擦等困局,致使技术治理失灵。用“负责任地创新治理”这一新概念驱除“技术治理”语词的歧义,摆脱技术与治理内在逻辑上的紧张关系,同时在技术治理中切入伦理维度、纳入创新思维,以公共利益和价值的维护为宗旨,打破“效率至上”“技术赋权”“技术万能”的幻象,使得当代社会的治理成为可持续、包容性、有温度的治理,可能是应对技术治理失灵难题的有效思路。

作者:刘翠霞

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本文刊载于

《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因此,如何发挥技术赋能的作用,加强技术和治理的深度嵌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倍加关注的议题。国内外的诸多实践证明,技术对于提升公共治理和行政活动效能,彰显国家治理制度优势,确保社会秩序的清晰高效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技术的快速迭代发展也将人类推入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时代,技术本身作为现代社会主要的风险源,对其的滥用和误用常使技术治理面临“失灵之觞”,滑入 “数字利维坦”“算法专制”的陷阱。所以对当代社会技术治理失灵的症候进行深入的社会病理学剖析,避免“技术恶托邦”的反噬风险,有效强化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科技支撑”能力,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进行的一项具有现实意义与前瞻价值的研究。


一、争议中的“技术治理”


作为社会运行理性化和公共行政科学化的重要表征,技术治理是社会技术化与技术社会化交融的产物,其概念渊源可以追溯至西方的technocracy研究传统,其中文译法大致有“技术统治(论)”“技治主义”“专家治国(论)”“专家政治”“科技治国论”“科技兴国论”等,最近也有学者将其翻译为“技术官僚制”。technocracy是与autocracy(独裁制)、aristocracy(贵族统治)、plutocracy(富豪统治)、democracy(民主制)等相对而言的、强调技术(专家)决定性地位的一种统治管理方式。在泰勒的科学管理思潮影响下,这一术语最早由美国的工程师和发明家W.H.史密斯于1919年提出,意指“人民通过他们的公仆科学家和技术人员来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 ,后经制度学派创始人凡勃伦“技术人员的苏维埃”思想的奠基,经济学家霍华德·斯科特发起的技治主义运动(1932-1936年)的推广,以及加尔布雷思的“新工业国”、布热津斯基的“电子技术时代”、丹尼尔·贝尔的“后工业社会”、普赖斯的“多元阶层(科学阶层、政治阶层、行政阶层、专业阶层等)平衡论”等的拓展,成为关注“专家及其专业知识对政治的影响”的“专家知识政治学”,引领着全球各国治理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但与此同时,technocracy内蕴的“技术(专家)决定论”“机械乌托邦”理想也引发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历史人文主义、社会建构论者等的批判。有学者批评其侵蚀个人自由和主体性,加剧了知识不平等,与民主背道而驰,沦为维护专制统治的新型意识形态。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智能、生化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将人类推入了深度科技化时代,技术对人类的影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类对技术的依赖,使得运用新技术进行公共治理成为推动社会高质量运行的最佳也是必然的选择。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其奉为圭臬的“效率至上”和“标准化”原则掩盖了人类社会的复杂多样性和价值追求,智能技术作为新世界秩序的特洛伊木马,可能构成专家和工程师们实施“监控一切”阴谋的基础。这些批判性分析都反映了运用技术来治理社会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困境。

国内学者刘永谋对technocracy源流下的技术治理思想谱系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并指出人类已进入技治社会,即强调“科学运行与专家治理的技术决定论社会”。而从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来看,技术治理更多地是被置于社会治理、公共管理等领域之下加以思考,社会学、管理学、行政学等学科围绕技术治理的运行机制、运作逻辑、功能限度等展开了丰富的研究。但对于何谓“技术治理”,目前国内外学者尚未有明确清晰的共识性界定。一方面,由于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社会结构的差异,再加上翻译中无法避免的“不可通约性”,除了带有批判色彩的“technocracy”,在国外鲜少涉及与国内带有褒义或者至少中立色彩的“技术治理”意蕴完全接近的研究。在此意义上,“技术治理”其实是一个带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术语,其作为正式术语使用始于2009年,用于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及其运行机制从“总体控制”转向“技术治理”的轨迹,这也奠定了国内技术治理研究的基调,即锚定中国社会与境,对其在中国社会治理转型与创新中的价值定位、政治吸纳、制度嵌入、实践策略等进行深描剖解,大都立足于我国政府与社会治理的具体领域和形式,比如社区网格化治理、精准扶贫、项目制、行政发包制、锦标赛制以及电子政务、智慧城市治理、城市大脑等。另一方面,国内对于技术治理的探讨维度也呈现出巨大分歧,比如其着眼点是“治理的技术”还是如何“对技术进行治理”,或“用技术进行治理”,或“对技术治理再治理”?究竟是将技术治理作为“治理手段”还是作为“赋权工具”?其关注焦点是“国家如何以技术性方式进行治理”还是“信息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相关分析的疏离和解释视角的殊立限制了学者间对话的可能,也削弱了技术治理本身的学术与应用价值。总之,技术治理在当代社会俨然成为一个“被使用”远胜于“被理解”的概念,其“能指的飘浮”导致了语意的模糊混乱,也直接影响了对其实然与应然状态的判断。学术争议中的技术治理折射着实践运作中的技术治理的多面性,反过来,技术治理实践的样貌也塑造着技术治理研究的格局。


二、技术治理的当代意涵


尽管技术治理的话语网络宏富而宽广,言说边界的伸缩性也极强,但在特定社会情境与语言环境中,其也有相对固定与一致性的意涵。在注重公共管理科学化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代社会,技术治理成为继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治理之后的另一种重要“范式”或“研究纲领”。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以泰勒为代表的“科学管理”运动在当代的升级复归,也是对传统的“人治”“德治”“礼治”以及“法治”的补充或超越。在此意义上,技术治理不是以拟企业家、经济人、官僚、圣贤之人、君主等为治理主体的治理,而是像科学家(包括工程师、技术专家等)开展项目研究或做实验一样来进行治理,当然也包括工程师或技术专家直接参与的治理。治理主体的形象是“科学家式”的,运用的工具是“技术性”的,治理的流程是“科学可量化”的,治理的结果是“高效益”的。因此,技术治理的本质是将自然科学研究的逻辑移植入治理领域,利用先进技术实现治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与智能化,其核心特征主要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1.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依据。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高级阶段,数字化的本质是指将物理世界中复杂多变的信息,转换成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形成可识别、可存储、可度量的数字、数据,建立起相应数据模型,对现实社会中企业、政府等主体的架构、管理、运行等进行系统变革与组织优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将人类运用数学语言书写社会之书的理想变成了现实。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和快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万物互联互通的数字社会。数字社会以数为媒,与传统的以人为媒的散点社会、区块社会不同,一切社会事实的属性和社会行动均可以用数字刻画出来,因而数字社会的治理,必然也必须依赖数字化技术,是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的技术治理。

2.以“把治理客体当作物”为原则。为了实现社会科学研究的科学化,社会学家涂尔干曾提出了社会研究的“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研究的准则,即社会科学家应该像自然科学家研究自然物那样研究社会事实,才能达到自然科学那样的高度和成就。同样,技术治理要真正地走向科学化,必须也要模仿学习自然科学家的做法,像他们对待自然物那样,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方法对需要治理的事务进行严谨精准的观察、分析、记录、分类、计算、预测等,将事务的“复杂性化简”,清晰准确地显露事务的面貌。治理过程中使用的术语如发包制、项目制、表单、指标、数据录入等也都是自然科学的语言。在“科学即美德”的现代社会,主要治理主体的“科学家化”,治理客体的标准化、数字化、可视化,成为技术治理实践的基本准则。

3.以“技术专家角色扩展”为保障。技术专家作为现代社会知识生产和技术发明的主要承担者,拥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威地位,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系统中扮演着“真理代言人”的角色。同时,他们的专业身份也使其成为公众极为信赖的群体,公众愿意让渡自己的权利给他们,请他们参与公共决策,作为“诚实的代理人”扮演“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角色”,尤其是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他们应该积极也有能力扮演议程设置的塑造者、政策方案的设计者、政策采纳的决策者、政策执行的协助者和政策评估的评议者角色。技术治理的过程涉及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决策的诸多环节,其本质是“知识驱动型的治理”,只有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功能,治理才能赢得公众的支持,达到预期效果并取得成功。

4.以行政效能最大化为鹄的。行政效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实现最佳的行政工作目标,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技术治理的中心目标即是通过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提高治理主体的运筹能力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同步协调发展。而最终的目标则是如中国传统文化治理话语中的“治”(与“乱”相对,如贞观之治)之义素内蕴的“理想政治秩序”追求那样,通过行政效能的提升,满足美好政治生活的需求,实现和谐之治。


三、技术治理失灵的主要症候


上述技术治理的四个核心特征反映着当代社会技术治理的数字化、客观化、专业化和效率化四大基本诉求。技术治理如若无法满足这四种需求,其治理效果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面临“失灵”困境,导致“走过场”式的象征性治理、“违反公开透明原则”的黑箱式治理、“逾越公民合法权利边界”的过度化治理以及“漠视基层群众需求”的官僚化治理等现象的出现,使得原本应该与现有体制融洽嵌合、发挥赋权赋能作用、维护公民个体自由民主权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公共决策水平、高效公平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技术,在治理过程中不仅无法释放其“增效提质”功能,反而在诸多方面成为改革发展的阻障,产生技术低效、怠工、破坏、极权主义、行政成本增加等“反治理”的问题,形成技术治理的“反身性与外部性”悖论。具体而言,技术治理的失灵症候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技术发展与体制改革的异步。技术治理是在一定的“体制座架”基础上嵌入数字化技术要素对公共事务进行的技术化治理,亦即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一方面需要排除各种干扰,适配已有的体制结构,被有机整合进现有制度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确保体制座架的坚实稳固;另一方面,体制座架也需要因应技术进步的时代需求,对治理系统中的制度规范、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进行适时的调节和变革,避免技术应用中的“系统耗散”,推动两者的协同发展。但数字化技术更新迭代的速度之快,使其“体制匹配度”大大削弱,已有体制的调整改革远远落后于技术进步发展的需要,二者日益脱轨,导致奥格本所说的“文化堕距”,亦即物质文化与科学技术的变迁速度快于制度观念的变迁、体制革新滞后于技术革新产生的异步难题。而这种堕距、脱嵌或脱轨的解决方法有二:一是技术“屈尊降贵”去迎合较为陈旧的制度“装置”,放弃最大化技术效力的追求,保留部分技术效用的发挥,保证技术治理的低水平有效运行;二是抛开现有体制束缚,果断应用新技术,在与固有行政管理框架的冲撞博弈中解放技术的生产力与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治理过程中的降本增效功能。前者易导致技术治理走向象征性、形式化的治理,后者则易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即“一项技术的社会后果不能在技术生命的早期被预料到,然而,当不希望的有害后果被发现时,技术却已经成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以至于对它的控制十分困难”,也就是说技术一旦超越现有经济政治格局被启动应用,往往会因其“自主性”的发展导致社会对其的控制无能为力,无法遏制其可能带来的“失控”风险。

2.技术监控与隐私保护的失衡。为了确保治理的精准化与客观化,技术治理需要运用先进的数字化设备,收集汇总现实社会中诸多事务现象以及个体行为的各种信息,而数字化技术拥有的强大智能监控和信息处理能力,使得当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成为“透明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技术治理对秩序唯美主义和全景式监控的过度追求使个人变得更加透明,导致隐私的边界不断收缩”。在数字化监控技术面前,人沦为了一堆由数字、方程、算法构成的可计算之物,全面袒露在“电子圆形监狱”的敞视之下。所谓的隐私、自由、尊严被视如敝屣,正像昆德拉所说的“他人的眼光,是沉重的负担,是吸人膏血的吻”。数字化技术对人的监控凝视,同样将人的一切置于“他人目光的地狱”之下,使得人人自危,陷入“最安静的恐怖主义”之中。而更重要的是,这种监控是“黑箱”式的,个体无法知晓其背后的监控规则、程序以及监控主体,监控获得的数据信息被过度使用和滥用,人文关怀让位于经济理性与感性狂欢,技术成为现代社会的“恐惧”之源,技术治理因而面临着被权力和资本垄断操控的风险。

3.技术赋能与技术索权的冲突。技术治理之所以被寄予 “善治”的厚望,是由于技术具有赋能赋权的作用,尤其是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兴起,拓宽了公民表达个人诉求参与公共治理的渠道,提高了政府回应公民需求和社会关切的能力,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优化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但与此同时,技术的赋能赋权作用也受制于技术设备的可及性、技术应用能力以及公民的数字素养。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很多弱势群体没有接入网络的机会,不会使用互联网及数字化设备,成为“数字贫民”或曰“数字难民”,难以融入数字化社会。他们在巨大的“数字鸿沟”面前,无法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不仅未被技术赋能,反而被剥夺了作为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就是“技术索权”,即“社会上一部分群体由于对新的技术运用和操作技能水平跟不上技术革新及其发展普及速度,而被新技术剥夺乃至索取了其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技术发展进程中内蕴的赋能与索权之间的冲突,既是现有社会阶层结构的再现,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既有阶层之间的不平等,提高了作为数字强势群体的技术专家阶层的地位,增加了技术治理中的专家极权的风险。

4.行政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摩擦。从其最初的本义来看,技术治理就是通过技术化工具和方法实现治理效率的最大化。数字化技术为效率最大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软硬件支持,“一网统管”“一网通办”“城市大脑”“精准扶贫”“智慧养老”“智慧医疗”等,都大大提高了政府公共行政与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但由于技术的自主性与社会性共存,具有“递归性结构”,其在客观专业地自我生产-复制-涌现的循环过程中,形成了复刻现实以预测未来境况的算法程式,“它按自己特有的感觉来折射人类利用它的意志和人类为它计划的目标”,不可避免地负荷社会固有的价值取向。比如,组织招聘的自动打分系统中对女性和黑人的歧视,它并非是人为设定的标准,而是系统在收集了大量数据信息后依赖“机器学习”,经过长期的模拟计算出来的结果,它既是现实社会偏见的映照,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现实的不平等。这种建立在“算法中心主义”基础上的“算法歧视”或曰“算法霸权”,为了效率的最大化牺牲了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各种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资源的可能,以貌似客观的“概率公正”抵消了具体的“个案公正”。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在技术治理中无法化解,技术的应用甚至加深了二者的摩擦,使得效率失去了正当性与合法性保障,产生了“效率悖论”,从而削弱了技术治理的效力。


四、技术治理失灵的症因索解


技术治理在当代社会治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功能,无论是在疫情防控、社区建设与发展、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还是教育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益慈善救助、养老、医疗等领域,其以先进的信息通信与数字化技术为依托,及时快速有效地应对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大大改善了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提升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但由于技术与治理天然具有的内在张力和冲突,以及技术既是治理工具又是治理对象的双重面相,使得技术治理在逻辑上无法规避失灵的可能。另一方面,治理主体责任伦理的缺失与治理实践本身的惯性阻力,也使得技术治理在现实中难免面临失灵的困境。

(一)逻辑根源

1.技术的逆多元化倾向与治理的多元协同诉求的抵牾。技术与治理各有其特定的含义。技术是“有意识地恰当使用生产实践中的客观规律性”,追求的是整齐划一、井然有序以及高效率、低成本,其在不断的发明创造使用中确立了自身的“一套标准参照系和专家系统”,而且随着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力量的呈现,技术及其需要成为衡量一切价值的尺度,其承载主体“技术专家/工程师等”的权威地位也日益上升。技术的统一性、普遍性、国际性也使其成为当代社会的“通货”,因此技术本质上是要求标准化和一元化的。而治理面对的场景则是多元复杂的,是“所有相关行动者的干预行为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共同’结果或者后果”,是对一般“管理”方法的升华和优化,其遵循上下互动的权力运作逻辑,“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日益多样化的政府组织形式下保护公共利益,如何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以灵活的手段回应社会的公共需求”,也就是强调通过多元、合作、平等协商的关系确定共同的公共事务管理目标并实现目标。总之,“技术强调一致性和标准化原则,追求效率,推崇技术专家治国。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协商共议,追求多样性,推崇的是多数人共同参与”。这也就意味着,“在单一治理技术与多元化的治理场景之间和在技术的规范统一性和事实全面性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技术的垄断倾向与治理的民主参与理念相互矛盾,无法融合,导致技术治理摇摆于技术化与民主化的两难选择中,在“追求效率还是公平”的此消彼长中消耗着技术治理的效能。

2.作为治理对象的技术与作为治理工具的技术的自反。在治理场域中,技术是一种矛盾的存在。一方面,技术是推动人类进步的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力量,它改善了人类的生活,增强了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也提升了人类自我管理与社会管理的能力。良治和善治的达成离不开技术的强大支持,技术是治理的必备工具。另一方面,技术本身的发展也带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现代社会,技术已经成了风险的主要来源,无论是核电核能、转基因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人工智能还是自动化机器、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监控设备、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化工产品等具体的技术物,都将人类置于技术的裹挟控制之下,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知识的无限性,使得人类无法预测技术发明和应用可能带来的所有后果。无论是核电站泄漏事故、大数据操纵选举、智能机器杀人还是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恶化等意外的灾难性后果,可以说都是技术文明的产物,因而技术也成为必须治理的对象。技术既是治理的工具又是治理的对象,意味着运用技术进行治理会因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而面临治理失效的风险。同时对技术进行治理又不得不借助于其他技术,亦即“运用技术治理技术”的必要性,而这则会叠加技术治理的不确定性,使技术治理陷入“自我维护”与“自我批判”的自反性悖论中,导致技术治理的“反讽”和内卷化,消解技术治理的意义与价值。


(二)现实肇因

1.责任伦理的缺席。从治理主体的角度来看,技术治理的失灵是责任伦理缺席的结果。责任伦理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与“信念伦理”相对的概念,后者考虑的是行动者的行为意图,而前者强调的是必须考虑行为的结果,也就是应具有“预防性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提前预见行为完成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努力克服其中负面的东西。技术治理的意图当然是善治,但其后果却可能是“恶”的,因此治理主体应当提前自觉地意识到自己行动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后果,并为此承担一种“前瞻性责任”,从而区别于“事后问责”。而在当前的技术治理实践中,治理主体无论是官员决策者、专家、利益相关者还是公众,对治理失灵的担忧大都被“事后问责”的寄望所抵消。事后问责是一种消极的责任,其作为一种回顾性责任会导致“规范性承诺的缺乏、责任的稀释和责任人的消失”三种问题,产生“制度性隐匿风险”,亦即将带有安全隐患的技术用于管理过程,以侥幸心理或“法不责众”心理,“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在制度性默许的情况下集体性漠视可能存在的诸多风险。同时,事后问责也为“借口”的大量生产与责任推诿提供了温床,尤其是在“技术不确定性”日趋严重、技术的“远程效应”无法预测的当代社会,事后问责的结果经常是把责任推给了技术本身,让技术为“失职”买单,强调技术治理不奏效是技术不科学、不精确、不可靠导致的后果。

2.实践惯性的阻力。从治理行动的角度来看,技术治理的失灵是实践惯性阻滞的结果。惯性是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践惯性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例行程序、行为习惯、认知模式、共识规范等的有机集合,它是人类面对自身的“有限理性”缺憾做出的最经济的选择,它“持续释放出抗拒改变、安于现状的力”,阻抗着后续实践对先前实践的审视、调整和更新,使得改变和革新变得困难重重。技术治理实践是在已有的治理模式和制度架构下展开的,让技术适应遵循已有的治理程序、经验和规范,是规避损失的最保险的选择。因为选择的改变和调整“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成本,如信息收集与处理成本、应对调整到更差选项的风险项等”。此外,应用新技术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还存在“沉没成本”,即过去的治理行动付出的代价和投入的成本,如果完全抛弃过时的技术,这些成本便无法再被收回。这些惯性因素使技术治理对原有治理模式形成“路径依赖”,压抑了技术治理的革新动机,使得治理迟滞于技术的发展速度,无法实现技术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五、技术治理失灵的疗治可能


技术治理失灵的逻辑根源在于技术一元化与治理多元化之间的内在矛盾,以及技术本身作为风险来源与其依赖工具理性意欲实现善治理想之间的悖谬。而从治理的现实境况来看,其失灵则源于治理主体“责任伦理的缺席”以及治理行动“实践惯性的阻力”。如何化解技术治理失灵的困局,可行性的策略需要从实践场域中加以寻找。以“负责任”弥补“责任伦理的缺席”,以“创新”对冲“实践惯性的阻力”,用“负责任地创新治理”抵御技术治理过程中的难题,同时以这一新概念驱除“技术治理”语词上的歧义,摆脱技术与治理在逻辑上的紧张关系,可能是疗治技术治理失灵症候的一种可行思路。

当然,这里的“负责任地创新治理”与近年来欧美各国政策圈与学术界兴起的“负责任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理念和运动有一定的关联,但同时也具有显著的差别。欧美的“负责任创新”理念主要是针对当代社会科技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而提出的,强调科学共同体在深度科技化时代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其“试图重塑一种科技创新的模式,与当下的创新模式有所区别,关注创新过程中的社会伦理方面,(倡导创新过程中的)早期介入、实时评估,(呼吁)科技创新的各相关主体、行动者共同参与协商”。在前述技术治理的当代意涵中,我们曾提及技术治理是一种追求科学化、专业化的治理,是要像科学家开展科研那样去进行治理,治理的过程应尽可能模仿科学研究的过程,这样的隐喻背后其实暗含了技术治理也需要“负责任创新”的理念,但由于技术治理针对的是公共行政、社会管理、公共管理领域,因此“负责任地创新治理”更着眼于民主、公平、福利、效益等公共价值的实现。那么,如何进行“负责任地创新治理”呢?

首先,是以“负责任”弥补“责任伦理的缺席”。即指在治理过程中不再将责任视为一种选择,而是治理主体的一种“必需”,在保留“事后问责”的回溯式责任之外,更要重视“前瞻式责任”,提前考虑技术本身以及运用技术进行治理可能会有的风险、阻碍,可能的影响后果,列出“负面效应清单”,通过技术预见、评估、规划等方式尽力规避各种“副作用”。同时,坚持“无伤害原则”,即如果某一项治理行动或政策“可能会给公共领域造成严重的伤害(给公众的健康或全球化环境带来影响),那么,在关于其安全性缺乏科学上近乎确定的证据的情况下,这一行动不应该被实施”。当然,这里的“责任”并非仅仅是指政府官员、政策制定者或决策者的责任,技术专家、知识分子、普通公众、利益相关者等等都是“前瞻式责任”的承担者,所谓的“负责任”其实也是技术治理中的多元治理主体共担风险的责任,是一种“全责任”,即在技术治理过程中,所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责任共同体应该在其可达范围内都要积极共同地履行或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是以“创新”对冲“实践惯性的阻力”。即突破对固有治理模式的路径依赖,与时俱进,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审慎权衡技术治理的机遇与风险,集合不同参与主体的智慧,创造性地提出技术治理的新方案和新方法。创新是现有资源的“重新组合”,是囊括了科技、经济、政治、文化在内的许多社会部门和建制的系统性活动,是一项“集体成就”。技术治理本身涉及政府、专家系统、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社区等不同领域的主体,这些行为主体是否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政治、文化、经济、社会资本,冲破现有的体制惰性障碍,在积极参与协商合作的基础上为技术嵌入治理和治理的技术化,极富想象力和前瞻性地贡献新颖有效的治理策略,同时有足够能力“界定创新活动的结果及潜在影响,……引导其向符合社会期望和满意的方向演进”,成为“负责任地创新治理”的核心内容。当然,创新本身的确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使治理变得更“坏”,但这恰恰也为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契机,如果在治理过程中为了规避可能的风险,一直墨守成规,沉浸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舒适圈内,在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最终将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因此,创新治理需要有责任担当的勇气,也需要有风险评估与管理的智慧,应该通过前瞻式责任的预置,尽量“在创新前期避免不为我们预知和控制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所引发的消极后果”。

总之,“负责任地创新治理”强调的是在技术治理中切入伦理维度、纳入创新思维,以公共利益和价值的维护为宗旨,打破“效率至上”“技术赋权”“技术万能”的幻象,使得当代社会的治理成为可持续、包容性、有温度的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引入科技向善、风险共担的责任先导机制,构建加大创新投入、健全激励政策、强化人才培育的创新驱动机制,确立破除决策惯性与不作为惰性、激活本土制度优势的制度完善机制,将是实现“负责任地创新治理”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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