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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营 |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庄治理共同体重构

卢福营 社会科学杂志 2024-01-11


 摘  要 

伴随着村庄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农村的村庄治理共同体先后经历了家族治理共同体、单位治理共同体、自治性行政共同体等不同形态,乡村振兴将推动村庄治理共同体的重构。乡村振兴是一个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项目链接多方资源共用的社会建设工程,势必推动村庄经济社会的开放化、多元化,不仅要求村庄治理共同体的重构,而且决定了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是一种包容性治理共同体。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的包容性突出表现在:(1)以地方党政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共治性;(2)以村级组织和村民(社员)为基础,多方力量内外联结的开放性;(3)以利益为导向,全体村民和所有相关者分享收益的共享性。推动村庄治理从封闭、单一的传统“在籍治理”转向开放、包容的新型“在地治理”势在必行。

作者简介

卢福营,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村庄治理共同体的历史变迁

三、乡村振兴:村庄治理条件的重构

四、多元包容: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治理共同体的新形式


 


一、问题的提出


村庄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农村的具体实现形式,重构村庄治理共同体既是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又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在传统社会里,村庄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体形式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但较少有研究者从治理角度研究村庄共同体。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同志将共同体思想与治国理政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共同体的新概念、新论断,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命题,为推进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学界迅即行动,从多个维度和层面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行了广泛探讨,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层面:


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意义。“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提出,既是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传承和创新,又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体重要论述的运用和发展,是我们党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把社会治理理论推向了新的境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新时代化解社会主要矛盾、增进人民获得感的关键举措,也是破除差异化治理困境、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要素。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提出后,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其内涵与要素进行分析与界定。有研究者指出: “社会治理共同体意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互动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基于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也有研究者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要构建各个主体平等参与社会事务、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人人有责是治理之责的“归位”,人人尽责是治理之责的“到位”,人人享有是治理之绩的“分享”。总体而言,学界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上形成了颇多共识,即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多元主体的共治,是基于共同价值、共同责任、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结。


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和实现机制。围绕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学者们仁智各异,提供了众多意见。有研究者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围绕“理念—主体—规则—场域”的建构逻辑展开。有研究者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要精准界定不同治理主体的参与维度,凝聚公共意识,不断完善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技术保障,提供明确的规则边界。还有研究者主张,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应当实行分步走策略:第一步创建个人与共同体激励相容的实现机制,第二步形成个人与社会“共同的情感联结”(Shared Emotional Connection) ,实现成员之间的认同。 


应当肯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毕竟这是一个新提出的概念和理论,学界研究主要局限于一般性、概论式的理论分析,有待进一步的深化与拓展。特别是对于村庄之类特殊治理场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体形式,学者们虽然给予了一定关注,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尚未做出系统研究,未能从村庄社会的时代变迁出发,深入探讨村庄治理共同体的重构。


理性地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是历史的、具体的、特殊的。我们不仅应当加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基本规律的研究,而且要关注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的时代性、具体性、独特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具体表现形式,村庄治理共同体势必伴随乡村社会变迁不断地发生演变,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进而形成特殊的传承与发展关系。同时,从治理生态学分析,治理环境决定治理方式。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举措势必导致乡村经济社会结构变迁,实现村庄治理环境的重构,进而推动村庄治理共同体的创新和转换。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通过村庄治理共同体演变的历史考察,认识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治理共同体的由来与时代性;二是基于乡村振兴引发的村庄治理环境变化,揭示此背景下村庄治理共同体的独特性。



二、村庄治理共同体的历史变迁


村庄既是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空间,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历史变迁过程中,村庄治理共同体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演变,曾经形成过多种形态。


在长期的农耕实践中,人们聚族而居、共同生产生活,逐渐地以血缘为基础,在特定地域内形成了一个个村落。传统村落是一个“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性社会,具有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所说的传统共同体典型特征。数千年来,中国的村落社会保持着传统的家户经营的小农生产和家族生活制度,形成了紧密的社会联系和价值认同,构成为家族生活共同体。与此相应,建立了一种以家族为基础的自然村落制。自然村落大多是家族治理共同体,由乡绅主导,借助血缘情感和族规、礼制,实行村落自治。在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村落既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又是一个治理共同体。依赖土地资源和血缘关系的家族治理共同体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虽然其具体形态有所变化,但基本原则和总体特征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正如费正清所指出: “每个树木掩映的村落和农庄,始终占据原有土地,没有什么变化。”


20世纪以来,中国农村逐步进入了“国家化”过程。具有现代特性的国家将国家意志输入到传统乡村社会的各个部分,推进农村社会的变革,进而实现乡村整合。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国家对农村生产关系、社会组织和基层治理实行根本性改造,重构了村庄社会。一方面,彻底打破了传统的家族生活共同体和自然村落治理体制;另一方面,创造性地建构了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村庄成为经济与政治高度统一的生产、生活和治理单位。村庄社会成员及其家庭被纳入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组织里,集体所有、共同劳动、统一经营,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形成了一种极其特殊的单位治理共同体。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实现了微观经济组织的重构,也导致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在此背景下,由群众率先创造,继而由党和国家推动,建立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体制。国家向农民下放村务管理权,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形成了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乡政村治”格局,村庄被建构为自治性行政共同体。在“乡政村治”制度框架下,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村民等多元主体协同行动构建治理共同体,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村庄社会与外部市场建立了紧密联系。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更使得村庄社会可以容易地获取世界各地的信息,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在国家政策鼓励和利益驱动下,农民逐渐地走出村庄、走出农业,村庄社会也逐渐地由封闭走向开放。突出地表现在:大批农民转移到农业农村之外,或就业务工求生存,或创业经营求发展。因农民流动的多元性,导致产权身份、职业身份、社区身份转换的非同步性,造成村庄社会成员分化。村庄社会的流动性、开放性、多元性,赋予村庄治理共同体新的内涵。在部分村民外出和村民多元分化的情况下,村庄治理共同体建设主要地是解决不同村民群体的“尽责”和“共享”问题。


村庄社会的开放不仅仅表现在农民的外出转移。事实上,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村庄外的各种生产要素和社会力量也通过多种方式逐渐地进入村庄,成为嵌入村庄社会的新因素,促使村庄与外部社会建立起新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联。当然,应当看到,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除极少数村庄外,村庄吸纳外来人口和外来生产要素较少,村庄开放仍然主要表现为“外出”。相应地,村庄治理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村庄治理共同体也只是微调和适应,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型。


党的十九大提出并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将实现城乡、工农关系的重构。伴随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城市、工业带动和反哺农村、农业的过程中,大量生产要素和社会力量将流向农村,进入村庄,推动村庄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开放发展阶段。村庄社会将从大量村民外出谋生和创业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流出型开放”转向大量外来生产要素和社会力量进入村庄为主要特征的“流入型开放”,这势必促使村庄社会结构更加复杂、利益主体更加多元,进而要求村庄治理方式的适应性调整,也即是说,乡村振兴呼唤一种富有时代特色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



三、乡村振兴:

村庄治理条件的重构


任何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均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村庄治理方式与治理条件存在着密切关联。村庄治理共同体同样离不开其赖以生成与发展的社会基础。2017年10月,党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相关实践也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各个层面迅即展开,乡村振兴已经发展成为新时代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任务,构成中国“三农”工作的中心和总领。乡村振兴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建设工程,是由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五个振兴有机组成的全面振兴,势必引发农村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和结构转换,推动村庄治理条件的重构。


从中央和各级地方党政部门出台的文件和现有实践看,乡村振兴具有多样性的实现形式。有的基于农业发展,有的重在文旅开发,有的着力于生态建设,有的建设田园综合体,有的借助组织振兴,有的依靠数字技术推动,有的援引乡贤力量,等等,已经形成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和多样的发展模式。在未来的发展中,乡村振兴的多样化将更加明显。然而,总体地看,乡村振兴是一个政府推动的多元共建的农村社会改造工程,要求重新建构工农、城乡关系,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发展与治理的取向:中国农民将从主要依靠向外发展转向在村发展;经济资源和发展要素由过去的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转变为从城市投向农村;劳动力和人才由过去的向农外转移,转变为回归农村、流向农村。


首先,乡村振兴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协同过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和村民自治两项制度背景下,政府不再直接介入村庄发展与治理,逐渐地从直接干预转向了间接干预。虽然乡镇和地方政府有时也会直接插手村庄发展与治理过程,但相对于以往已经少得多。进入新时代后,国家对农村发展与治理的介入有所加强,特别是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了极其特殊的角色,最为突出地表现在: (1)政府是乡村振兴政策的供给者。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诸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一系列的文件,基本形成了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做出了顶层设计和宏观部署。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应法规和政策,为乡村振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政府是乡村振兴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中央反复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振兴的领导,确保党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障乡村振兴成功,并专门成立了国家乡村振兴局,领导和统筹全国乡村振兴工作。各地也纷纷成立了专门的乡村振兴领导机构,明确了分管乡村振兴的工作部门。 (3)政府是乡村振兴工程的立项支持者。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规划和设计了一系列的旨在推动乡村振兴的建设工程和发展项目,投入了大量的公共财政,协调多方社会力量,并派出诸如“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组等优秀干部驻村工作,直接介入乡村振兴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行过程,承接具体的组织协调职责。可见,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政府角色发生了重大改变。在这里,政府显然不再只是指导和支持者,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深度介入乡村振兴过程之中,实质上已经成为主导者。应当充分地肯定,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具有独特的优势。因为党和政府具有强大的动员力,拥有庞大的财政资源和丰富的组织资源,可以形成强劲势能实现迅速发展、有效治理,有力推动乡村振兴。

 

 

那么,乡村振兴的主体有哪些?主体结构如何?这个似乎不言而喻的问题,其实一直存在着不确定性。历史地看,改革以来的中国农村发展与治理主体呈现出阶段性特点。


改革之初,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村民自治建构了新的村庄发展与治理制度。农村发展与治理的主体结构主要表现为政府、村组织、村民三方力量,政府与村庄两个层次的结构。在这一村庄发展与治理制度下,村民不仅获得了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而且获得了村务决策管理权、服务和教育的自主权,极大地抬升了自己在村庄发展与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相反,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政府在村庄发展与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减弱。村庄发展由人民公社时期的行政统摄转变为村庄与政府的共同推动,而且由村民和村组织构成的村庄社会力量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后来,随着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主体和市场力量逐渐成为嵌入村庄发展与治理的新变量,突破了原有的三方力量、两个层次的格局。


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不仅地方政府强势介入农村发展与治理过程,而且企业、社会组织等将以多种形式不同程度地参与进来,成为嵌入村庄发展与治理的新主体。比如,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政府与碧桂园集团、华侨城集团合作,共同推进当地的乡村振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江西俞村借助乡贤助力数字乡村建设,率先建成了“5G村”,开展农村数智养老;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江山旅游开发公司、毛氏宗亲会、毛氏文化研究会等与清漾村合作,实施中国传统文化名村——清漾村的文旅开发建设。伴随着乡村振兴建设工程和发展项目的实施,村庄社会日益开放化、异质化。在原有政府、村组织、村民三方力量的基础上,介入了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乡贤力量等新元素。多元主体共存于乡村振兴和村庄治理场域,彼此互联互动、相互博弈,形成了多元主体协同的共建共治格局。多元主体协同共存,改变了原有的村庄治理生态,重构了村庄治理条件,进而要求村庄治理共同体的再造。不仅如此,因各村选择不同的乡村振兴方式,致使村庄治理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存在村庄差异,形成村庄治理主体结构的独特性、多元性。相应地,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治理共同体将呈现异常的多样性和丰富的村庄特色。


其次,乡村振兴是一个项目链接的多方资源共用工程。资源是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基础。过去一个时期的农村发展和农村建设,资源来源相对单一,主要依靠农村集体积累和政府公共财政投入,资源缺乏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发展。乡村振兴无疑需要有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要素的支撑,强调多方资源的调动和利用。当然,由于各地农村、各个村庄实现振兴的路径和方式不同,所需资源及其来源也会有所不同。


宏观地说,乡村振兴是借助各种项目而实现的。一个个项目构成了链接各方资源的纽带,调动多方的各类资源,共同应用于乡村振兴。 (1)村集体和村民的资源构成乡村振兴的基础性资源。村集体的土地资源和“三资”、文化资源、社会资本等,以及村民家庭的私有资源,将在乡村振兴中更多地被纳入不同的项目之中,得以更广泛更充分的开发和利用。部分外出的农村劳动力和乡贤、人才也将回流、回归农村。 (2)政府投入构成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各种项目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空前的资源支持,特别是在农村道路和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厕所革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构、农村养老服务、农村社会保障、农村人才建设、农村文化建设、生态保护与开发等方面明显加大了投入。我们在调查中也能发现,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部分乡村振兴的样板村、示范点同时实施了多个项目工程,不仅给予众多政策倾斜,而且投入了数百万甚至超亿元的公共财政资金。 (3)市场主体投资构成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各类市场主体或受政府动员,或因利益驱动,或由乡贤牵线,陆续地加入乡村振兴行列。有的独立投资,有的企业联合,有的政企协作,有的村企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乡村振兴的各类项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本和资源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视,构成了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在部分村庄振兴过程中,甚至发挥了主导性作用。 (4)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构成乡村振兴的特殊资源。他们以专业服务、智力支持、公益助力、资源链接、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支持,协同参与、助力乡村振兴。如此,建构了多方资源共用的乡村振兴机制,呈现出典型的外源性发展特点。


总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正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结构性变迁,促进村庄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走向多元,进而实现村庄治理条件的重构,提出了创建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的新任务、新要求。



四、多元包容:乡村振兴背景下

村庄治理共同体的新形式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庄治理共同体首先由村庄经济社会结构决定;其次,离不开国家政策环境,特别是受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和政策指导。两者有机统一,共同决定了乡村振兴背景下,势必要选择一种具有多元包容特征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从一定意义上说,包容性治理共同体是乡村振兴推动的村庄治理共同体重构与创新,既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基本原则在新时代村庄治理领域的现实表达,又是农村经济社会变迁在村庄治理场域的集中体现。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不再是由基层政府和户籍村民、村民组织所组成,而是由与村庄振兴相关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共同组成,呈现出典型的包容性。

 

第一,以地方党政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共治性。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前,村庄治理主要是以户籍村民群众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在村庄治理场域,主要由村民群众、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等治理主体分别承担各自的职责,共同实施村庄治理行动,形成为自治性行政共同体。这种村庄治理共同体主要以户籍村民为中心,共同处理与户籍村民相关的事务,具有典型的封闭性、单一性。乡村振兴打破了原有农村社会的封闭性、单一性,伴随着村庄振兴工程的展开,一些建设项目、发展资源、社会力量纷纷进入村庄,逐渐形成了村庄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局面。根据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在村庄振兴过程中参与村庄建设的各类主体顺理成章地要成为村庄共同治理的主体,进而构成村庄治理共同体的一员。正是基于共同参与建设和治理,因而具有共同享有村庄振兴成果的权利。


根据乡村振兴的初步实践,村庄振兴过程主要在地方党政部门推动下展开,地方党政是包容性村庄治理共同体的主导者。与过去的“乡政”不同,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庄治理不再只是乡镇党政的领导、管理和指导,除乡镇部门的深度介入之外,县市党政部门也不同程度地介入村庄(至少是某些村庄)振兴和村庄治理过程。故而,已经不能简单地界定为“乡政”,而是乡镇和县市党政的共同领导和管理。在村庄治理共同体中,具体表现为地方党政主导。地方党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乡村振兴项目工程和村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给政策、给资金、给资源等,甚至专门建立机构、派驻干部,直接介入项目规划和项目运行过程,扮演领导者和主导者角色。


应当肯定,村党组织及其党员、村民自治组织及其群众、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作为传统的村庄社会主体是村庄振兴的基础性力量,在村庄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基础性作用,构成包容性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主体。尽管各个村庄的振兴方式不同,村级组织和村民群众在村庄建设和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会有所差异,但作为村庄社会的原住民和基本构成,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中,无疑需要保障其应有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还应当看到,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个村庄将逐渐形成多种市场主体同时并存发展的局面。有集体创办的企业,有村民个人或合伙兴办的企业、农场、养殖场,有村民家庭经营的农家乐、民宿、商店等,也有各种外来创业者兴办的公司、农场,以及各种公司参与乡村振兴项目而独立投资或合作经营的市场主体,等等。多样化的市场主体通过不同方式参与村庄振兴,在村庄治理场域处于不同地位,发挥不同作用,成为了介入村庄治理的“在场者”。


此外,村内的民间组织以及外来的社会工作组织、公益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律师等各方社会力量,也以不同方式选择性地介入到村庄建设和治理过程,协同参与村庄管理和服务,成为乡村振兴中村庄治理的协同者和利益相关者,构成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的一元。


总之,村庄社会因乡村振兴而发生结构转变,众多主体共同参与村庄振兴和建设过程,介入村庄管理服务行动,形成了地方党政主导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致使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庄治理共同体呈现出明显的包容性、共治性。


 

第二,以村级组织和村民(社员)为基础,多方力量内外联结的开放性。在“乡政村治”体制下,户籍在村的人口共同居住和生活于同一村庄里,形成了均质性的村民群体。他们既是村集体经济的共同所有者,以家庭承包形式经营农业;又是村务的自治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与社员的外延一致,日常中人们不做严格区分。根据村民自治制度,村民群众以村民大会为村务决策机构,并通过选举等方式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民小组、专门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履行村庄社会管理服务职责。村民群众及其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主体,在村庄治理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近年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化改革,打破了村庄社会的统一性。村民自治组织与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边界不再统一,但村经济合作社是中国农村迄今最主要的集体经济组织,掌握着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本,是乡村振兴项目的重要投资者、合作者和受益者,村庄治理的重要主体。村党组织及其党员并非绝对独立的村庄治理主体。村党组织的成员来自村民或社员(股民),因而与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密切关联。但是,村党组织及其党员在村庄治理场域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方面,村党组织是乡镇党组织的下属组织,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另一方面,村党组织在村庄治理中居于领导地位,统领村庄治理过程。近年推行的村书记“一肩挑”政策,即由村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意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级组织整合,通过组织振兴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如此,形成了村书记统一领导下的多元组织并存格局,或者说“一头多体”的村级组织结构,与村民群众和合作社社员一道形成了以户籍村民为核心的村庄内部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村庄内部共同体是传统村落共同体的延续与传承,他们有共同的生活空间,而且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结,在经济发展中还形成了独特的产权关联。根据相关政策,村级组织和村民(社员)在乡村振兴中的基础地位得到了中央肯定和强调,因此村庄内部共同体将在村庄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构成新型包容性治理共同体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地方党政一直是村庄治理的“在场者”,无非在不同时期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而已。在“乡政村治”格局下,地方党政向村民下放自治权力,一度转向以间接介入为主。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地方党政较以前更加直接、更加有力地介入村庄治理过程,扮演领导者、主导者角色。地方特别是乡镇党政部门与村庄内部共同体的各方力量建构起领导与被领导、动员与被动员、组织与被组织、指导与被指导、服务与被服务等多样性的上下关联。


与此同时,各类市场主体将以投资者或建设者的身份介入村庄振兴过程,通过项目投资经营、土地流转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抑或在村级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等等。他们首先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村庄振兴过程,与村庄内部共同体发生一定合作关系,成为村庄振兴和村庄治理的利益关联者。


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则以提供公益服务、志愿服务甚至购买服务,以及智力支持等方式参与村庄振兴,与村庄内部共同体建立起特殊的关系,成为村庄振兴的协同者。


如此,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村庄社会日益向外开放,村庄内部共同体与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之间形成多元复杂的内外联结,共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进而决定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庄治理共同体具有典型的开放性。


第三,以利益为导向,全体村民和所有相关者分享收益的共享性。人人享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和追求目标,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势必要求体现人人享有的共享性。事实上,共享是现代公共治理理论的一致要求,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在治理资源和治理收益的分配上强调全体社会成员或利益相关者的共享。各种利益相关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能够根据公开合理的标准获得治理资源,共同享受治理成果,着力消除各类利益相关者在治理结果上的不公平。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治理共同体的共享性具体表现为:

 

 

首先,村庄振兴和治理收益为全体村民共享。从一定意义上说,村庄是一个全体村民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村庄振兴与治理与全体村民息息相关,理当共同享有结果分配权。人人享有的共享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然而,当前的村庄和村民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村庄和村民,已经分化且仍处于不断分化的过程之中,不再是一个利益一致的均质性社会群体。虽然全体村民都有投身村庄振兴、参与村庄治理的责任,但不同的村民群体在村庄振兴和治理的实践中客观上存在着地位和作用的差异,所尽的责任不同,要求根据尽责多少和贡献大小公平合理地进行结果分配,获取相应的村庄振兴和治理收益。共同享有并非平均享有,但所有村民都有权根据自己所尽责任和所做贡献享有村庄振兴和治理的收益。


其次,村庄振兴和治理收益为所有利益相关的“在场者”共享。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村庄社会日益向外开放。村外的社会力量和发展要素将根据各个村庄的资源状况和发展环境选择性地进入村庄,参与村庄振兴和村庄治理,与村庄振兴和治理发生利益关联,成为村庄振兴的“在场者”和村庄治理共同体的一员。从法理上讲,这些外来社会力量对于特定村庄的振兴和治理未必“有责”。从实践上看,他们参与了村庄振兴,介入了村庄治理,事实已经“尽责”。而且某些社会力量在村庄振兴和治理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贡献远非一般村民所能比拟。鉴于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中,应当公平地对待这些外来“在场者”,根据他们的贡献大小公平合理地分配村庄振兴成果和村庄治理收益。


可见,在新型的包容性治理共同体里,不再是根据户籍或村籍分配治理收益,而是根据尽责多少和贡献大小公平分配治理收益。无论户籍、性别、民族、宗教,不论权力与地位,不分组织与个人,只要是村庄振兴和村庄治理的参与者和利益关联者,都有权依据一定标准公平合理地享有村庄振兴和治理的收益,充分呈现人人享有的共享性。在这个意义上,包容性村庄治理共同体突破了“在籍治理”的逻辑,体现了“在地治理”的特征。



结 语


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具体表现形式,村庄治理共同体是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演变的。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类经济要素和发展资源将在村庄内外较为自由地流动,特别是在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下,各种来自村外的非农因子和发展资源将伴随建设项目和振兴工程大量进入村庄社会,推动村庄经济社会的结构性转变和村庄治理条件的根本性重构。从这个意义上说,村庄治理共同体重构是乡村振兴之必然。乡村振兴进一步推动村庄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均质走向多元,要求突破村庄治理的封闭性、单一性,建设多元包容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就本质而言,乡村振兴背景下重构的新型包容性村庄治理共同体已经不再是以户籍为基础的传统“在籍治理”共同体,而是一种更具开放性、包容性的“在地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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