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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向WTO书面请求中国公开重大标准必要专利司法案件信息,中国回复了

吴征高低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0-25

作者:吴征


两个月前,7月6日,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中国提供有关近期涉及中国司法审判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的四起案件的进一步信息,四起案件分别是:“Conversant vs 华为”、"OPPO vs 夏普"、"小米 vs InterDigital"、"三星 vs 爱立信"。(具体参见之前报道《欧盟向WTO提书面请求,要求中国公开标准必要专利SEP重大案件详情》)四起案件中,欧盟称只能在网上找到华为案的公开信息。
欧盟此次书面请求提到的四个中国司法案件全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包括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反诉禁令、违反裁决的日罚金等热点问题。足见欧盟在SEP问题及中国司法审判普适性方面具有较高的关注度。
欧盟认为情况紧急,请求中国八周内提供回复。
欧盟提到此次书面请求是依据TRIPS协议第63条第3款的规定提出的。根据中国商务部2017年发布的修订版的TRIPS协议中文版,第63条主要涉及在”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上的“透明度”问题,其中第3款主要是对成员国在司法裁决、行政裁定上进一步披露细节的规定,如果一成员国认为影响其权利,可以要求另一成员国进一步公开。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第63条

透明度

1. (省略)。

2. (省略)。

3. 每一成员应准备就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第1款所指类型的信息。一成员如有理由认为属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特定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影响其在本协定项下的权利,也可书面请求为其提供或向其告知此类具体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的足够细节。 

4. (省略)。 
9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公开了中国对此的回复,内容只有一页纸。
中国回复WTO

回复的内容大致如下(非专业外交翻译,仅供参考用):

对欧盟请求提供信息的答复

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

来自中国的函

1. 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根据WTO规则和中国的WTO加入承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中国还将继续及时的向WTO作出通知。与此同时,中国与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WTO成员以各种形式和不同层次开展合作并保持联系,目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分享信息和加强合作。

2. 中国注意到欧盟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请求提供信息。尽管事实上,在《TRIPS协定》下中国没有回应此类的义务,但中国仍尽最大努力本着诚信、合作和透明的精神提供以下信息。

3. 为了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发布判决书,规定了“中国裁判文书”上的文件类型和发布时间。可在以下网站找到: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321.html.

4. 需要指出的是,欧盟来文中提到的“典型”案例、“典型技术案例”和“重大”案例都是可供参考的案例,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这些案件和从这些案件中提取的审判指南有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法治宣传,为司法实践和法律教育提供参考。

5. 中国和欧盟已经成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中国愿意通过现有的双边渠道进行进一步讨论。

据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律与科技中心亚洲知识产权主任柯恒(Mark Cohen)对此事发表的看法[1]认为,中国此次回复与基于2006年在回应美国有关《TRIPS协定》第63.3条时的立场相同。就是《TRIPS协定》第63.3条虽然提供了一个成员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规定,但是并未提及成员是否有义务要遵循相关请求。
当时在中国回应美国的第八条中,中国认为:

“此外,中国注意到,《TRIPS协定》第63.3条仅提及一个成员有权要求提供信息,但未提及成员的相应义务请求成员实际遵循请求。也没有规定任何形式和时间对任何可能的响应的要求。基于这一认识,中国自然会相信,中国对该请求的任何可能回应(如适用和必要)不会影响任何中国在协议下的权利。”

所以,此次中国能对欧盟的关切作出回应实际上已经是非常积极的一个举动。而且释放了一个信号,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的大门是打开的,欢迎欧盟来谈。

实际上,在欧盟关注的“OPPO vs 夏普”一案有关广东法院裁决全球费率的一案中,最高法院上周刚刚对外公布了该案的进展(参见《怎么看最高院裁定中国法院具有全球SEP费率裁决权》),支持了广东法院可以裁决全球费率的做法,并通过媒体公开了相关判决的内容,也算是在这一大背景对欧盟作出的一个侧面回应。

相信随着中国在SEP和FRAND等司法裁判上的大案、要案的逐渐增多,中欧这种高级别对话会继续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所以中国在一线和国外权利人一直作战的企业,也不要忘了通过政府的力量去获得合法权益,甚至去施压,欧盟和欧洲企业已经联合起来在这么做了,中国企业如果不“照方抓药”,恐怕要在竞争中吃亏。


【参考文献】
[1] 《China Responds to EU Articles 63 Request》, Mark Cohen, 2021.9.8, 
https://chinaipr.com/2021/09/08/china-responds-to-eu-article-63-re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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