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欧洲议会:通过《关于支持欧盟复苏和恢复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草案

吴征高低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0-25

作者:吴征


9月30日,欧洲议会发布新闻通稿《加强知识产权,帮助欧洲商业从疫情中复苏》,文章指出,在当天,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成员们提出的一份《关于支持欧盟复苏和恢复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草案以21票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来源:欧洲议会

这一份在今年5月份就提出的草案,对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欧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具体参见《欧盟最新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一):标准必要专利SEP》)的目标进行了回应,并就在该领域即将采取的举措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欧洲议会强调,强有力与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投资回报,以及新冠肺炎和其他全球危机中的经济和社会复苏尤为重要。
草案提到,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经济增长和繁荣的源泉,占欧盟每年GDP的45%,并创造了6300万个工作岗位,从2012年-2016年,其创造了近30%的就业机会。与没有知识产权的公司相比,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每位员工平均收入要高出20%。
支持欧盟委员会在2020年11月提出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通过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使投资回报率达到国际水平,以及为欧洲建立一个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有竞争力的可持续经济。
在这份草案中,呼应和支持了欧盟委员所提出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观点。
1. 强调知识产权对中小企业(SME)的诸多好处
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员工收入高出68%,而目前只有大约9%的中小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而且实际上很多都没有利用这种创新潜力,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咨询服务的费用,以及缺乏获得信息的渠道。
因此未来包括欧委会、欧盟专利局(EUIPO)和欧洲专利局(EPO)将致力于解决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挑战,包括财政支持,知识产权咨询的IP优惠券,协助快速提交商标和设计。并最好做成一站式的模式。
2. 统一欧洲专利(Unitary Patent package)
加强欧洲统一专利(UPP),包括具有统一的效力(单一专利)和统一的专利法院(UPC),这将使得整个欧洲的专利保护和纠纷解决不那么复杂,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呼吁尚未这样做的成员国,尽快完成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以及UPCA临时申请议定书(PPA)的批准,以便UPP能够快速投入运营。(注:目前德国国会已经批准了统一专利制度).
并根据UPCA第35条,各成员国支持快速推出专利仲裁和调节中心,并呼吁欧委会评估该中心能否处理所有知识产权纠纷。
此外,欧洲议会认为有关专利政策也引发两个挑战:
3. 第一个挑战: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SPC)
有关药品专利保护延长期补偿问题是欧美专利制度的关键一环。美国在1984年正式通过了Hatch-Waxman法案(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补偿法),建立起来药品专利延长制度,以及药品专利链接、仿制药审批等一系列法规。欧盟在1992年也建立了药品专利延长制度,即SPC。
但是欧美的专利补偿的实施还是有差异的,中国新修改的专利法由于受到美国影响,均是补偿药品因审批所导致的有效专利期的减少。而在欧盟的SPC规定中,只有专利申请日5年后才获批上市的药品提供SPC保护。根据SPC规定,最多可将专利延长5年。
目前欧盟各国自行决定SPC延长期,因此建立统一的SPC规则,与欧洲统一专利UPP类似,就成为当前考虑的主要方面。此次欧洲议会的草案也提到了这一点。
目前整个SPC系统在会员国的实施很零散,医药和植物保护产品的基本专利期限上,SPC应该扮演统一专利的什么角色,而且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名称,即使在统一专利生效之前,也应该能从欧洲层级执行SPC,以避免成员国间的不一致。
4. 第二个挑战:标准必要专利SEP
标准必要专利SEP对公平许可谈判非常重要,各方在诚信谈判时,SEP经常被提起诉讼。目前有关标准必要专利SEP的问题主要在透明性上,目前根本没有检查标准专利是否真的必要,专利权人只需作出自我声明,许多被归类为必要的专利事实上不是必要的。
因此应当设立中立和专业的机构,来就相关问题和专利重要性进行评估。而且这项工作已经在推进,欧盟委员会也在为明年九月的提案做了规定。
此外,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上,认为虽然有关于解释模糊法律术语的裁决,但应该更详细的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草案提议,欧委会应该更密切的研究行业发展,在FRAND的各方面提供更清晰的信息,包括指定机构,并出版年度报告证明不符合FRAND和所谓的专利劫持和反向专利劫持的实际案例。
有关这部分披露的内容,对更好的了解欧洲未来要在SEP和FRAND问题上采取怎样的立场和做法,究竟是谁来担任独立的中立或专业机构,以及对全球其他国家和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非常必要。明天将单独就该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5. 非农业产品的地理标志
非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GI),在一些会员国的国家层面已经作出了规定,还有一些美国,有市场碎片化及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支持在全欧盟范围内推行一套单一的规则。
6.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立法的修订
欢迎欧委会修订关于设计的立法保护,以更好支持向数据和绿色经济过去,并呼吁更新注册程序,允许新的设计样式以一种简单和不那么繁琐的方式获得保护。
一些成员国已经引入了“spare parts exception”或将“repair clause”纳入其立法,允许复杂产品的组成部分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当然这会造成内部市场碎片化和法律不确定性,因此呼吁欧委会在未来提案中加入“修复条款”。
货物通过欧盟时,应考虑外观保护的可执行性与商标保护。虽然商标附带的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强制执行通过欧盟转运的货物,但与外观相关的货物不包括在内,希望欧委会在修改外观法规时缩小这一差距,并使得品牌所有者有可能阻止通过欧盟的假冒外观产品。
7. 假冒和盗版
在Covid-19大流行的情况下,假冒药品和个人用品可能会严重影响欧盟公民健康。2016年,高达6.8%的欧盟进口(价值1210亿欧元)为假冒伪劣商品和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强调互联网被大量用于分销假冒产品和,欢迎建立数字服务协议,借助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能更有效地检测假冒和盗版。国家执法机构为了提高侦查和起诉的效率,与EUIPO、欧洲刑警组织、欧洲司法组织的合作应该加强
8. 新的IP政策挑战
应更详细的探讨强制许可证的使用问题,欧委会应当调查此类许可证是否已在成员国使用,以及什么条件,是否产生了预期效果,在关于如何应对流行病的争议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强调与AI技术相关的IP保护非常重要,尽管目前关于通过专利保护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的规则可能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明确的标准保护发明创造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帮助是必要的(指类似DABUS人工智能发明人)。因此建议与欧洲专利局、欧盟专利局合作,为这类主题提供法律的确定性,并在WIPO国际层面密切关注该问题。
2016年关于专利主张实体(PAE)的研究,并没有明确回答商业模式是否合理的问题,一些PAE,包括从第三方获得专利并寻求产生通过滥用诉讼向被指控侵权人提出索赔,滥用现行法律的漏洞,因而构成一个应该纠正的问题,建议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