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战役,苹果死磕高通(一)
苹果公司自己公开基于SEP的FRAND原则
本月,苹果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份请求,高通也以最快的速度做出的回应。那到底是什么事,让两家现在还一直喋喋不休。
这还得从双方2017年爆发的专利战说起。
2017年,高通对苹果提起诉讼,指控苹果侵犯了其5项专利,其中有2项专利就是上文提到的双方和解之后一直延续到现在还有争议的。当时苹果则提出反诉,认为高通的5项专利是无效的,苹果并未侵犯。苹果同时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Inter partes reviews(IPRs)程序挑战其中2项争议专利的有效性。
但是就在两家纠纷刚刚进入到反垄断审查时,2019年,两家突然达成和解,苹果为此支付了据说45亿美元的和解金,同时获得了高通数万项专利的许可,但是并不包括当时还在PTAB进行中的专利。
而这两项还在PTAB中的例外专利,就成为现在两家还在较劲的导火索。
有关这两件专利能不能被质疑有效性,在PTAB提出挑战的法律问题,历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审理,甚至苹果搬出了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AIA)的提出者参议员Leahy来证明,在设计PTAB时,当事双方对于决定都具有上诉权对于构建一个高质量专利体系的重要性。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高通的许可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是双方如果达成许可协议,则不能对权利人的专利再挑战其有效性(大概意思是这样)。
于是这就会形成一个矛盾,即像高通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迫使被许可人放弃挑战其授权专利的有效性,也就隐含着,即使其专利组合中有可能存在被无效掉的专利,但是在双方已经签订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按照这一约定,被许可人是不能去挑战专利的有效性的。
所以这就成为双方矛盾爆发的焦点,在高通看来,你苹果去挑战我这两个专利的有效性,首先不符合我们之前签署的和解协议中相关条款规定,其次即使你挑战成功,这两件专利无效,但对于我授权给你的上千、上万件专利组合,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许可费率也不会因此而改变,这一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说到这,让我想起了当年中国在抗议国外DVD专利收费时,一些大学教授也曾对一些权利人的专利提出过无效,有的还真有一些效果,但是后来的结果确实也不理想,就像高通说的那样,即使有一两件专利被无效掉了,但是后面专利池中还有成百上千的专利在。于是又回到了原点,也就是无效其中的个别专利对于结果的影响其实并不大。
但如果真是这样,苹果为何又一次次的在这一问题上一直坚持,誓死也要在法庭上打出点什么来,乍一看,感觉苹果很傻,为了能不能具有挑战权一直和高通在法庭上死磕。但是如果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苹果的“醉翁之意绝对不在酒”,明面上是在争斗这两件专利的有效性,而暗地中却像是要挑战高通的许可规则。
而这对高通来讲,或许才是更致命的。
有关双方这起案件背后的较量,以及牵扯出来的美国AIA之后整个专利质量体系的问题,与苹果2019年出台的新的FRAND许可政策的关联,草蛇灰线之间,或能看到苹果希望这盘棋未来将会是朝那个方向来下,而运筹帷幄者的思路如果不深入研究,有时真的很难理解,这和国内目前在诉讼上还是简单的费率多少之争不在一个层次上,而是涉及到对美国专利制度的改变。
所以,这场战役,值得慢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