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二审裁定:“摩摩哒”共享按摩椅不侵犯“扫一扫”专利
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发码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发码行公司”)起诉“摩摩哒”按摩椅关联方侵犯其“扫一扫”专利一案,二审判决公开:
判决认为,发码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发码行公司负担。
一审是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
本案被告一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荣泰健康公司”)是“摩摩哒”按摩椅的制造商,被告二上海稍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稍息公司”)是“摩摩哒”按摩椅支付服务提供商,被告三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盛大族公司”)是南京一处提供“摩摩哒”按摩椅服务的场地运营商。
当时一审判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所采用的方法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发码行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实施的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至此,发码行作为中国专利维权界的一匹黑马,首战宣告失利。
由于发码行还以这件专利起诉了支付宝和苹果公司,本案的裁决是否会影响后续案件的裁判,还有待后续观察。
制作:企业专利观察
来源:发码行公司官网
发码行公司并未在实际产品上实际使用涉案专利,其业务模式是仅以专利牟利,并未对社会的技术发展创新作出贡献。发码行公司并不具有实际生产制造的愿望和能力,其主要业务就来自于所谓专利授权费用,手段就是实施行政裁决、法律诉讼及侵权赔偿,其获取专利的目的并非实际使用,也不是真正的技术转化。法院不应当支持这种没有技术转化意义的专利诉讼。
因此,从发码行成立之后,就逐渐开始了专利维权之路:
2016年11月,发码行公司成立。
2017年3月,发码行与北京邮电大学合作,双方共同推动“扫一扫”及码链应用。
2018年6月,发码行与华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就产业码进行全面合作。
2019年9月,与蒙古国签署“扫一扫”专利授权以及“统一发码”的授权合作协议。
2020年5月,起诉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手机)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0年6月,起诉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摩摩哒”共享按摩椅)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0年8月,起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手机)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2020年9月,起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有限公司(扫码支付)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2021年1月,起诉杭州小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电充电宝)、那家小馆(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02 发码行的专利武器库,与518号“扫一扫”专利
根据发码行公司官网介绍,发行码拥有全球二维码“扫一扫”、“统一发码”、“数字钱包”等系列发明专利及“物格数字地球发码管理软件”四个基础专利,但目前的法律状态各不相同。
发码行公司官网/企业专利观察制作
其中用来起诉“摩摩哒”和苹果、支付宝等的就是“发明专利一”的号称“扫一扫”专利。
发码行公司的这件“发明专利一(ZL201210113851.8),简称518号专利”,首先从专利申请撰写来看,还是有一定质量的,33个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我认为不多不少刚刚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很简单的。
二审决定中,主要是判断摩摩哒是否落入到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为了便于比较,发码行将权利要求1分解成9个技术特征。一审和二审都逐一进行了分析。
发码行518号专利
而去年10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这件专利的无效决定显示,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也就意味着苹果、支付宝和摩摩哒三家试图去无效掉这件“扫一扫”专利,最后都失败了。
而这件专利的核心简单说就是通过移动终端拍照二维码,如果二维码与后台服务器预存的编码相符就解码,如果与后台服务器不符,则连接到一个网页。
上述红字的特征在本次与摩摩哒的侵权认定中,并没有成为侵权认定的焦点,但恐怕在后续苹果和支付宝一案中,将会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
实际上中国这件518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已经被EPO驳回了,理由是所要求主题对明显已知技术没有任何技术效果,缺乏EPC.56条的发明步骤。
03 依据“摩摩哒”的宣传,发码行索赔3000万
04 审理焦点: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是否与“摩摩哒”方案相同
在通过扫描按摩椅上的二维码进行支付的方法中,用户系通过手机上的客户端软件扫描二维码后,与相应平台服务商的后台服务器进行通信,手机才是移动终端,与平台服务商的后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进行无线连接的媒介,而不是本案中发码行公司主张的侵权产品按摩椅。
涉案专利特征3:通过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中的照相机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05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