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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合肥出台政策,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为加快推进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日前,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市将经过3年的改革创新试点,基本建立适应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力争建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和产业示范区。


具体目标


2018年

引进培育5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实现进出口额5亿美元以上;

2019年

引进培育2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实现进出口额10亿美元以上;

2020年

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打造一批知名品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实现进出口额20亿美元以上。


重点任务


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招引一批业务成熟、带动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来肥发展,形成示范效应。大力培育本土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业务基础好、辐射作用强、诚实守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2推动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外贸企业、物流供应链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产业集聚区等产业主体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推动制造业集群、商贸业集群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联动发展。重点打造业内领先、实力雄厚、品牌效应突出的跨境电子商务标杆性企业、总部型企业。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线下载体建设


3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功能布局


支持合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空港经济示范区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B2B出口业务,推动安徽(蜀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跨境电子商务B2C进出口、B2B出口业务。发挥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拓展线下园区覆盖范围,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形成发展合力。


4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层级


加快推动安徽(蜀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合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空港经济示范区软硬件建设,提升监管场所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配套服务能力建设,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链


5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企业引进境外与外省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高层次人才。


6强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配套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提供交易、物流、仓储、通关、支付、结汇、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等专项或综合性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探索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监管机制。



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7推动完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优化完善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进海关、税务、外汇、工商、商务、邮政等部门数据交换,打通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建立政府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新模式,形成“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信息管理模式。


8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


实行出口“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和进口“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依托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基于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不断优化完善海关监管流程,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B2B监管统计模式。


9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便捷化


推进实施跨境电子商务无纸化退税,优化退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积极争取国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10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方式


通过我市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外汇监管部门业务巡查和监督,通过与海关清关信息比对,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结售汇监管。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为A类以上的企业,可凭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办理货物进出口收支、贸易融资和结售汇业务。



支持政策


1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


12支持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升运营能力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企业,向跨境电子商务及其关联企业提供低费率综合运营服务(含身份信息验证服务),根据当年平台实际完成清关单量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定的运营奖励。


13支持降低货物转关物流费用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业务(9610模式)的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对企业经省外机场采用卡航联运方式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的货物,给予一定的物流费用扶持。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业务(1210模式)的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给予一定的物流费用扶持。



14支持降低国际快递费用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业务(9610模式)的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给予一定的国际快递费用扶持。


1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载体建设


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下综合园区的集中监管场所及自动查验设备、物流监控系统的建设、升级改造,按软硬件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补,具体标准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平台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支持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对已建成的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数据交换、信用认证等服务,实现对海关通关、物流仓储等环节信息化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软硬件建设及信息化系统的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奖补。


温馨提示: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所提支持政策有效期一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6〕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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