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召开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多个重要事项
12月11日下午,受市长凌云委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罗云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草案)》《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劳动模范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修改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有利于严格把控劳模的推荐评选过程,保障相关政策待遇的有效落实,也有利于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劳模工作,不断改进劳动模范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先进示范作用。要大力宣传和弘扬劳模的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
会议强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是中央和省重要改革部署,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奋力攻坚,不折不扣完成各项任务。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部门、企业定期沟通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无缝对接。要强化督促检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国企退休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整合市区国有租赁住房资源情况、2019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起草情况、市本级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及重大项目调整情况等汇报。
延伸阅读
以后,低收入劳动模范,每年有望享受一定标准的低收入补助金;因病因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还可以领到特殊困难帮扶金。12月11日,《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对做好新时期劳模的评选、表彰、待遇落实等提出了新要求。
《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待遇落实、日常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全市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均大幅度增长,为提高劳模待遇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更好地让广大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体现合肥省会城市示范带动作用,有必要对《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根据工作安排,市总工会组织开展了前期的调研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査,征求了县(市)区政府、有关市直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学习借鉴了南京等地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在评选条件上,《办法(草案)》明确了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诚实守信,甘于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等。
市级劳动模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范围中评选。市级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各业。
截至目前,合肥有1500多位各级劳模。根据新时期劳动模范管理的有关要求,《办法(草案)》规定劳动模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春节慰问金、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健康体检、疗休养以及公交补贴等待遇。在对相关待遇的标准、条件加以规定的同时,还对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劳动模范的确认落实作出了明文规定。
比如,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的,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标准由市评选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其所在单位可以参照国家、省和市当届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给予劳动模范不少于同比的配套奖励。
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部分生活困难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市级低收入劳动模范每年享受春节慰问金。其中,全国和省级低收入劳动模范划定标准及春节慰问金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低收入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由市总工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针对低收入劳动模范,每年有望享受一定标准的低收入补助金。此外,因病因残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或者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医保范围内自付医费数额较大,以及本人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有望享受到特殊困难帮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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