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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同意!事关合肥!
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合肥空港口岸进口。增加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合肥空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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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来源:安徽日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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