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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作者 | 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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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一方车主李先生在车祸发生后,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先行赔偿了被害人秦某的损失,后其在向保险公司理赔车辆维修费时,竟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双方引发纠纷,车主李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秋天的一个晚上,李先生驾驶自家的小轿车在路口与秦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在交警部门的协商下达成了书面协议,由李先生一次性赔偿秦某医药费、修车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赔款交接,双方签字结案。
本以为最棘手的事情已经顺利处理掉的李先生,回头再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车损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协商无果后,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款3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其车辆维修费6750元。
保险公司对李先生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赔偿,但对李先生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却不认可,认为李先生与秦某私下签订的书面协议在调解结果一栏载明“赔款自行交接,今后各自无涉”,说明李先生就自己的车辆损失免除了对方的主责赔偿义务,故保险公司仅同意承担30%的责任比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虽声称与案外人秦某达成的调解结果仅涉及交强险,对于车损部分并没有放弃,但其与案外人秦某经法院通知后未到庭就协议内容接受询问。故法院从字面理解分析“赔款自行交接、今后各自无涉”系李先生在支付秦某3000元后双方就该事故再无其它纠葛,对李先生主张该调解结果不涉及车损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该调解结果确认了李先生就自己车辆损失放弃了对秦某请求赔偿的权利,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投保车辆的全部损失费用,则保险公司无法基于事故责任比例而向事故相对方进行追偿。结合该案所涉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按照30%比例赔付李先生机动车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先生3000元,在车损险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支付其2025元;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保险人尚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形下,保险人将赔偿保险金,进而享有保险代位权。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势必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损害保险人利益,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非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任意处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放弃赔偿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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