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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23亮点你必须知道!(最全解读)

2017-09-30 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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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授权法律讲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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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正式施行。


有没有想过,


10月1日后你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



成年后可以问你爸妈


要回被克扣的压岁钱!


“死而复活”后,


妻儿不一定还认你!


是不是又惊又喜!


你能想到的和你想不到的


它都帮你想到了!


一起来看!




01、签订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绿色原则”也被列入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3、“习惯”将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帮手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4、用“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记录


你来到和离开这个世界的时间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05、胎儿也有权继承财产,受到伤害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孩子以前10岁才能打酱油,现在8岁就可以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7、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8、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09、“虎爸狼妈”的暴虐行为请收敛 ,父母的监护资格有被撤销的可能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10、撤了监护权也逃不掉法定义务


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11、给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悔改权”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12、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也要有责任心


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死而复活”后,妻儿不一定还认你


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4、有一种法人叫“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规定,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15、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6、不能帮你充Q币,但可以帮你保护它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7、揭下合同签订中“通谋伪装者”的面具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8、“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法中也见得到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9、英雄救美再无后顾之忧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英雄烈士不容你随意诋毁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1、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你有三年时间决定告不告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2、成年之后问你爸妈要回压岁钱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3、未成年人受性侵成年后仍可“算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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