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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微信群开“玩笑”说了6个字,获刑9个月

2017-09-25 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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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律讲堂综合 工人日报、人民日报山东商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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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加入ISIS”就因为在群里的这一句玩笑话,他被判处了9个月的刑罚,外加1000块的罚金。


     31岁的外来工张强(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开玩笑的话,却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句玩笑话惹这么大麻烦,真后悔。”日前,他对记者说。


  2016年9月4日晚,张强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强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然而,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强,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强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记者注意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对记者表示,根据《刑法》第120条的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强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6月13日,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强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无独有偶。今年1月15日,打工者王某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在自己的QQ空间内发布,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3天后,王某被警方查获归案。


  王某表示:“我发视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空间的点击率,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并非故意宣传恐怖主义。”


  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近日,临沂市平邑县一男子林某微信群散布"要弄点炸弹去炸天安门"的个人极端言论,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民警迅速开展调查。


经查实,该网民为温水镇24岁的男子林某。随后,温水派出所经缜密侦查,一举将林某抓获归案。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呢?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以上案例,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小编这里提醒广大朋友,在微信、QQ、微博等公共平台上一定要谨慎发表言论,国家网信办新规:2017.10.8日实施,微信群已经开始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所以请小伙伴们今后微信、QQ、微博这9种消息尽量不要发,一定要注意哦~~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涉密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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