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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律师支招:离婚怎样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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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颖珺律师 来源 | 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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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能多分财产,更像是一个伪命题。在婚姻生活和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转移、隐瞒财产,伪造债务的现象,当事人和律师的调查手段极其有限,司法调查的资源和力度也十分有限,无法查实和举证对方财产的情况下,多分财产是很难的。



婚姻中,若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心理能量、人品格局差异太大,那么“弱势一方”也是没办法抗衡的,律师和法律能起到的作用有限。“旗鼓相当”才能剑拔弩张、两军对垒。


一方的法律意识和举证能力非常差,平时没有注意收集保存线索、证据,在感情恶化后,对方有所戒备和动作后,就更加被动了。有些夫妻分居多年或各走各路,完全不清楚彼此的经济状况乃至工作。


此外,所谓“让对方一条底裤都分不到”,只能当一句笑话听听。别说“底裤”之类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个人财产。婚后所得都是共有财产,除了少数几种例外情形,即使对方有过错,原则上还是能分得百分之五十“净身出户”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对方自愿放弃。


尽管上述种种现实令人有些无奈,但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可以采取一些策略,尽量争取能多分一些财产:


作者总结了七个策略:


1、在起诉前,多方面进行调查,尽可能把对方名下的财产、对方转移的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基础。


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起诉中发现的财产,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离婚后发现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但是起诉后,就“打草惊蛇”,对方会更加有目地、更加迅速地转移财产,一方想查实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一举进攻,火力全开。


2、举证对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的唯一情形。


现实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银行账户有大笔的转账或支出,对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一方出售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包括已经在中介或网上放盘,跟潜在的买家洽谈,收受了定金,签订了买卖合同,甚至房屋已经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将家具电器或者家中值钱的物件搬走等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3、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包括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以及各种过错,争取多分财产,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2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原则之一。


对无过错方倾斜分割财产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最多为百分之十,即无过错方最多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六十,过错方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四十,双方的差距达到百分之二十,相当于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了。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中,共有财产还是平均分割,法院判决过错方另行支付赔偿给无过错方。


建议无过错方(受害方)在起诉时同时要求过错赔偿和财产倾斜分割。


此处所说的“过错”,通常是指感情上的出轨,身体的背叛、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嫖娼赌博乃至吸毒等恶性。


4、举证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并以财产抵扣。


若能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若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不强,或者诚信很差,甚至已经(日后可能)不知所踪,建议受害方要求法院判决从共有财产的分割中抵扣,而并非过错方直接支付。这样可以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保障受害方真正得到赔偿,实际上也减轻了过错方的负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争取财产倾斜分割。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宗旨,在离婚诉讼中,更是如此。具备抚养条件和意愿的一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除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在日常相处中维系与孩子的亲情外,客观上也对财产分割有利。


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2号)中,“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原则之一。


比如说,男女双方都争取房屋的产权,那么法官通常会将房屋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让孩子继续在原有房屋内生活(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地点和环境,也是离婚案件处理抚养权不成文的规定)。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父母的财产都是留给孩子的。在法官的内心深处,肯定也受到这种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以财产倾斜分割的形式来保障孩子成长的物质需要,来弥补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成文的“潜规则”。


6、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财产抵扣。


一方在争取抚养权的同时,可争取让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


若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则法院通常会判决按月支付。但如果对方在经济上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或者对方日后可能不知所踪、难以联系,法官也可以判决其一次性支付。


在此基础上,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无须对方直接支付,一方面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减轻对方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0号)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7、击中对方的愧疚心理、唤起对方的道德感和对孩子的责任感,争取对方在财产上让步,或把财产赠与给孩子。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尝试说服对方把财产留给孩子。孩子是双方的骨肉和纽带,这是永远改变不了的事实。


父母离婚,已经给孩子的生活和内心带来很大的冲击,尽量减少伤害,弥补孩子,让孩子虽没有完整的家,但有完整的爱,是父母双方应该共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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