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诉讼离婚本来就是一大老难题,没有法定理由,首次起诉离婚都要被驳回。
如果一方“躲着”不出现,不接法院电话,不接收诉讼材料,想让法院判决离婚更是难上加难。
恰好,近期又有一起这样的离婚案,法院大胆判决离婚了。
趁热打铁,赶紧给大家总结几个促使法院判决离婚的实务技巧。
一、缺席判决离婚的条件
判决离婚的理由有很多种,我把它们分法定离婚事由和酌定离婚事由。
法定离婚事由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
出现这五种情况,法院无论如何都要判离婚的。
酌定离婚事由有很多,基本都规定在93年的司法解释里,潜规则就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会判离。反正要判离婚,总能找到理由的。
为什么要提这个?
因为离婚诉讼很特别,几乎所有案件都可以申请再审,只有个别几个类型的案件不能再审,离婚案件就是其中一个。
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谁也不能申请法院再审,要求法院改判不准予离婚或恢复婚姻关系,即使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或贪赃枉法。
所以,一旦有人躲着不出现,法院不敢轻易判离婚。
就拿近期缺席判离婚的案件来说,当初是女方起诉离婚,开庭时被发现转移财产,休庭后第5天就撤诉。我们代理男方接着起诉离婚,女方躲着不出现。开庭结束时,法官还嘀咕着可能不敢判离婚,怕对方来闹访。我说,对方上次已表明感情破裂,是转移财产东窗事发才撤诉的。法官说,关键人家的撤诉了,或许人家想挽回感情呢?
这是法官普遍的心态,只要让他酌情判离婚的,他都不敢判,生怕摊上事。
真正触动法官敢判离婚是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只有法定情形,法官才不怕担责。
因此,首次起诉离婚有没有法定理由,决定法官敢不敢判离婚。
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即使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官也未必敢判。
二、没有法定理由怎么办?
没有法定理由怎么办?这个问题确实很蛋疼。
但可以创造法定理由,或创造接近法定离婚事由的理由。
重婚、同居、家暴、吸毒、虐待、遗弃,这些理由都不用想,不可能主动揽上这些事。
唯一可以考虑的就是分居两年和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需要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而且还要先有一个宣告失踪的诉讼程序,公告期要3个月。
如果不是一开始就真的失踪,没有报案寻人,不可能再走这样的程序。而且大部分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不是真的下落不明,而是对方躲着不出现。
因此,只有分居两年是可以真正主动创造出来的。
比如,可以在起诉前就搬到外面住。
很多人在第一次起诉时不注意,在诉状中或法庭调查时没有讲到感情不和的分居时间。可能分居的时间才1-3个月,大家不以为然。正因为大家不以为然,如一方提出这个事实,对方一般不会否认。这个经双方确认的事实,在下次离婚时就发挥作用了。
近期办理的案件,就是双方在法庭中承认分居时间,我们才得以在后续的离婚案中证实双方已分居两年。
从第一次起诉时就开始分居,经过第一次诉状公告和第二次判决公告共4个月,再加上普通程序6个月,第一次离婚就经历10-12个月了。再过6个月起诉离婚,又经历2个月公告,6个月的审限,怎么也凑够分居两年了。
如果一开始不这么做,后续对方继续躲着不出现,这个婚可能会离不掉。
缺席判决离婚的案件,一般不要提财产分割,只提离婚和孩子抚养两个诉求。这是经过无数次诉讼得出的经验,很多时候法官想判离婚,也会要求你撤回财产分割的诉求。
这是因为一方不出现,双方的财产状况究竟是怎样的,难以查明。一方已经“被”离婚了,最后财产也被侵吞,法院很容易摊上事。
我们千万别以为对方不出庭,你主张什么事实,法官都会认可。
一般而言,法官会对双方的感情状况细节问得更仔细,用以判断当事人是否撒谎。如果当事人毫无准备,对生活、感情细节支支吾吾,法官可能会认为这个当事人隐瞒着不少事情,尤其是不是他本身是过错方。
而作为律师,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提供能证明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并在庭审中引起法官对该事实的重视。否则,开完庭后法官先入为主认为不能判离婚,连书面代理词和证据都不仔细看。
在我看来,庭后书面意见相当重要,主要作用有两个:
第一,运用证明充分论述符合离婚的法定事由。
第二,打消法官非法律因素的疑虑。
为了引起法官重视书面意见,可以在庭审发表观点时就先口头这样表达:
为了不占用法庭宝贵的时间,在法庭上针对是否感情破裂的问题简要发表X点意见,庭后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
第一,根据某某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已搬到某地方居住;
第二,根据某某证据(如短信来往)可证实双方经常吵架,谈及离婚,感情不和。
第三,根据上次离婚的庭审笔录,双方承认感情不和,在XX时候就已分居......
......
庭后为了代理词能否引起法官重视,标题也十分重要。
一般人可能会这样写标题: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还有人不管什么案件,通通用这个做标题:
代理词
但我们会这样起标题:
关于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因李某多次赌博被处罚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代理词
关于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案
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应判决准予离婚的代理词
这样法官看到标题,就知道我们要表达什么,跟判不判离婚是否有重大关系。既然标题都提到符合法定条件了,法官一般都会看内容,只要内容不是扯淡的,就会认真看完。
内容方面,首先要运用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离婚事由,其次还要强调这是一定要判离婚的情形,法院要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敢于判离婚,若不判离婚,会对原告造成何种影响,最好能提供相应的案例共法官参考,毕竟不是每一个法官都试过对这类案件判离婚,要让他心里有底。
总而言之,缺席判决离婚需要有法定离婚事由方能有保证,且不要提财产分割诉求,需要通过一定的技巧排除法官内心的疑虑。
以下是我们代理词节选的内容,供大家意会,不能言传。(ps:这个代理词所描述的事实和论证表述,几乎复制在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里了。代理词所涉及的人名、时间、地方和情节均已改编)
......
尽管法院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缺席审判的离婚纠纷较为慎重,但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已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条件,且此次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在第一次离婚撤诉后未见好转,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详述理由如下:
一、在被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起诉状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
201X年9月6日,被告向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在民事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被告陈述:“.......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经历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即本案原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见证据4)
同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开庭审理笔录中,被告当庭陈述:“双方从2015年7月份开始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双方再无联系。原告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居住在澳门”(见证据5庭审笔录第5-6页),原告陈述:“2015年7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原告(即本案被告)居住在澳门,被告(即本案原告)居住在广州”。(见证据5庭审笔录第6页)可见,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自2015年7月份以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民事诉状及庭审笔录中,均承认夫妻双方自2015年7月份因感情不和两地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之条件。
二、被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的真正原因是原告低价转让房产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发现,为逃避责任,被告在法官要求庭后提交转让房产相关证明资料后申请撤诉,而非出于挽救婚姻之目的。(略)
综合上述两点,代理律师认为:此次离婚诉讼系双方提起的第二次离婚诉讼,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的诉状及庭审笔录中,双方已确认自2015年7月份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且被告申请撤回第一次离婚诉讼的真正原因是因为无法合理解释擅自低价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原因及房款、相关保险款项去向,并非为了挽回婚姻关系。
此前,我们所办理的一起下落不明的离婚纠纷案,法院在原告首次起诉离婚,基于被告有赌博恶习,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判决准予离婚(见附件1)。
为了减轻法庭的负担,我们已经不在本案中提出财产分割的诉求,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符合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下,仅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并不会对被告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我们恳请合议庭在认真审查被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庭审笔录情况及本案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排除非法律因素的考虑,在法律的框架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意见,尊请采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吴杰臻律师
龙中美实习律师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