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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 建筑工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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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往往催促交付工程。但其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结算。
如:承包方及时提交了结算报告,但发包方只收不签字、盖章;有的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方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方任何书面答复。今天推送这篇文章,分享防范此类风险的方法。
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
对于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的情况,可以采用邮寄快递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此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并约定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关于结算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具体可以参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 “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附注:财建[2004]369号文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2)约定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在实务中承包方利用该条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还是有很大的难度。订立合同时发包方一般处于的强势地位,稍微成熟的发包方一般都不会同意这种约定。当然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对承包方更好。
在上述条款不能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没有结算完成的,则对欠付的结算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点几倍或者2倍支付利息。应该说这样的条款发包方还是有可能接受的,这样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多了一点保障。
有的承包人可能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已经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至多属于政府规章,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约束力,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该文件。
3、约定的期限届满,即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范例
致函
致:×××公司
×年×月×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建××工地的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竣工后,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贵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工程总造价为××万元。合同约定审价期限为2个月,至今贵公司已超过审价期限,而未予答复。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工程的造价应以我公司送审的××万元为准。
贵公司至今尚欠我公司的工程款为××万元,请接函后立即支付。
此致
××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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