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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实用法律知识
作者丨杨文战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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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了我这么个古怪的问题:
年轻夫妻买新房付首付,钱是两家人一起凑的。但男方要求把所有首付款都以现金的形式放到婆婆的一张银行卡里,再由这张卡转账给房产公司付首付。
女方家当时稀里糊涂就都同意这样做,但事后总觉得哪儿不对。万一两人离婚,这事儿会不会有什么麻烦?
这事儿不少人都说男方家明显在算计,也有人说“有什么可算计的呢?房子是双方婚后买的,也登记两个人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能吃什么亏?”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婚后以夫妻两人名义贷款购房的,没有特殊约定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没争议。
通常双方家里出资,都把钱入到自己子女名下,或再转到夫妻两人一方名下付出去,是比较正常的,男方家非要把两家的钱都以现金的形式放到婆婆卡里再付给开发商,如果是有意为之,可能发生什么呢?
正好给大家介绍下北京法院新作出的一份判决!这是一场公婆起诉儿子和儿媳的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儿子和儿媳在2010年6月结婚,2016年7月儿媳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公婆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两人归还270万元借款及利息。
公婆称在2010年曾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1月,曾三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儿子账号转了270余万,借给儿子儿媳用于购房和装修,并提供了转账记录。
2010年12月27日,儿子和儿媳以两人名义在三河市购买了一套房产,857754元的房款是从儿子的卡里支付的。
2013年12月30日,儿媳以自己名义在廊坊市购买了一套房产,130万的房款,儿子卡上支付了112万元,儿媳卡上支付16万元。
儿子在2016年5月19日写了欠条,认可上述款项是向二原告的借的,用于夫妻购买房产。
双方争议
公婆主张这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儿子儿媳共同偿还。
儿子同意父母的诉求,儿媳不同意。儿媳认为不存在债务关系,欠条是公婆和丈夫串通形成的,也没有形成夫妻合意。转账凭证不能说明借款关系。
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儿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现有有证结婚后通过儿子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故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4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儿子儿媳归还借款及利息。
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儿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债务是串通形成的虚假债务,即使公婆确实有款项转给儿子购房,基于婚姻关系及房产登记情况,也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主要理由如下:
公婆两人在2010年时年龄分别是71岁和74岁,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不具备出借大额借款的能力。
汇款数额、汇款时间与购房的总价款及购房时间不一致,公婆及丈夫所称借款用于购房的与事实不符。
2016年起诉前多年,公婆从未主张过借款关系,夫妻两人也从未归还过欠款或利息,如果真是借款,这不合常理。
实际上是因为2016年7月儿媳起诉离婚,才出现了儿子个人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的欠条。这个时间也未必真实,明显是在儿媳起诉离婚后串通伪造债务的行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就儿媳上诉称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内容,主张公婆向丈夫来支付的款项即使是公婆的,也应视为是对夫妻两的赠与的问题。
二审院认为,该第22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故对儿媳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儿媳虽然主张公婆与丈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二人在结婚后通过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据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7)京03民终9865号民事判决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三中院的这两份判决,确认了一个裁判标准: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房,某一方父母能证实自己有转账给子女,在无明确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情况下,即使事后多年子女个人补书面借据,也能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实就这个案子来讲,根据上述事实我相信大家都能作出判断,不管这钱当初是儿子的还是公婆的,公婆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肯定不是事实。儿媳说的是对的,这欠条和借款关系就是类为儿子和儿媳要离婚才出现的。这一点大家看得明白,我相信一二审法官也明白。但为什么还要这么判呢?
我个人理解主要有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证据上,转账凭证和欠条表面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的证据,且儿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赠与;
二是不管是这钱实际是公婆的还是儿子的,是借款还是赠与,它实际原来属于男方家庭的,而且明显不是婚后收入。现在结婚购房往往是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全部积蓄,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这实际上对主要出资一方的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尤其是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既然男方家找到了个表面符合借贷关系的理由,那法院就顺势给支持了,从某种程度上来形成一个利益平衡点。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样的案例,还是很可能会形成一定的标杆效应的。
有人说按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补丁的补丁,不是夫妻共债得夫妻共签吗?这是2017年案子,如果晚些审理结果是不是不同?
我得说不是的。按新规,单方签字另一方不担责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则还是夫妻共担。本案款项用于购房,且房产有登记女方名字,所以自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按照这个思路,回到我们刚才说的把男女双方的钱全放到婆婆名下,再转账给开发商付款的事件。如果男方再私下写张借据,女方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家实际也有出资,那么婆婆银行卡里这笔钱可能会认定为夫妻购房所产生的共同债务。
甚至不排除还有一些其它操作方法,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更严重的损害女方利益的情况。所以,结婚购房时款项的来源和支付方式,也可能对夫妻双方利益产生影响!开头我们提到的那个问题,女方最好就女方家出资的事实收集些证据,两家人书面确认最安全,如果不好意思提出来,也应该想其它办法收集些证据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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