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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7)渝0112执632号
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
关于彭坤胜、贾占贵申请执行张达能、李晓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并对被执行人李晓红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名门山庄10号附1号和附2号房屋进行了评估卖,2014年11月11日买受人何君伟,李燕分别竞得上述房屋,后买受人持本院裁定书过户时因行政限制未能完成过户。得知这一情况后,本院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到你局协调此事,且买受人也到你局反映此事。
2016年底,你局在未函告本院的情况下,强行将本院拍卖的房屋部分进行了折除,造成房屋毁损至面目全非。买受人反映存在安全隐患,并要求撤铺拍卖,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鉴于你局在明知李晓红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名门山庄10号附1号和附2号房屋系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的标的物的情况下强行将本院查封拍的房屋部分进行拆除,情节严重,本院曾责令你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院拍卖的房依法恢复,恢复的房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现因你局逾期未将房屋恢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ー十ー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决定如下:
对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罚款100万元,限你局在2018年7月31日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除了可以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处以15天以下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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