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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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
如果你是立法者,请你为生民呼号,在部门利益诱惑面前,坚定地站在公理一边;
如果你是法官,请你不枉不纵,在舆论皆曰可杀的热浪中,保持如水沉静;
如果你是律师,请你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的老百姓的手;如果你是警察,请你良善执法,闪耀出人性的光辉。
心中有法治,不怕诱惑者的百般攻略;心中有执念,不怕围猎者的千条妙计。拒绝腐蚀,我心光明;拒绝合污,我心沉静。请你相信,清白的良心,是我们安心入睡的枕头。
--------来自最高院梁凤云审判长在法大的致辞
一、鸿茅药酒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医生谭秦东网络上发表了《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文章称,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人不适合饮酒,其表述本身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但是标题却使用了情绪化的“毒药”一词。
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向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谭秦东通过互联网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造成了公司经济损失总金额达827712元。
2018年1月10日,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千里来到广州,跨省对谭秦东实施抓捕;1月25日,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谭秦东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谭秦东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3日,凉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该事件引爆了舆论。微信公众号“红星新闻”发布了《广州医生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 涉嫌损害商品声誉被警方跨省抓捕》的文章,澎湃新闻在网站和微博进行了转载发布,并迅速被南方人物周刊、南方周末等媒体转发,引发了法律和医届在微博上的广泛讨论,大量网友也参与其中。随着事件的发酵,人民网、光明网、央视等官媒进行报道刊发评论,新华社发布“三问鸿茅药酒事件”,关于鸿茅药酒事件的讨论进入白热化。
2018年4月17日,内蒙古检察院通报,根据最高检指示,内蒙古检察院听取凉城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
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指令凉城县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2018年4月17日,谭秦东被取保候审。
入选理由:权力的行使应该被严格规束!该事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跨省抓捕”、“保健品乱象”、“滥用公权”等关键词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正当的商誉必须维护,但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否应当同等保护?刑法作为保护性法律,应该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当民事手段、行政手段不能治理该种行为时,才可动用刑法手段,否则,公民与国家将双受其害。根据网络披露的信息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公布的相关情况,凉城警方称谭秦东涉嫌诽谤,造成企业巨额损失的说法,并未达到相关证据标准。内蒙警方“千里跨省”的处置方式显示了政府对本地企业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病。同时,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被滥用的公权,也侵犯了网络民众正常表达的言论自由。
二、滴滴司机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5日晚上,空姐李明珠在执行完飞行任务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结果失踪。5月8日,警方告知家属李明珠的遗体被找到,身中多刀。5月10日,滴滴公司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寻找一位名为刘振华的顺风车司机。2018年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经多方努力、全力搜寻,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可以确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明珠的犯罪嫌疑人刘振华。因嫌疑人死亡,该案刑事部分将会被被撤销。
入选理由:网约车辆出行存在风险!本案促使网约平台进行了有效的安全整改。网络约车给民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
近几年来,因网络约车引发的刑事案件并不鲜见,当用户诉求从“更快速打到车”变为“更安全、快速打到车”, 就会更依赖平台,平台应该更有效“控制人”。但本案中,司机为何有刀?进入平台执行任务的司机如何进行安全审查?进一步思考,一直以来犯罪学貌似是边缘学科,并未受到更多重视,但近些年来理论界兴起的犯罪聚集规律与空间防控研究等,在此类案件的治理与防控上,可能有较大作用发挥,应该受到更多关注。
三、张文中案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9日,河北衡水中院以诈骗罪判处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及违法所得追缴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最终,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入选理由:该案的处理结果,彰显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和价值。该案是当前我国影响重大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被媒体称为“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被学者称为“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典范”。该案的无罪判决,体现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坚强决心,表明了我国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民营企业家的法治方向。
四、长生生物疫苗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5日,根据员工实名举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该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导致疫苗失效。
2018年7月24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入选理由:食药安全再次引起国人关注,同时,这一案件也引发了刑事法学界对涉食药安全类犯罪的思考。自三鹿奶粉案件以来,我国出现多起食品药品方面的公共安全事件。疫苗事关生命健康,质量安全容不得半点瑕疵。长生生物疫苗在2017年就曾被曝光过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但相关监管部门并未有太大作为。
针对此类行为,长生生物、高某芳等单位涉案人员、监管人员所涉罪名应如何确定?对于此类关系公共卫生案件的“行刑衔接”为何不畅?
刑事司法应对此类公共卫生案件还有哪些措施?
此类案件中,公众对刑事司法的诉求要求更高,期待更大!
五、最高检察院抗诉教师秦某性侵女童案
案情简介: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等机会,多次对女生A和B实施强奸;多次猥亵ABCDE五名女学生,猥亵F、 G两名女学生各一次。
2013年9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2016年1月,以秦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其犯猥亵儿童罪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改判无期徒刑,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入选理由:校园性侵一直在治理,但从未杜绝!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成长环境,针对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针对在校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发出《检察建议书》。教育部办公厅也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以期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我国当前并未有完善的教师准入制度,对教师个人信息的收集、审核也存在诸多不足,以致教师实施校园性侵的案件频发。而对该种类型案件的治理应该注重“系统化”“一体化”,既关注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也应加强青少年学生的自护教育,还应扩大社会工作者及心理辅导老师在类似案件中作用。
六、昆山于海明案
案情简介: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入选理由:昆山于海明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一直以来,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从2009年的邓玉娇案,到于欢案之后,中国人对于正当防卫有了更高的期待,今日昆山案的大逆转的结果又掀起了关于正当防卫的热议。
此案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鼓励,《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在面对危机人身的严重暴力犯罪时,允许进行无限制正当防卫的国家态度!
七、杭州莫焕晶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莫焕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被害人朱小贞、林生斌夫妇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
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小贞家财物,并找借口向朱借款,上述钱款均被莫赌博输光。
同年6月21日晚,莫焕晶为继续筹集赌资,决定采取在朱小贞家中放火再帮助灭火的方式骗取朱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钱。22日4时55分许,莫焕晶在朱小贞家客厅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共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1802室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
2018年2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莫焕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焕晶被执行死刑。
入选理由:刑事司法应惩恶扬善。该案引起民众较多关注,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恶性程度较大,体现了人性之“恶”;另一方面案件本身也存在诸多难点、疑点。在莫焕晶案中,司法机关关注舆论,又不为舆论左右,严格依据法律裁判,表征了刑事司法的理性,体现了刑事法律人的冷静!
八、王成忠案
案情简介:2018年2月9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成忠(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王成忠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8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抗诉、上诉案,王成忠及辩护人当庭以王成忠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由,提出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应回避,法庭遂宣布休庭。该案因“回避”问题引爆自媒体及网络。
2018年11月12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2018年1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入选理由:公正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它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公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底线正义”,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应该被严格遵守。为保证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本案中,王成忠原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由其昔日的同事审理该案,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从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要求出发,指定管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但对于本案已经经过的一审程序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学界与实务界还有不同争论。
九、翟一平案
案情简介:翟一平罹患肝癌,其从国外代购国内没有的抗癌药 “PD1”回国,在原售价基础上加5%卖给了病友,病友通过注射治疗后发现确实有效。
2018年7月25日,翟一平被上海警方刑拘,涉嫌罪名是销售假药罪。
2018年11月28日,翟一平被取保候审。
入选理由:善法而治,法律不能机械适用!这是继2015年“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之后,又一销售假药罪的典型案例。据悉,翟一平被刑拘后,有来自广东、海南等地的病友自发写了163封求情信,希望能对翟一平“网开一面”,该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刑法中对于假药的界定、法律与人情、药品专利与管理体制等问题的热烈讨论。翟一平为病友代购抗癌药时,国内患者缺乏购买的正常渠道。直到2018年6月15日,该药才被正式批准在国内上市。法律不应超脱出人类的情感和伦理而存在,刑事司法应塑造民众对她的“朴素信仰”,充分权衡可能会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尤其更应体现人本、人道、人伦精神,应更具温度、风度和热度!
十、金哲红再审无罪案
案情简介:1995年,27岁的金哲红被警方认定为杀害女青年的凶手。案件因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金哲红四次被判处死缓,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成立,但他并不认罪,入狱后一直申诉。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金哲红无罪。
入选理由:再有重大冤案平反!该案凸显了我国“口供定案”的顽疾,该案定罪依据主要是金哲红的口供,并无其它物证或者人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裁定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表征了我国刑事司法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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