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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讲讲“多车事故”中交强险限额如何分配的问题。
案例背景:A车、B车撞了C。
情形一:A车主责(70%),B车次责(30%)。
C起诉A车和B车,C的总损失为28万元,其中医疗限额内损失3万元,伤残限额内损失25万元。
结论是这样的,
A车在医疗限额内赔1万,伤残限额内赔11万。
B车在医疗限额内赔1万,伤残限额内赔11万。
即C在A车和B车的限额内能得到24万元赔偿,超出的4万元,A车商业险内按责承担2.8万元,B车商业险内按责承担1.2万元。
理由是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情形中,损失皆已超额,各自限额内满顶赔偿即可。注意,一辆车发生一次事故就能用一次交强险限额,保险期间内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得继续按限额赔。
情形二:A车主责(70%),B车次责(30%)。
C起诉A车和B车,C的总损失只是11万元,其中医疗限额内损失1万元,伤残限额内损失10万元。
结论是这样的,
A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5万,伤残限额内赔5万。
B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5万,伤残限额内赔5万。
即C在A车和B车的限额内能得到11万元赔偿。
理由是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情形中,两车适用的都是有责险(有责险:有责险=1:1),限额内对半分即可。
注意,交强险内不分责,即主次责无影响,不用区分什么70%与30%,只要有责就用有责险,同等对待。
情形三:A车主责(70%),B车次责(30%)。
C起诉A车和B车,C的总损失只是26万元,其中医疗限额内损失1万元,伤残限额内损失25万元。
结论是这样的,
A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5万,伤残限额内赔11万。
B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5万,伤残限额内赔11万。
即C在A车和B车的限额内能得到23万元赔偿,超出的3万元,A车商业险内按责承担2.1万元,B车商业险内按责承担0.9万元。
理由是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这种情形就是情形一和情形二的综合版。本情形中,两车适用的都是有责险,不超额的部分对半赔,超额的部分满顶赔。
情形四:A车全责(100%),B车无责(0%)。
C起诉A车和B车,C的总损失只是12万元,其中医疗限额内损失2万元,伤残限额内损失10万元。
结论是这样的,
A车在医疗限额内赔1万,伤残限额内赔9.09万。
B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1万,伤残限额内赔0.91万。
即C在A车和B车的限额内能得到11.1万元赔偿,超出的0.9万元由A车在商业险内按责承担,B车在商业险内无需担责。
这个情形比较复杂一点,不仅有超额的,也有不超额的,不仅有有责的,还有无责的。
首先,医疗限额内损失2万元,超限额总额了,有责险内满顶赔1万元,无责险内满顶赔0.1万元。(是的,有责险的限额与无责险的限额相差甚远)
其次,伤残限额内损失10万元,未超限额总额,有责险与无责险的限额比例为为11:1.1,即有责险内赔10万元×(11万元/11万元+1.1万元),无责险内赔10万元×(1.1万元/11万元+1.1万元)。
以上算数题围绕的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而已,但是计算超级绕,呃,不知道你头晕了没……
而且以上情形还都是简化过的情形、简化过的数字,现实中能更复杂些,比如A车、B车撞了C、D、E,然后A车没买交强险,B车酒驾,或者逃逸,或者没买商业险,然后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然后各种垫付关系,然后E治疗尚未终结……
虽然规则很绕,不过我相信你慢慢看多几遍,一定能完全掌握,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