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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有些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彩礼的形式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在广大农村及一些地区、范围内普遍存在彩礼争议纠纷。如:在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诉讼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本期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大家参考。
裁判规则
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男方在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给付女方的财物,若双方确未实质性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彩礼,离婚时女方应返还——张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方在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给付女方财物的,应当根据给付的时间节点、价值大小,结合财物的来源、给付的背景、目的以及双方婚前或婚后有无共同生活,特别是有无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考量。若确未实质性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彩礼,而非男方交由女方保管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负有返还义务。
案号:(2019)苏0923民初296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6期(总第865期)
3.夫妻婚后感情不和,未能长期共同生活而离婚的,女方应当返还部分彩礼——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共同生活应当是指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对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一个月后发生感情问题,在生活中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过错,女方搬离导致双方未能长期共同生活的,应当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7年2月20日
4.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所收彩礼应返还——章至隆诉李琼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婚约期间,男方向女方给付大量彩礼,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而后女方悔婚,男方起诉离婚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来源:湖北法院网 2014年11月14日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王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在婚礼上发生矛盾,之后并未共同生活。当事人以未建立夫妻感情,确未共同生活为由起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应予准许。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并未共同生活,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0年12月14日
司法观点
1.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离婚时应当认定一方酌情返还彩礼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现在的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7页。)
2.“共同生活”的界定
司法实务中存在三种判断“共同生活”的做法:一是以长时间同居为判断标准;二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为判断标准;三是以形成长时间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判断标准。前两种判断标准是形式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时间居住在一起生活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的形式则认定为共同生活。第三种判断标准是实质标准,从配偶间的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如果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认定共同生活。笔者认为,应当从实质角度做出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基于《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社会传统伦理观念,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不仅客观上存在家庭义务和互相扶养的义务,在精神上也要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并基于配偶生活能够互相理解和慰藉。因此,居住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和是否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判断是否共同生活的主要因素。(来源:《彩礼返还行为刍议——兼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及相关规定》,作者:郭英华、杜琼,载于《行政与法》2019年第2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8、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二、彩礼纠纷的处理
(二)是否返还的问题
1、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2、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