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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未满12周岁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共享单车营运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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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的第105号参考性案例高某、梅某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涉及不满12周岁的受害人通过非APP程序获取密码的方式解锁共享单车且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共享单车营运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参考性案例第105号:高某、梅某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不满12周岁的受害人通过非APP程序获取密码的方式解锁共享单车且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共享单车营运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义务包括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对于不特定的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以确保使用对象具备使用共享单车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驾驶资格条件。若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则可认定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对于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遭受交通事故伤亡存在过错。2、共享单车企业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属于商业行为,具有与不特定使用对象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同时对于投放的车辆存在管理义务。若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引起损害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1172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2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7266号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梅某为受害人高小某的父母,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为ofo共享单车的经营者。2017年3月26日下午,受害人高小某(事发时未满12周岁)与三位同伴未通过APP程序获取密码,各自解锁一辆ofo共享单车后上路骑行。高小某骑行ofo共享单车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高小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小某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疏于观察路况,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涉案ofo共享单车系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所有,投放于城市公共区域,供注册用户使用移动互联网终端获取密码并付费使用的租赁自行车。涉案ofo共享单车采用固定机械锁密码,即若上一使用人未拨乱密码,则他人一按按钮即能开锁,使用人是否锁牢车辆与计费无关。该车辆锁定需要两个步骤:一是将马蹄锁锁杆推入锁壳并固定,二是拨乱密码表盘上的四位数密码。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将肇事机动车方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肇事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及肇事机动车方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事后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ofo共享单车的经营者,理应对投放的车辆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涉案ofo共享单车采用固定密码的机械锁,易于被手动破解,且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车辆缺陷问题未予重视,对机械锁车辆未采取召回、更换车锁等措施。其怠于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告对受害人高小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将机械密码锁具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2.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赔偿两原告在前案中未获赔付的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3.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辩称,1.受害人高小某系通过非APP程序获取密码的方式开锁,其可能是按开密码未打乱的车锁,也可能是手动测试破解密码从而解锁。但无论何种方式,受害人高小某均为未经许可使用被告的车辆,属于侵权行为。2.涉案ofo共享单车的各种功能装置、制动系统均处于正常状态,受害人在骑行时未发生部件脱落、机械失灵等直接造成骑行人损伤的情形。故涉案车辆、锁具本身并不存在“危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因此,受害人高小某死亡系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被告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1.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支付两原告赔偿款共计6.7万余元;2.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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