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夫妻出资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就能避免被执行吗?

点击法律一讲堂关注

来源 | 法门囚徒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涉房屋由李某、薛某实际出资,亦长期由该二人掌控的公司占有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经营使用。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应包括在夫妻二人作为保证人的上述担保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李灏舸、李瑞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争议焦点:夫妻出资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就能避免被执行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李洪霖、薛英于2004年12月代其女儿李灏舸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9日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灏舸名下,当时李灏舸不满7周岁(李灏舸于1998年5月出生);案涉房屋曾于2007年1月10日被用于为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办理抵押登记;李洪霖、薛英、威兰德集团与李瑞泉于2014年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洪霖、薛英、威兰德集团为李瑞泉向威兰德物流公司的借款50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此时李洪霖、薛英尚未离婚(该二人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李灏舸不满16周岁;案涉房屋被用作李洪霖、薛英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并非由李灏舸实际占有使用。一、二审法院综合分析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案涉房屋应为李洪霖、薛英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李灏舸主张案涉房屋自2009年由其对外出租,但根据其提供的四份《租赁合同》载明,该房屋的承租人亦为李洪霖、薛英实际控制的航运公司,该租赁关系发生于家庭成员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且李灏舸当时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房屋的上述抵押、租赁均明显超过李灏舸作为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所需;案涉房屋由李洪霖、薛英实际出资,亦长期由该二人掌控的公司占有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经营使用。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应包括在李洪霖、薛英作为保证人的上述担保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并无不当。李灏舸申请再审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往期文章,点击阅读 ↓↓↓

登记在弟弟名下的房子姐姐装修并居住20年,房子是谁的?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借名人能否以此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法+省高院:“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从此有了答案!

借名买房后,出名人反悔不配合返还过户,怎么办?

法官详解:借名买房,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

最高法:关于“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借名购房协议》及使用说明

点击下面图片可进入小程序进行咨询

◆ 关注【法律一讲堂】:

40万订阅用户共同关注,为您提供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结合经典案例,聚焦法治热点,剖析法治难点,解答法治疑点,引导您如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一讲堂】(微信号:yunlvshi)

新书推荐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律一讲堂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