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研究》|| 杨森平等:间接税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调节:“正向”还是“逆向”?
间接税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调节:
“正向”还是“逆向”?
杨森平 刘树鑫
本文通过微观模拟法测算2001年至2015年间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承担的间接税,实证检验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及其影响因素。计算和比较间接税后泰尔指数和税前泰尔指数的结果表明,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逆向调节为主。采用OLS方法回归检验表明,城乡居民初次收入分配结果差距和各自实际承担的间接税税率差异是造成间接税具有显著逆向调节功能的重要原因,两者单独增加一个单位时,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程度的恶化分别将增加0.35%和27.19%。经进一步分析,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单位收入所承担的实际间接税差异是促使间接税加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本文为进一步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完善现行税制改革提供有力的参考。
关键词:间接税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泰尔指数 逆向调节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2017年的基尼系数继续保持在0.4以上,而2016年的基尼系数0.465已经比70年代的基尼系数0.16几乎增加了两倍。按照学术界公认的国际警戒线标准(0.5),我国长期经济高速增长所伴随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问题,已经十分严峻。一方面,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直到2015年才达到10772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却有31195元之多,尽管当年的城乡居民收入比(约为2.9)为2001年以来的最低值,但依然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约为1.6),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另一方面,税收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理论上可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累进效应,进行居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然而,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这种税收结构对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在一定的时期内具有明显的作用,却被学界普遍认为是弱化了税收自身应有的调节功能。因此,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已经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那么,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所承担的实际间接税收负担的状况究竟如何?间接税是否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产生了实质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正向”还是“逆向”?这些问题的答案显然是解决城乡区域不平衡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合理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依据,也有助于推进“十三五”规划中的税制改革进程。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已有针对间接税与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研究主要包括如何准确地测算间接税的负担归宿和间接税究竟是否拥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目前被普遍使用的间接税测算方法,主要包括一般均衡法和微观模拟法。一般均衡法要求合理地构建模型,通过均衡分析求出间接税负(Dixon和Rimmer,1999;Fullerton和Metcalf,2002;汪昊和娄峰,2017)。这种方法虽然可以被用来分析税收的福利效应,但也被认为较为复杂(杨玉萍和郭小东,2017)。考虑测算上的简易性,微观模拟法以特定的税收转嫁方式为前提,将间接税税负分配给微观主体,是一种更为常用的间接税测算方法(Metcalf,1999;刘怡和聂海峰,2004;聂海峰和刘怡,2010;聂海峰和岳希明,2012;岳希明等,2014)。同时,一般均衡法和微观模拟法虽然在假设方面有所不同,但产生的结论并无显著性差异(Devarajan等,1980)。所以,微观模拟法不仅操作简易,用其测算所得的结果也能较好地反映一国间接税的税负情况,将其作为测算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所承担间接税的方法具有合理性。
那么,间接税是否对居民收入差距起到调节作用?传统的税收理论表明,与直接税相比较而言,间接税的调节作用几乎可被忽略(Atkinson 和 Stiglitz,1976)。然而国外不少实证分析结果却表明,间接税对居民收入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如在对发达国家的税制研究中,很多研究表明澳大利亚的高收入阶层承担的间接税税负比低收入阶层承担的间接税负担要低(Freebairn,1997),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分配因实际承担隐藏在商品价格中的间接税而受到影响(Dixon和Rimmer,1999),具有较强累退性的间接税对收入分配存在逆调节作用(Kakwani,1977;Warren,1979)。爱尔兰、比利时、意大利和希腊等国的间接税改革也表明过高的间接税比重妨碍了税收政策对收入的累进调节作用(Madden,1995;Van Camp,2001;Liberati,2001;Kaplanoglou和Newbery,2003)。可见,间接税在调节国民收入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效果(Cremer,2001;Rele,2007),只是调节机理与直接税不同。虽然发达国家的间接税更多地被认为具有逆调节作用,也有学者在对OECD国家间接税负担的文献整理和实证研究中发现,间接税在某些情形下呈现累进性(Warren,2008),但效果不如直接税(Decoster,2009)。从主要发达国家关于间接税再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出,间接税在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调节功能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大部分发达国家的间接税能逆向地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但仍有个别国家的间接税可微弱地正向调节本国的居民收入差距。
而有关发展中国家的间接税实证研究结果也同样显示,间接税的调节收入差距功能在不同国家呈现不同的特点。如马达加斯加的居民消费数据和间接税税率经过分析后,间接税被认为扩大了当地居民的收入差距(Younger,1999)。而越南税制中的增值税税负却被证明具有一定的累进性(Haughton,2006)。可见,一国间接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究竟以正向还是逆向的形式,与该国家的税制结构有较强的联系。税制结构以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为基本特征,不同税制结构在组织财政收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稳定经济发展上具有区别的功能优势,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能力上同样有所差异。这是因为科学的税制结构会给居民形成合理的税收负担,反之则会加剧居民的收入差距。
我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起,间接税因在募集财政收入方面的优势获得税收主体地位。已有采用广东省城市家庭数据的研究表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表现出累退作用而营业税却具有累进性(刘怡和聂海峰,2004),但这一结论忽略了城际间的区域经济结构差异,难以确定我国间接税的再分配效应。而通过考察间接税对城镇居民收入的影响后发现,间接税对直接税的正向调节作用确实存在抵消作用(童锦治等,2010),但相关研究并无就间接税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再分配效应进行深入探讨。
与其他国家不同,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使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成为一个独有的问题,研究间接税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纵观相关文献,数量不少却结论不一。如以城乡居民家庭为单位,对其在2007年有关消费和收入方面的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得出间接税对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具有缩小作用(聂海峰和岳希明,2012)。但由特定年份数据支撑的结论,无法反映间接税与城乡居民收入关系在各年间的变化趋势。而通过采用不同年度区间的相关数据进行考察的分析则表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具有明显的逆向调节作用(陈建东和孙克雅,2015;王德祥和赵婷,2016;黄桂兰,2013)。但其他间接税税种却存在争论的结果:虽然有研究表明消费税和营业税具有逆向调节功能,只是作用弱于增值税(王德祥和赵婷,2016),但也有研究否定消费税的调节功能(黄桂兰,2013)和营业税存在正向调节功能(陈建东和孙克雅,2015)。可见,学界针对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因此,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将充分考察我国间接税在2001年至2015年间的实际特点和动态变化,构建间接税前泰尔指数和税后泰尔指数来证明间接税税负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相关关系,并用回归方法实证分析我国间接税税负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造成的实际影响和作用机理。
研究发现,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逆向调节为主。在绝大多数年份中,间接税加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程度。而造成当前我国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具有逆向调节作用的原因,主要是城乡居民之间不公平的初次收入分配结果和各自实际承担着不合理的间接税税率。与城乡居民之间不公平的初次收入分配结果相比较,城乡居民各自实际所承担的不合理间接税税率不仅表明我国间接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特征,还是引致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具有逆向调节作用的最主要原因。
和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做了如下改进:(1)本文重点考察居民消费端并测算出我国2001年至2015年间城乡居民人均每年分别实际所承担的间接税和税率。(2)构建指数论证间接税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所存在的累退作用,具体通过构建和计算间接税后的泰尔指数与税前泰尔指数之差,得出我国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具有显著的逆向调节作用。(3)建立计量模型和采用OLS分析方法,得出农村居民人均单位收入所承担的实际间接税税负高于城镇居民是引致间接税逆向调节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最主要原因。
本文通过测算2001年至2015年间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所承担的间接税税负,构建并考察间接税后泰尔指数与税前泰尔指数之差的各年变化趋势,以及利用OLS方法实证检验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其实际所承担的间接税税负之间的一般关系。研究结果发现:我国城乡居民在收入方面之所以长期存在不合理的差距,主要受到初次收入分配和间接税调节作用的影响;相比城乡居民的初次收入分配,我国现行税制下的间接税因对城乡居民收入具有较为显著的逆向调节作用,成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主要原因。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研究的政策启示在于:(1)推进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发挥税收在城乡充分发展和平衡差距方面的应有调节功能,必须从税率、税目以及税收优惠等要素设计上对间接税进行合理调整,既要及时保证将新时代城乡居民迫切需求的必需品均纳入到增值税的低税率或免税的规定中,以减少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成本,又要适时将高档的奢侈商品或服务并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从而降低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效应。(2)完善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的正向调节机制,必须统筹城乡的现实情况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红利惠及农村居民,并科学优化财产税的征收机制,增强税收对非劳动收入的调节效果,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形成合理的城乡收入分配格局。(3)增强财政在国家治理方面的作用,以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为目标,坚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以满足农村居民对农村基础设施、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需求,保障财政税收在乡村振兴和精准脱贫领域的支持作用,从而激发农村的内生发展动力,提高农村产业的发展效益,实现城乡高度融合发展以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
作者简介:
杨森平,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
刘树鑫,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城乡居民间接税负担与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13BJY160);暨南大学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课题“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研究”(JDZX01)。
全文刊发《财政研究》2019年第1期
策划:邢 丽
采编:何利辉 于婧华 周广帅(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