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郑忱阳:国内引资竞争视角下中央政府调控效应分析——基于FDI竞争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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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引资竞争视角下中央政府调控效应分析——基于FDI竞争理论框架
刘超 郑忱阳
一、问题提出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表明我国将建设高水平的公平竞争体系,并将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纵观全球,外商直接投资(FDI)能够创造就业岗位,带动经济增长,具有技术溢出和进口替代等效应,这是地方政府愿意向跨国公司落户所在辖区提供“一揽子”选址激励的主要原因。但是,地方政府在争取FDI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其他地方政府的竞争(王小龙和方金金,2015)。在对经济增长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地方引资竞争也面临一定质疑,例如:地方政府间的FDI竞争是否会降低FDI的积极作用(张晏,2007);是否会使辖区吸收FDI溢出效应的能力下降,降低FDI对地方增长的贡献(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是否会出现个别开发区的建设不够审慎,降低要素配置效率(邓慧慧等,2019)等。 在全球范围内,地方政府在竞争过程中,为了吸引更多外资,放松相应准入标准和增加补贴力度的“逐底竞争”(racing to the bottom)并不罕见,有学者将其视为区域经济竞争机制带来经济总量持续增长的代价。但是从长期看,区域经济竞争机制受其生命时效有限性的限制,不可能持续地支持经济增长。因此,为了提供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引导地方政府间的良性竞争,需要探索新的制度设计,改善资源配置的方式。 国内外相关文献中,中央对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纠正手段可按照对象分为纠正横向税收外部性和纠正纵向税收外部性。在纠正横向税收外部性方面,国外研究主要关注通过“税收协调”(tax harmonization)解决问题,例如Peters(2002)给出了税收协调的两种类型:税务机构之间的协调交流和税率趋同,而税率和税基趋同则可以通过政府间税收管理实践的统一和标准化来实现(Velayos et al.,2008)。国内已有研究立足我国国情给出了相应的制度框架设计,例如提出为了解决有可能发生的横向税收外部性问题,一方面要规范和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创造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雷艳红和王宝恒,2014);另一方面需要隔断政绩与经济数量型增长间的单一联系(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 在纠正纵向税收外部性方面,无论是在数量领导模型(Stackelberg model)还是在纳什均衡分析框架中,国外学者均指出,联邦或中央政府都可以通过实施恰当的支出政策、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来矫正州或地方政府征税所产生的扭曲行为(Lucas,2004);但Keen & Kotsogiannis(2002)在经典税收竞争模型(ZWM model)中引入纵向税收后发现,如果总税基对地方税率弹性充分大,会出现均衡税率过高、中央政府调控行为失灵的情况。就解决我国各地区间有可能发生的纵向税收外部性而言,需要建立具有针对性的转移支付制度和税收协调机制。汤玉刚和苑程浩(2010)指出,中央政府的分税制安排能够抑制地方政府间有可能发生的恶性竞争,并且增加纵向竞争有效性;胡洪曙和郭传义(2014)提出,可以用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划分、加强地方主体税种建设、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来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等方法,推动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也有国内外学者探讨了转移支付制度纠正税收外部性的有效性问题。例如Köthenbürger(2002)认为,以税基均等化为主要内容的转移支付能够激励地方政府采取弱化竞争的课税行为;李永友(2015)指出,转移支付机制提高了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力;贾俊雪等(2010)认为,专项转移支付能够显著弱化地方支出竞争;官永彬(2019)证实,转移支付不仅可以缩小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能力差距,而且可以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 传统的关于税收竞争的文献中,主要以流动性税基为研究对象。但是由于FDI较多以生产性企业而非流动性资本的形式进入东道国,因此,针对FDI的税收竞争研究侧重于使用“企业竞拍战”(bidding for firms)的分析框架。作为此类文献的奠基者,Haufler & Wooton(1999)考虑了一个包含市场规模差异和贸易成本的局部均衡模型(H-W model),认为在市场规模差异足够明显的情况下,FDI政策竞争会弱化“逐底竞争”,竞争均衡具备配置效率。后续学者分别从市场结构、就业创造、技术溢出、产品差异化、要素价格、企业所有权性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拓展研究,但是关于竞争结果是否具有效率和能否提高东道国福利,依然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以“企业竞拍战”为框架,评估一国地方政府引资竞争以及中央政府调控的福利效应,探究中央政府在引资竞争中的优化作用。本文提出的问题有:在规范方面,相比于地方政府间有可能发生的FDI“逐底竞争”带来的财政浪费和福利损失,引入中央政府是否有助于提高地方和国家福利?在地方FDI政策竞争中,转移支付能否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和地区均衡发展?对应上述两个问题,在实证方面,最优的中央税收政策是如何确定的?如果存在这样的转移支付制度,该如何设计它?本文将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中的H-W模型拓展为包含中央政府和转移支付系统的国内FDI税收竞争模型来回答上述问题,一方面将纵向政府结构纳入H-W模型,从中央和地方两级分析FDI选址的福利效应;另一方面,刻画了一个纵向转移支付机制,进一步剖析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间FDI政策竞争均衡的调控效应。需要说明的是,H-W模型虽然多被应用于分析两国间的FDI政策博弈,但模型高度抽象化,并没有对国家层面进行特定假设,仅假设了横向政府结构。笔者认为,H-W模型设定福利最大化政府的假设以及一次性总付税收或补贴(a lump-sum tax,a lump-sum subsidy)的形式,能够更好地刻画引资优惠政策,而非单纯关注比例税的形式,避免了比例税竞争产生的纵向税收外部性,且已经有使用相似框架研究一个国家内部引入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间FDI税收竞争的先例(张晏,2007;Davies,2005)。 二、模型构建 现有一家来自国外的跨国公司打算在本国投资生产商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本国有两个行政地区三、地区间不存在FDI竞争的情况
先考虑一个基准模型(
激励约束
参与约束
在最后一阶段,给定中央政府税收
本文引入如下假设,以此保证跨国公司总能同时满足两个地区的市场需求:
假设1:
(一)考虑中央政府采取对称政策
显而易见,当 若
综上所述,在考虑地方政府之间存在FDI政策竞争时,如果中央政府不加干预,那么市场规模较大的1地区赢得FDI,与基准情况相比,当1地区的市场规模充分大时,1地区社会福利增加,2地区社会福利不变,国家福利有所增加,反之亦反是。如果中央政府采取对称政策,在最优政策下,上述结论得以重现,在其他可选择的中央政策下,国家福利相比基准情况有所降低。如果中央政府采取非对称税收政策,最优FDI政策可以表述为:在欲支持地区设置低税收,而在非支持地区设置高税收以消除其对FDI的吸引力,使支持地区不需要在地方引资竞争中额外花费竞拍成本。在最优政策下,如果支持地为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那么该地区福利达到全局最大,并且FDI竞争的结果能够使国家福利达到全局最优,不存在任何效率损失;如果支持地为市场规模较小的地区,那么该地区福利也能够达到全局最大,并且国家福利要高于2地区得到FDI的其他几种情况,即福利损失是最小的。
五、纵向转移支付 (一)环境设定 显然,命题2中的最优政策有些“有失公平”,按照最优政策组合在2地区制定如此严苛的引资政策,难免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那么本文将中央政府目标重新刻画为: 上式引入
引理1:令
对于优势地区来说,该机制总能够减少由FDI竞争造成的福利损失,从而使优势地区的社会福利增加;对于劣势地区来说,虽然依旧无法得到FDI,但总能够得到来自中央政府非负的转移支付,以提高地方福利。
本节分析发现,中央政府能够通过配套转移支付的手段,避免地方间引资竞争造成的福利损失;用转移支付取代非对称的税收政策,避免出现“不公平”问题,并且有利于缩小地区间的差距水平。必须指出的是,本节设定下能够达到的最大国家福利会小于命题2中最优福利,这是因为一项机制在设计和实行时必然存在实现成本,例如本文设定中央政府的效率损失θ,如果θ=0,那么这两种不同设定下的最大国家福利也会相等。
六、结论和启示 尽管一些研究从理论和经验分析中确认,地方政府引资竞争在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福利和效率损失;但关于中央政府在这一策略互动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的研究较少,特别是没有给出中央政府调控行为的实证刻画和分析。本文通过将H-W模型拓展为包含中央政府的国内引资竞争模型,讨论了中央政府实行不同类型税收政策以及设计“配套转移支付”机制对地方政府间FDI竞争均衡结果的影响;论证了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消除地方政府可能陷入的“企业竞拍战”带来的福利损失,并且中央政府干预可以使FDI竞争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更加具有效率,主要的结论有: 第一,当地方引资竞争不存在时,中央政府的均衡政策组合能够在保持地方福利不变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国家总福利,此时对称的政策和差别化的政策均可以达到相同的福利水平,但该均衡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空间。此外,因为非对称政策下的均衡结果并不必然占优于对称政策,所以中央政府没有在地方建立开发区的强烈动机。 第二,当存在地方引资竞争时,如果中央政府不加调控,则只有当地区间吸引外资的相对优势差距非常明显时,FDI政策竞争才能以弱帕累托改进均衡结果,但由于劣势地区的竞争导致部分福利让渡给了跨国公司,所以此均衡状态依然有改进的余地;当相对优势差距不大时,地方政府有可能陷入“逐底竞争”,造成优势地区福利和国家福利双双降低。 第三,当存在地方引资竞争时,中央政府选择进行调控时的最优政策组合是非对称政策。如果支持地为优势地区,那么均衡时地方政府间的FDI竞争能够使该地区和国家福利均达到最优水平,不存在任何效率损失和帕累托改进空间,即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如果支持地为劣势地区,那么均衡时该地区福利能够达到最优水平,并且国家福利均高于其他劣势地区得到FDI时的均衡路径,即福利损失是最小的。因为采取非对称政策一定占优于对称政策,所以中央政府有强烈动机在引资方面具备相对优势的区域建立开发区。 第四,对于上述区域偏向政策可能引发的“不公平”待遇问题,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设计纵向配套转移支付机制来解决,同时也可以避免地方引资竞争造成的福利损失,而且能够严格帕累托改进无中央政府干预下的引资竞争均衡结果。用配套转移支付取代非对称政策可以避免出现公平问题,有利于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 笔者认为,在我国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背景下,上述结论对我国具有一定启发性: 第一,各地区应有意识地重点培育和发挥当地可持续享有的、异质性的引资相对优势,充分对接最匹配当地综合禀赋的外资企业。中央综合考量各地的区位优势和引资成本,“因地施策”配置差异化的引资优惠措施,从而促进各地区充分发挥独有魅力,形成各自吸引高匹配度外资的多样化氛围。 第二,创新设计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体系,明确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范围和方向。中央可以通过设计转移支付的激励措施,引导落后地区酌情退出FDI竞争,后续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第三,创新政绩考核体系,将重点放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杜绝单一的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考核,将更多反映环保、教育、医疗等民生福祉和绿色协调发展的指标纳入考核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高效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优化财政级次,增强政策协调力。(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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