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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问题及路径选择
作 者 信 息
彭敏娇(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袁娇(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王敏(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文 章 内 容
当前,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加快了全球一体化进程,数字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驱动力量。据亿邦智库公布的《2020跨境电商发展报告》预测,2023年全球网络零售额将达到6.5万亿美元,数字经济所提供的税源已经大到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小觑的地步。然而,数字经济涉税事项本身具有交易隐蔽性、业务模糊性以及高度流动性等特征,不仅给传统的跨境税收征管带来巨大挑战,还对传统税制产生了巨大的“错位”和“倒逼”压力,显著影响了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建议》)也明确指出,“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推动我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再上新台阶。加快数字经济下的跨境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是我国数字化发展的关键一环,如何抓住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积极推动新兴领域税收治理规则制定已是我国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因此,数字经济下的跨境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至关重要。 从现有研究来看,对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聚焦于跨国数字企业的避税问题。数字服务打破了时间和空间桎梏,加之其数字化、虚拟化等特征,使得数字企业的避税手段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白彦锋等,2018;李海燕等,2019)。马伟等(2016)指出,规避常设机构、转让定价以及滥用受控外国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避税的三种典型手段。李娅等(2019)则对跨境企业利用价值链规避税收的问题展开分析,进而深入探讨跨国数字企业的避税动机。二是聚焦于数字经济对现行税收规则的挑战。如陈咏升等(2016)认为,数字经济对现行税收规则的挑战主要体现在来源国课税权利减少、存在双重不征税等问题。此外,陆秋丹等(2020)指出,跨境数字经济使得传统所得来源确认原则受到挑战。 综上所述,虽然诸多学者已对数字经济下的税收问题展开研究,但鲜有对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的逻辑、目标及其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具体影响的探究。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的逻辑和目标出发,以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为导向,聚焦痛点、难点,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以期在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税收体系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中国作用,保障本国税收利益,实现全球合作共赢。
数字经济下的跨境税收征管问题本质上是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一部分,应回归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本身,构建并完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的税收制度,合理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分配规则。 (一)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问题的逻辑 厘清数字经济活动的类型是研究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问题的逻辑起点。跨境数字经济活动可分为跨境经济本身数字化以及传统跨境经济与数字技术相融合两种类型。前者以销售或提供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为内容进行跨境经营活动,后者则是依托数字技术来生产或提供有形产品和传统服务进行跨境经营活动。因此,前者面临的是一个全新的经济形态,首先要解决的是数字经济本身所产生的税制问题;后者则是传统跨境税收问题的叠加与放大,修订传统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是关键。与此同时,税收征管离不开合理的征管方式,因此,探究与数字经济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方式至关重要。 (二)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问题的目标 纵观各国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实践,虽在方法和途径上各有差异,但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都旨在抓住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具体而言,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的目标如下:一是保护本国的数字经济企业,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二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跨国互联网公司转移利润的方式更加多样和便捷,导致严重的税基侵蚀。据评估,2010年-2019年十年间,美国六大巨头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避税额高达1000亿美元,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引起了各国的广泛注意。三是积极争取国际税收话语权。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传统税收规则及治理方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危机,重新分配国际税收话语权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掌握规则制定权对各国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的根本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纳税,而在于税收制度如何与新兴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无缝衔接,以及如何创新征管手段,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管及合理分配。因而,完善数字经济下的跨境税收征管体系应优先解决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以及征管手段创新三类问题(见图1)。本文认为,第一,数字经济对税制的影响首先来源于数字经济本身,其次才是跨境问题,且其影响集中表现在如何确定是否应向跨国企业征税、如何征税。第二,数字经济对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的影响主要源于数字经济的网络化、数字化和远程化特征,弱化了原本行之有效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规则,加剧了国际间关于跨境数字经济利益的博弈,其影响主要集中于如何解决数字经济跨境利益分配问题。第三,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方式的影响主要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一方面,新的经济形态必然呼吁新的税收征管技术;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下国际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和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的不确定也会影响税收征管方式。
四、数字经济下我国跨境税收征管路径选择
数字技术的发展掀起了全球经济数字化浪潮,深刻影响了现有的国际税收体系,增加了税收规则的不确定性,并催生了新的征管方式。《“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我国要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为数字经济下我国跨境税收征管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 (一)完善数字经济税收立法,构建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体系 如前所述,解决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问题,应首先回归到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本身。因此,需以完善数字经济税收立法为出发点,逐步构建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体系。就现实而言,数字经济税收立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可一蹴而就,应坚持“底线思维、弹性平衡”的立法理念。换言之,数字经济税收立法不能“为税而税”,须审慎考量我国的数字经济不同发展阶段与实际情况,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谋划:一是明确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相关概念。数字产品包括网站、计算机软件、手机应用软件(APP)、信息数据、图像、电子书等;数字服务包括广告、远程教学、云计算数据分析等。二是追踪资金流向,确定纳税主体。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其作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媒介,通过收取手续费获得利润,从资金流向来看,其也应负有纳税义务。三是补充“用户”要素所得的界定。传统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忽略了“用户创造”的价值,而用户本就是高度数字化企业商业模式的核心组成部分,无论是用户数据还是用户产生的行为数据,都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和收入。因而,可考虑在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中融入“用户”概念,将用户分为浏览型用户、参与型用户以及创造型用户,并赋予不同权重,进而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数字经济跨境利润分配额度。四是借鉴OECD相关方案及国际经验,制定合理税率,如支柱二提出的全球最低税标准,其税率尚未最终确定前,我国应积极参与并主动发声。 (二)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升国际税收话语权及影响力 国际税收规则本就是多国博弈的结果,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事关一国长远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应继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到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与商讨中,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税收制度。首先,应补充完善常设机构(PE)的判断标准。一是可引入“实质性存在”认定标准以打破现有“物理存在”的PE概念界限。二是可通过业务功能定位判断企业各项业务在整体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并以此确定PE。其次,在数字经济利润分配上,应以“用户贡献”为核心,衡量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用户对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并按公式分配法将利润分配至用户所在国。此外,我国应以“一带一路”倡议为牵引,聚焦数字经济下国际税收治理工作,建立数字经济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为全球数字经济下跨境税收征管和规则制定树立标杆和典范。 (三)构建涉税信息共享、多元协同治税模式,实现税收征管“数智化” 第一,要加强部门协作,搭建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打破涉税信息沟壑。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对涉税数据的充分、合理利用是解决数字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的关键一环。国内层面,可考虑由税务机关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国际层面,应积极探索除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外的其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引入第三方协同治税征管模式。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第三方交易平台迅速崛起,天然的信息优势使其聚集了大量一手交易数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此,可借鉴国外经验,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建立第三方报告制度,即由第三方平台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以解决征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税收流失。第三,以技术驱动税收征管手段创新,提升税收征管服务质效。短期而言,可借鉴国外经验,尝试探索多样化数字征管系统,如欧盟的一站式注册,挪威的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分析平台等;长期来看,应充分利用我国的5G技术优势,积极探索并创新人工智能下的税务智慧分析系统、区块链下的税收情报管理系统以及大数据税务风险防范系统,真正实现税收征管的“数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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