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组织:5岁以下要动得多、坐得少、睡得好
该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指南》的基本情况,强调了《指南》对 5 岁以下儿童健康促进和行为的重要意义。然后,该文从人群监测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指南》对于 5 岁以下人群身体活动、静坐行为和睡眠监测的意义。考虑到《指南》对身体活动、静坐行为和睡眠的推荐量,这些推荐量可以作为对于人群的进一步监测的基准。该文又分析了不同测量方式对于 5 岁以下人群身体活动、静坐行为和睡眠监测的影响,并对如何开展人群监测提出了一些建议。从政策角度来讲,世界卫生组织在过去多年间就指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框架、规划行动和指导身体活动促进和静坐行为减少。《指南》的成功发布也为制定 5 岁以下人群的身体活动、静坐行为和睡眠的相关政策提供了基础和依据。最后,《指南》作为一个具有科研指向性的工具,也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可参考的研究范式。
总的来说,尽管《指南》的发布对于科学研究、儿童发展和政策制定有着重要的价值,但是在未来发展中,《指南》所存在的一些局限也需要改进。因此,该文期望未来更多的研究人员投身到相关领域的研究中,为 5 岁以下人群的身体活动、静坐行为和睡眠的研究提供更多的智慧。
附件 1:指南解读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 5 岁以下的健康儿童,无论其性别、文化背景或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如何,而且与具备各种能力的儿童相关;但是,残障儿童或患病儿童的看护者可能需要寻求卫生专业人员的更多指导。
(1)婴儿(1岁以下)应:
每天以各种方式进行若干次身体活动,尤其是通过地板上的互动游戏进行活动;多多益善。对于那些还不能移动的婴儿,这包括至少30分钟的俯卧姿势(肚肚时间),在一天中清醒时分散进行(强推荐,证据质量极低)。
一次束缚的时间不应超过 1 个小时(例如,使用婴儿车/手推车、高脚椅或被绑在看护者的背上)。不建议允许看屏幕。静坐不动时,鼓励与看护者一起读书和讲故事(强推荐,证据质量极低)。
有 14-17 小时(0-3 个月大)或 12-16 小时(4-11 个月大)的优质睡眠,包括小睡(强推荐,证据质量极低)。
(2)1-2 岁的儿童应:
(3)3-4 岁的儿童应:
附件 2:术语解释
婴儿:年龄小于 1 岁的儿童,用于研究 0-11.9 个月的年龄组。 学步的儿童:1 岁至 3 岁以下的儿童(12.0-35.9个月)。 学龄前儿童:3 岁至 5 岁以下的儿童(36.0-59.9个月)。 认知发育:学习、记忆、集中注意力、全神贯注和语言发展的过程。 运动发育:儿童的肌肉骨骼系统发育,掌握粗略的运动技能(有时称为基本运动技能),以及精细的运动技能,包括控制物体。 身体活动(PA) :比休息时消耗更多能量的身体动作。对于幼儿,这可以包括步行、爬行、奔跑、跳跃、平衡、爬入、穿过和越过物体、跳舞、骑轮式玩具、骑自行车、跳绳等。 静坐行为:坐着、斜卧或躺着时,任何能量消耗 ≤1.5 个代谢当量的清醒行为。对于5岁以下的儿童,包括束缚在汽车安全座椅、高脚椅、手推车、婴儿车、婴儿背带或看护者背上的时间。也包括静坐听故事的时间。 睡眠行为:睡眠的长度和时间。对于 5 岁以下的儿童,包括夜间睡眠和白天的小睡。 肚肚时间:婴儿清醒时面向下躺着(俯卧)并可无限制地活动四肢的时间。 束缚:婴儿或儿童被绑在婴儿车、手推车、高脚椅上或成人的身体上(胸前或背后)无法自由活动的时间。 小睡:一般指除了通常的夜间睡眠外在白天的睡眠。 屏幕前静坐的时间:被动地观看屏幕娱乐节目(电视、计算机、移动设备)的时间。不包括需要进行身体活动或运动的积极屏幕游戏。 低强度的身体活动(LPA):低强度的身体活动对儿童相当于 1.5-4 个代谢当量,即能量消耗为该儿童静态能量消耗 1.5 至 4.0 倍的活动。对于幼儿,这可以包括缓慢步行、洗澡或其它不会导致儿童身上发热或呼吸急促的偶然活动。 中等强度到剧烈的身体活动(MVPA):中等强度的身体活动对儿童相当于 4-7 个代谢当量,即该儿童静态能量消耗的 4-7 倍。剧烈的身体活动相当于 >7 个代谢当量。对于幼儿,这可以包括快走、骑自行车、跑步、打球、游泳、跳舞等,在此过程中儿童身上发热,呼吸急促。见充满活力的游戏。 充满活力的游戏:积极的游戏等同于中等强度至剧烈的身体活动,即当儿童呼吸急促并感到身上发热时。可能有多种形式,并且可能涉及其他儿童、看护者或其它器具。 地板上的游戏:有人监督的幼儿游戏,儿童在地板上移动并发展运动技能。
Chen ST, Hong JT, Wang GX, Liu Y. Move More, Sit Less and Sleep Well: An Analysis of WHO Movement Guidelines for Children under 5 Years of Age. Sports Medicine and Health Science; 2021 (In press). DOI: 10.1016/j.smhs.2021.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