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众所周知,对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解释和实施,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EDPB),包括其前身——第29条工作组,所发布的指导意见最为权威。经过DPO社群中热心同学的努力,第七份“EDPB及第29条工作组”的指导意见——“关于《临床试验条例》(CTR)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间相互关系的问答文件的意见3/2019”的中文全文翻译,现在推出。目前,社群还在翻译其他的指导意见,预计很快完成。在此,把译者前言贴出来。
译者前言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之后,其将如何适用于临床试验,存在很多困惑。例如,GDPR要求尊重、保障参与试验的个人数据主体的一系列权利,但开展临床试验的(非医疗机构)组织往往并不希望直接与个人参与者有互动,也不想确定知晓这些参与人的真实身份。如何落实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就成为棘手问题之一。此外,临床试验的个人数据处理必然涉及到“健康数据”。在GDPR中,健康数据被划归为“特殊类型的个人数据”,享有更高的保护要求。这是临床试验中个人数据保护的复杂性的又一体现。
欧盟委员会越来越意识到GDPR与《临床试验法规》(CTR,536/2014)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澄清。目前,其正在准备关于GDPR和CTR之间相互作用的问答(Q & A)。在该Q & A正式公布之前,欧盟委员会已要求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就问答提出意见和建议。2019年1月23日,EDPB公开发布了对欧盟委员会准备的Q & A的(“正式意见”)。DPO社群组织了对EDPB“正式意见”的全文翻译工作。
EDPB的“正式意见”主要着墨于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lawful processing grounds)。其观点总结起来如下:
数据处理 | 合法性基础 (GDPR 第六条) | 特殊类型个人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GDPR 第九条) |
“可靠性和安全性相关目的”的数据处理 | 6.1(c) 【法定义务】 | 9.2(i) 【健康领域的公共利益】 |
“研究活动相关”的数据处理 | 在特定条件下适用6.1(a) 【同意】 | 在特定条件下适用9.2(a) 【明示同意】 |
6.1(e) 【公共利益】 | 9.2(i) 【健康领域的公共利益】 | |
9.2(j) 【科学研究】 | ||
在公共利益不可行时, 6.1(f) 【正当利益】 | 9.2(j) 【科学研究】 |
研读、翻译这份“正式意见”时,EDPB对GDPB“同意”的坚持让人印象深刻:
“CTR第五章中对知情同意的规定,特别是第28条,主要是对《赫尔辛基宣言》中涉及关于人类的研究项目的核心伦理要求作出回应。获得临床试验参与者知情同意的义务,主要是一项确保《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条和第3条规定的个人尊严和廉洁权利得到保护的措施;它并不被认为是一种数据保护合规的工具。”
换句话说,EDPB认为CTR中的“同意”,并非GDPR中的“同意”。两者有不同的含义,分别起到不同的功能。按照CTR中相关规定取得参与试验人的“同意”,并不必然意味着满足了GDPR中“同意”的要求。
根据GDPR,同意必须是自由的、具体的、知情的和明确的。EDPB坚持认为“自由”(freely given)的同意意味着个人应该有真正的选择和控制。
如果个人数据主体与处理其个人数据的组织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则在这样的关系中实际上并不存在“自由”的同意。EDPB在“正式意见”中认为:
“根据临床试验的情况,有可能出现资助者/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权力不平衡的情况。CTR明确指出了这些风险,并要求研究者考虑所有相关情况,特别是潜在的主体是否属于经济或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因为特定体制或等级的关系,从而可能会不恰当地影响她或他决定是否参加临床试验。”
也就是说,当参与者处于疾病的状况,或属于经济或社会方面的弱势群体,或存在制度或等级方面的依赖情况时,这种权力的不平衡将导致个人数据主体给出的同意,不满足GDPR关于“同意”应当是“自由给出”的限定。出于这些原因,在EDPB看来,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意不能成为临床试验个人数据处理适当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正式意见”发布之后,有不少专家认为:EDPB对同意近乎“宗教式”的限制,可能导致商业制药组织在欧盟开展研究目的的临床试验非常困难,甚至近乎不可能。EDPB这种的方法显然旨在“最大化”对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保护,有可能最终导致相关研究无法开展,进而影响改善公众健康水平的结果。
实际上EDPB对GDPR中“同意”的解释和坚持,也可见于法国CNIL对谷歌5000万欧元的处罚,以及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Bundeskartellamt)对Facebook收集、合并和使用用户数据方面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显然,GDPR中的“同意”与我国《网络安全法》中“经被收集者同意”,也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这一点通过观察《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对“授权同意”的各种设计即可有直观感受。
洪延青 孟洁
2019年3月10日
下载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CTR)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间相互关系的问答文件的意见3/2019”中文全文翻译,请点击文末左下角的“阅读原文”。【提取码:n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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