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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543中国诉美国对中国某些商品关税措施案——磋商通报摘要

魏勇 国际贸易法评论 2022-03-20

2018年4月4日,中国代表团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4条向美国代表团以及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发布了如下通告:

2018年3月22日,美国公布了对华301调查。4月3日,美国公布了将对中国额外征收25%从价税商品的清单,该征税清单只针对中国商品,是不符合美国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所附的减让和承诺时间表的。
美国拟采取关税措施的法律文件如下:
1.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310节(经过修订);
2.2018年3月22日,依据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节做出的针对“中国相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的调查结果;
3.2018年3月22日,美国针对“中国相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所采取的301调查措施;
4.2018年4月3日,美国针对“中国相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所采取的301调查中关于提议决定行动和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中国认为,美国拟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不符合世贸组织如下规定:
1.《关贸总协定》第I.1条,因为这些措施未能立即无条件地向中国提供“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
2.《关贸总协定》第II.(a)和(b)条,因为这些措施未能给予相关中国商品不低于美国在1944年《关贸总协定》下所附的减让和承诺时间表中列明的优惠待遇。
3.《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因为这些措施违反了当美国寻求相关救济时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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